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公安消防局,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规定〉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公通[1997]60号),公安部消防局、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关于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公通[1997]60号文件的通知》(公消[1998]097号),
广东建设信息
2005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