关键词:林权争议纠纷;产生原因;调处措施
1引言
林权争议纠纷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稳定,而且可以反映出当地的社会环境与治安状况,林权争议纠纷问题由于影响范围大、涉及面积广等特点,自古以来是绝对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业的发展渐渐迈入法制化与正规化的建设轨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们对合法权益的认识逐步增强,林业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于地位也不断提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林权所属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有林权带来的争议、纠纷、矛盾不断增多,情形也更加复杂。因此,对林权争议纠纷进行高效的调处是目前林业部分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
2林权的概念、意义与林权纠纷的种类
林权多指林地、林木、森林的使用者或是所有者对林地、林木、森林的处分、收益、使用以及占有的权利。稳定与维护林地、林木、森林使用者以及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林业发展,保护森林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林权争议纠纷的种类有很多,从参与林权争议纠纷双方身份来看,其包括省际与县际之间的林权纠纷、村际之间的林权纠纷、承包大户与个体户之间的林权纠纷、户际之间的林权纠纷;而从林权争议纠纷对象来看,其包括林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争议以及林木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争议;而从林权争议纠纷的内容上看,其包括四至交错、四至不明、四至不清、有证无山以及有山无证等。
3林权争议纠纷出现的原因
3.1历史原因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工作经历了由合到分、由分到合在由合到分等不同阶段,山林权属争议纠纷从古至今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九五年颁布的《土改法》明确规定征收和没收的果园、竹林、桐山、茶山以及各种山林等可分土地必须按照合适的比例进行统一分配,全面落实土地所有制。五三年全国上下进入计划经济体制改改,农业与林业共同走上合作化道路。五八年人民公社化运动提倡政社合一管理制度。六零年实行以生产队为核心的三级所有制,对农村农具、耕畜、土地、劳动力等必须进行“四固定”。六一年逐步开展山林权属确定工作,坚持“谁中属谁”原则。六六年文化大革命,林权又重新回到集体所有。八一年开展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划定自留山、稳定林权山权为重点的林业“三定工作”。九二年又实行《关于拍卖荒滩荒沟荒坡荒山使用权加速小流域治理的意见》政策。林改工作的动荡以及不稳定,使得林权争议纠纷问题始终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
3.2自然原因
由于大多是林地都位于山区,其所处气候条件与自然地理条件特殊,地势险峻,山形复杂;泥石流、滑坡、冰冻以及暴雨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地质地貌变化大,自然变换因素多。大多数原本已经核定的林地界限标识因自然灾害的发生而被迫变化,轻则发生移位,重则完全隐匿或消失。除此之外,还有部分界桩因损毁、腐烂或油漆脱落等使界限模糊不清,导致林地权属难以辨别,从而形成林权争议纠纷。
3.3人为原因
林权争议纠纷出现的人为原因包括两种,其一是林业承包、发包不够规范:大多数村组或乡镇区域内都存在一定数目的林木,有的山场归属于村委会,有的归属于村民组集体,还有的划分给村民当作自留山。长此以往,有些山场上的林木因无人看管或管理不当,导致山场最终变成荒山。所以,部分林业主管部门建议每个村镇将村民自留山除外的山场通过发包的形式加强对山林场的管理与发展。但是,在进行林业发包承包的时候,有的在没有举办全体村民大会或者没有经过全部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私自签订成本合同,同时发包出去;有的甚至强行进行承包,签署各种霸王条款,承包人只需缴纳很少的保证金,就可以获得大面积山林的承包权。
其二就是承包合同不能准确表达合同利益:相对土地承包来说,林业承包的数量一般较少。在林业承包过程中,发包方没有对所属山场的面积与亩数进行详细测量,和承包方签订林权合同时,没有对发包的亩数巨大的山场林木的价值进行测算与评估,没有与承包方制定恰当的承包期限,就这样草率的发包给承包人进行承包经营。较大规模的林木其经济价值会逐年提升,一旦承包期限不明确,就会损害集体的利益。一般来说,承包人在承包山场之后,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对目标范围的山场进行看管、呵护,对荒废的地方进行补种,同时对成年林木进行适当砍伐。在大多数林权合同中,都是简单的约定按比例分成,按比例缴纳相应的承包金。虽然目前对承包林业山场林木的砍伐有严格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导致林场滥砍乱伐现象屡禁不止,大量林木被砍伐的同时也造成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利益的损失。
4林权争议纠纷调处的有效措施
4.1开展培训,提高调处队伍综合素质
林权争议纠纷的调处是一种异常艰苦、涉及方面广而且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为了提高调处队伍调处水平以及自身素质,各个地方的调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踊跃参加相关的培训班,举办依法行政学习活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团队的综合素质。在林权争议纠纷调处的过程中,林权争议纠纷调处人员必须坚持依法调处、依法办事的原则,增加林权争议纠纷调处的质量,从根本上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政府部门应当积极举办法律宣传活动,增强广大林农依法维权意识以及法制观念,从源头上遏制使用非法途径调处林权争议纠纷的现象,减少林权争议纠纷的出现的次数。
4.2加强调处力度
将林权争议纠纷调处工作当作基础工作来做,结合当地林权争议纠纷的实际情况,设计调处争议纠纷的初步方案,并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根据“突破重点,先易后难”的调处原则,建立多部门联合调处的工作机制。在日常调处中,工作人员必须对发生林权争议纠纷地点进行实际走访调查,确定真实状况,广泛聆听群众的意见与建议,耐心、仔细的向群众解释与传播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出及时的答复与处理,全面落实调处工作,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缓和甚至化解林权争议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4.3明确林权调处责任
当地林业部门应当积极发挥政府相关职能作用,认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其他部门协调合作,依法进行林权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在日常调处工作中,明确“分级负责、就地调处”以及“党政一把手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完善的林权争议纠纷调处责任体系。
5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林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林权争议纠纷问题得到各界人士广泛的关注。而林权争议纠纷由来已久,主要是由历史因素、自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三种因素造成的,因其涉及方面广、影响范围大,所以对其进行调处十分困难,对我国社会治安的稳定打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相关林业部门必须通过强化调处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林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建立健全完善的林权争议纠纷调处机制,有效的处理林权争议纠纷,进而维护广大林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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