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酒驾问题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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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酒驾问题的思考

孙坤明朱立涛

——以江苏省徐州市、常州市为例

孙坤明朱立涛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

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机动车驶入了千家万户,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频发,这其中以酒后驾车最为严重。在全国人民的关注之下,《刑法修正案(八)》把酒驾列入了刑法处罚的范围,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治理酒驾光靠法律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执法部大众媒体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酒驾问题;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671-6035(2013)05-0000-02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在所有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四位。但是就危害性而言,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严重影响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因而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这无疑加大了对于酒驾的处罚力度,但是其成效性究竟如何,我们依然要打个问号,这也正是我们本次研究的切入点。

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后的酒驾情况为视角,通过对2010年——2012年三年间徐州市、常州市酒驾情况的分析与回顾,力图在对比分析趋势、探究问题的基础上,对于酒驾问题做出我们的独立思考,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数据分析

徐州和常州这两个大市是我们的研究对象,而这两个城市是苏南和苏北的典型代表,因此我们以这两个城市为例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

徐州市泉山区是徐州市区中面积最大,城市化水平比较高的一个区,因为极具代表性,所以经常被选作调研地点。徐州市铜山县,于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江苏省铜山县,设立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但是铜山区下辖乡镇较多,城市化水平比较低,农村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所以在此选为调研地点与泉山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一)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后酒驾、醉驾数据。

从城乡酒驾数量走向来看,徐州市泉山区酒驾数量增长呈上升趋势,但是2010年至2011年增长幅度较小,2011年到2012年增长幅度较大。并且,铜山区酒驾数量远远高于泉山区酒驾数量。从城乡醉驾数量来看,徐州市泉山区醉驾数量呈先升后降的趋势,而铜山区醉驾数量呈先降后升的趋势,

我们通过上面的折线图所表现出来的数据,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出一个趋势,那就是2011年的酒驾突然就猛增了起来,而在2012年的时候也没有减少的趋势,所以可以分析得到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执法机关对酒驾问题高度重视,因此对酒驾的查处加大了力度,突击的酒驾检查的频率也显著提高,使大多数处于观望情况下的司机成为了被查出的对象,于是酒驾的查处案例在2011年就呈现出猛增的趋势,到了2012年,这种检查的模式开始固定化,所以酒驾的查处量并没有比2011年降低,而是有一种稳中上升的态势。酒驾是如此,但是醉驾的情况却有所不同。因为醉驾的处罚比酒驾要严厉的多,造成这中特殊现象的原因应该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后的严厉性有了非常大的差距,使绝大多数的司机望而生畏。

再看两个城市之间的对比图,虽然两个城市在人口基数上有所差距,但是从图中可以看出,酒驾查处量上的差别还是相当大的,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徐州的酒文化比常州的要浓厚的多了,图中的数据也证实了我们大多数的人本身的想法:“苏北的人喝酒要比苏南的人多。”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原因,文化传统是可以影响人的行为,但是不会决定人的行为。主要还是要看每个地区的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执法的严厉程度及频率、媒体等的宣传程度等各方面的共同作用,在这多方面的共同作用下,才能真正分析出酒驾的深层次原因。下面的内容我们就会根据这张对比图从法律、执法、媒体、地区文化差异及个人等角度来探讨。

三、多方面分析酒驾存在的问题

1.从法律层面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犯罪归入刑法调整范围,既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对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而原规定仅限于行政处罚范畴,因此两者有着根本的不同,醉驾被查者由一般行政违法变成了触犯刑律的犯罪。这就是刑八出台前后的最大不同。伴随着法律的出台,执法部门显然也承受了更大的压力,硬性的法律也同样推动了执法,这本身就对于驾驶人与执法部门起到了双重的作用。醉驾入刑不仅产生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其预防和教育等社会效应也正在不断显现。

