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海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民的自豪感、自信力得到了巨大提升。但党的自身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新课题新考验,少数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作风不正,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下面,本人就当前反腐败斗争贯彻落实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做好反腐倡廉建设,谈谈个人的几点思考。
一、筑牢廉政底线,让人“不想腐败”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总结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思想道德基础核心的问题之首就是党要始终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刻也不脱离群众。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下最大气力解决好消极腐败问题,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提高党员干部对廉洁从政思想道德基础重要性的认识,使党员干部能够自觉地筑牢自身廉洁从政思想道德基础。因此,各级党政组织要围绕党的十九大精神,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要以全面提高政治素质为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政治理论的学习教育、正面典型的激励教育、反面案件的警示教育等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切实增强抵御名、利、权、色侵蚀的能力,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自觉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作为领导干部更应成为终身教育和学习的典范,除参加集体学习外,还要加强自我学习教育。学习要入脑入心,要历练人性品格,思维空间积极向上的多了,庸俗低下的必然会无处占据。古人云“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反腐败的源头之一就是要抓教育,抓学习,从思想上筑牢廉政防线,使人不想腐败。
二、前移监督阵地,让人“不能腐败”
近年来,中央针对腐败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如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巡视巡察制度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已经取得积极的成效。但从查处的一些腐败案件看,在不少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给权力戴上“紧箍”。一是上级监督要到位。目前中央和全国各省区市党委都建立了巡视制度,定期派出巡视组到所辖地区,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这一举措对于促进领导干部秉公用权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下一步,要通过加强巡视巡察工作等措施,及时了解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同级监督要落实。领导干部是如何行使权力的,同级之间最熟悉,相互监督更直接、更有效。要继续落实好同级监督的各项制度措施,实施有效监督。三是社会监督要加强。要把领导干部的作风、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注视下,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视野和范围,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在加强党内监督工作中,坚持实行述廉述责制度。领导干部要定期向上级组织和干部群众专题报告个人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接受上级组织的检查和群众的公开评议。实权岗位和实权部门的“一把手”要到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专题述廉述责,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点评,指出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坚持实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将监督的重心和关口前移,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坚持实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议事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坚持实行交流轮岗制度。对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任期达到法定或规定年限的“一把手”轮岗交流,对组织人事、资金批拨、项目审批等热点岗位和执法执纪部门的“一把手”,也要适时轮换岗位。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等。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把问题解决在发现之初、成风之前,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全方位地实施阳光工程,使人不能腐败。
三、加大惩治力度,让人“不敢腐败”
面对新阶段、新情况,如何在执纪办案过程中找到突出问题,加大反腐败惩治力度,让人不敢腐败,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从新挑战上去思索。《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省纪委、总局纪委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对加大治理腐败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腐败犯罪新的发展趋势,给惩治腐败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一挑战的关键点在于查办职务违法要根据职务行为,对照《规定》所禁止的八种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严厉的惩处,在新的情况下,给我们查处新类型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要从新课题上去研究。惩治是针对违法违纪者而言的,惩治不仅是对权力使用的一种制衡,更重要的是对正确行使权力的一种保障,它的职能和作用是教育、制度和监督机制,无法替代的。由于惩治具有特殊的职能和作用,那么,没有惩治,监督就没有威力,监督便会失去应有的效力。因此,在打与防的关系上,只防不打,防就会流于形式,导致防不胜防;如果只打不防,打就会陷入不教而诛的泥潭,导致片面的局限性,没有震慑力,起不到“处理一件事,影响一大片”的良好效果。
三要从求严求快上去提效。严格执纪,依纪依法办案,是纪检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案必查,有乱必治,是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对查处的每一起案件要做到快速精细调查核实,不给腐败分子半点喘息的机会,“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尽快把事实弄清楚,这是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作风,不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要一抓到底,坚持不懈。通过加大惩治力度,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