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胎儿权利的规定仅在继承法中有所规定,在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中都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条款.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未出生胎儿作为被法律遗忘的弱势群体,有必要重新确认其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就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定位、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以及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