醉驾入刑从立法上有些先天不足,缺乏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听取专家的意见,也未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醉驾"遭遇刑罚时,刑法适用的严谨性和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应当作出足够精确合理的醉酒判断。”[2]刑的立法,确实存在犯罪构成不明确、此罪和彼罪不协调、刑法与行政法不衔接等问题,很值得反思。

2.从执法层面分析。

近年来,酒驾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越来越多,警察履行职责严查酒驾的执法活动也越来越被人民群众所重视。随着酒驾入刑,警察查酒驾的执法行为也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也让警察的执法变得规范化。午饭时间、晚饭时间都有警察在更个路口设置障碍查酒驾,这样的定时定点的检查方法有了一定效果;更进一步的是下午3、4点和凌晨的不定时的检查,检查时间和范围的扩大以及不确定让警察的执法更显得认真和严格。最初警察使用吹气的方法来测定酒驾程度,使一些存有侥幸心理的酒驾者傻了眼。随后又使用抽血检验的方法,给仍然选择侥幸逃避的酒驾者来了一个下马威。可以说,警察酒驾检查的执法方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执法的内容也更加丰富,成效也更加让人满意。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维权意识更强烈的人民,人民警察的执法之路还有很长的道路。

3.从媒体宣传方面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中“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但“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消除的。毕竟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强调的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更重要,这就要靠媒体宣传等手段来实现。媒体在酒驾宣传方面的力度在不断加强,效果也在逐渐显现。但是就现状来看,这股力量仍势单力薄、力度不够。具体体现在宣传时机把握不当、与交警部门的合作不足等方面。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媒体和交警部门往往单独行动,缺少联动机制,往往导致宣传的针对性不强、宣传的时机不成熟、宣传力度不够,进而导致宣传效果不佳。

4.从地域文化方面分析。

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事……在人们生活里,酒早已超出了一般意义。传统的酒文化让我们把酒当成了一种交际工具,喝酒则变成忠诚度和友情深浅的一种考验。在这种“酒风”盛行的趋势下,喝酒给我们带来的健康危害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不断上涨,尤其是在酒后驾车这个问题上,对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了。就从常州和徐州两个地方来看,由于地域的不同,所谓的酒文化也是不一样的。苏北人比较豪爽,“大口喝酒,大口吃肉”,而苏南人则显得比较内敛,喜欢小饮小酌,这也就影响了两个地域的酒驾发生的可能性的不同了。

5.从群众个人方面分析。

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酒驾在人们心中的重视程度得到了提高,但是全国酒驾的查处量并没有减少,反而有增多的趋势。人们对酒驾有了一定认识,但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不能防止酒驾发生。原因之一是个人的法律意识的薄弱,对法律的认识不清晰,甚至有很多人对酒驾及醉驾的判定标准并不清楚。人们知道酒驾和醉驾会受到刑法的处罚,但是却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在观念上对酒驾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而没有付诸行动。

中国人都是好面子的,具有逞强心理。人们面对酒总是会抱有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酒量大,稍微喝一点是没有关系的,从而在喝酒之后仍然开车,这也导致了酒驾不减反增的现象的出现。

中国的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很多有车一族的人脉关系是非常的庞大的,他们会有即使酒驾被查到,也可以找相关领导来解决这种“小事情”的想法,最终逃避刑法的处罚,而只是以罚款了事。这种人情为酒驾提供了沃土,使酒驾达到“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的地步。

四、酒驾的治理对策

1.《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处罚的种类有:刑事处罚中的拘役、罚金以及行政处罚中的吊销驾驶证。该项法律“修正案”最突出的是对醉酒驾驶的犯罪分子判处一至六个月。然而立法需要顺应民意,也需要专家的主导,特别要听取在法律适用第一线的又代表私权利的律师的意见,要防止冲动立法,尽量少动用刑法。立法机关应该出台更为明确的立法解释,使酒驾入刑得到更加广泛的群众的认同。更为明确的立法解释可以减少实际生活中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争议,这是法律层面中我们最希望看到的事。

