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局311300
摘要:涉河项目建设审批应当严格用水利法律规制以及技术规范进行,且要本着高效、便民以及快捷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审批,以此来确保河道行洪的可靠性以及安全性,有利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针对涉河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审批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就此基础上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以供参考。
关键词:涉河项目;河道建设;审批;问题;对策
在涉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协调好规划、工程建设、审批机关以及国土和城市管理等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有利于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以及工程管理。在审批涉河建设项目时,应当注意系统归纳与优化整理,加强和优化审批依据、程序以及提高审批效率。
一、涉河项目审批依据
涉河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满足水利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各方面和各部门的建议与需求。实践中应当根据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批,满足防洪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要求;同时,还要满足本地国土规划以及城建发展规划,符合流域整治规划以及同级区域规划发展要求。从目前涉河项目审批现状来看,其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与弊端。近年来随着涉河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经济发展规划得以优化调整。各地政府不断加大生态城市建设,建立了很多的河道沿线景观工程。然而,也有部分河道基本上已经无法承担行洪的能力,降低了洪水防御压力。对于涉河工程项目而言,其审查审批过程中河道主管机关坚持原防洪标准,部分涉水工程对防洪影响非常的小。同时,审批依据标准缺乏科学合理性,以致于建设单位受到了影响;面对涉水建设方的资询,河道管理部门通常会出现尴尬境地,以致于后期涉水项目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现阶段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依据,我们应当采取如下措施。在此过程中,应当科学合理的编制涉水项目开发以及利用方案,为了能够有效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可行性。在编制规划方案时,应当聘请水利专家和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参与其中,建言献策;同时,还要将现行的规划方案及时上报主管机关进行详细备案,以确保涉河项目规范方案的统一审查和作为审批依据。
二、涉河项目报审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涉河工程项目均由建设方直接向主管部门报批,而且河道主管部门直接将上述批文送至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从实践来看,虽然现行报审程序有一定的应用优越性,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弊端。比如,涉河项目建设方报送材料时的工作难度较大,建设方与涉河主管机关通常不再同一个行政管辖范围之中,以致于涉河建设方必须将工程项目相关报批材料报至水利厅,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由于存在着普遍的拣大丢小现象,因此涉河项目审批难度大、效率低。较大规模的涉河建设项目可在预定时限范围内得以审批,然后规模相对较小的涉河项目因主管部门人力受限,难以及时进行审批;对于部分无关紧要的涉河项目,一般建设方不愿进行积极主动申报。其中,涉及到防洪评价费用、审批周期过长等现象,水利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必须相互协商,然而实践中审批缺乏严肃性,不利于依法审批。同时,涉河项目管理难度增大,主要是因为拟建涉河项目由省水利厅审批给建设方,实践中审批与具体建设管理之间相互脱节,本地水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涉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丧失威信;建设方不在乎管理单位,开工手续办理以后拒交补偿费用,而且也不服从主管部门跟踪管理,最终导致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处于被动状态。
针对这一问题,具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和健全涉河项目审查与报批程序,建议对涉河项目根据规模大小进行分级受理。同时,还要严格按照要求审批。比如,投资规模小于10万元的涉河项目,建议委托河道管理部门受理审批;规模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涉河项目,建议由水行政主管单位受理审批;对于规模超过100万元的涉河项目,建议由主管机关进行严格审批,委托本地水行政主管单位进行转报,同时将批文直接下发至水行政主管单位以及河道管理部门,由涉河项目建设方案履行手续,比如补偿方案的补偿、补偿费的占用等,审核后再予下发。采用该种方式,可使本地水行政部门以及河道管理部门参与到涉河项目审批过程中;不仅可以有效争取涉河项目管理权,而且能够有效维护水利部门的权益、减轻主管部门的压力和节省费用,同时对于水行政主管单位的审批公正性、高效性以及廉洁和便民形象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三、关键技术指标审批
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涉河项目技术管理,从平面布设、高程以及结构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比如平立面布设过程中不产生阻水或者挑流现象,确保水流能够通畅无阻;同时,高程应当满足人员、行洪以及设备安全通行要求,结构布设上应当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性,使其能够有效防渗抗渗技术标准要求。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跨河桥梁项目
就横跨两堤的涉河桥梁而言,其梁底高程应当满足基本的通航要求。其中,引桥道路对巡堤检道不能产生影响,梁底、堤顶间的净高度需满足防汛抢险以及堤防交通和维护管理工作要求。迎水面堤身位置切忌建设桥墩,而且背水侧需设置桥墩时应当确保堤身抗滑以及渗流稳定性。对于堤防保护区范围内的墩基开挖而言,因对不透水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或者缩短渗径,在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采用的防渗措施。河流桥桩应当顺着水流方向成排布设,尽可能使阻水断面减小。实践中可以看到,因桥桩以及桥墩布设而导致行洪断面减小,水位因此而雍高,流速加大;此时,应当严格按照原河道坡度设计要求对桥上下游河岸以及堤防等加强护砌保护,同时其总长度应当根据水力学要求进行计算和确定,而且要对护坡结构砌筑混凝土,做好保堤护岸工作。
2、穿堤涵洞与涵闸项目
堤身上修建涵洞与涵闸,洞长不仅要满足大堤断面需求,而且还要选择钢筋混凝土结构,切忌圬工结构。同时,应当确保涵洞地基均匀一致,否则应当布设沉降缝以及止水设施。在审批过程中应当注意,严格审查涵洞周围渗透水流,洞首与洞身布设的止水环也应当加强重视,出口位置应当布设消能设施。对于回填土而言,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要求,回填土质地均匀,而且以含水量适宜的粘性土为宜。填土需从两侧位置沿着全长进行分层夯实,各层控制在15至20cm之间,确保回填均衡性。
3、加强现场踏勘审批
涉河项目审批过程中现场踏勘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审批人员应当积极现场踏勘,这样才能对拟建项目形成感性的认识,进而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现场踏勘是许可决定做出的基础,在审查涉河工程项目时经办人员应当与本辖区范围内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积极深入一线强化现场踏勘。在踏勘过程中,应当注意项目所在的位置、路径以及范围等因素,拟建涉河工程项目所在地段的地形地貌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在现场踏勘时,应当认真听取建设方的介绍,征求管理部门的意见,从而共同对拟建涉河项目施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结束语
综上所述,涉河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并且全面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此来确保拟建建设项目的顺利建成,提高河势的稳定以及行洪安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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