2.执法层面最需确保的是公正执法,警察要知法守法,严格按照规范办事,努力地服务人民群众。此外加强监督机制的完善,警察执法要敢于接受群众的监督,敢于将执法过程在人民群众面前展示,在阳光下进行执法。在执法手段上,广大基层交警都呼吁能够配备更加灵敏有效的酒驾检测仪器,这就是我们提出的科技强警。公安机关可以采用试纸测试的方法,试纸测试既方便,检查的结果也十分准确,更加科学,科技装备的跟新换代对警察查酒驾有着重要意义。在执法过程中要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公安机关可以对有着酒驾行为的酒驾者一定时间进行一次集体报告会的教育。可以用真实事例以及真心悔过的个人演讲来进行教育。目的是为了让人们清晰地认识酒驾的严重危害,真正地自我反省,从而来杜绝酒驾行为。

3.要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加大交通安全法法规的宣传以及酒驾危害性的宣传。媒体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要加强策划,创新思路,协调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发动家庭、社区、单位及全社会共同倡导拒绝酒后驾驶,着力营造驾驶人、乘车人自觉抵制酒后驾驶的浓厚氛围。同时,媒体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新闻媒体宣传禁止酒驾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将刑法条文的规定作为宣传重点,解释清楚法条的含义以及醉酒驾驶的量刑标准。在城市,针对城市的难点路段、繁华路段,媒体应该在重点地段进行重点宣传。在农村,交警部门必须将更多的资源应用到宣传教育上,媒体要协同交警部门积极挖掘农民身边看得见的酒驾所致灾难的事实或者因酒而致病的实例,多做一些宣传,定会起到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4.苏南苏北的酒风是截然不同的,这就对于我们正确引导文化认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地域之间是有差别的,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全国要弘扬的正是“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对酒驾醉驾的治理,光有法律法条是不够的,需要一种文化认同。“止酒驾、醉驾劣文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成为我们共同的社会文化心理。”[3]该由各地政府牵头,文化教育部门推动,将教育由个人扩大到家庭,继而扩大到整个社会,三点一线,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融入到各地的酒文化之中,正确引导酒文化的发展,使之成为一种常识深入人心,人人遵守,这样酒驾的治理就有了动力,就能得到全社会人的认同。

5.针对群众个人层面,我们认为应当抓好源头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驾校要本着严教严出的原则,向驾校学员重点讲述酒驾的危害性,引起驾驶人对于酒驾的重视。同时,个人应当明确,法律的出台并非为了限制群众的自由,而是为了更有效的保护我们的自身安全。为了个人所谓的面子而丢掉了安全,无疑是不可取的。这既会给社会他人带来危害,同时也会损害个人的利益,是对社会、家人与自身的不负责任。必须解决好个人认识问题,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酒驾的发生。如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国民素质,增强自律、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感等等,在这种社会道德和文化的熏陶之下,人民群众会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酒后驾车行为,这才是解决醉酒驾车问题的根本之策。

五、结语

通过我们的调查研究,大量的事实证明,治理酒驾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如同社会的发展,需要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力量的推动一样,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不断完善执法手段,并借助媒体宣传的力量,以达到提高人们对酒驾问题的认识以及对法律规范的认识,从而增强对“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新的酒文化理念的认同。只有各方面都以解决酒驾问题为目标,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把酒驾问题治理好,给全社会营造一个更为和谐更为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条之一,2011年5月1日实施。

[2]苏井友,《关于醉驾入刑的法律思考》,“商品与质量”,2011年10月刊。

[3]路宣,《“醉驾入刑”:酒文化也应与时俱进》,“道路交通管理”,2011年11期。

作者简介:

1.孙坤明,男,1992年4月4号生,汉族,江苏徐州人,江苏警官学院10级政工区队学生。

2.朱立涛,男,1990年8月14号生,汉族,江苏常州人,江苏警官学院10级政工区队学生。

基金项目:

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酒驾问题的思考——以江苏省徐州市、常州市为例”(2012035)“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