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摘要:科技大发展到今天,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交流和发现问题的重要途径,如网上购物、网上付款、网络视频、“人肉搜索”、网络反腐等等,在人们拍手称快的同时,人们可想象网络的盛行过程中很多是对道德的绑架和对法律的挑战,本文主要研究其他的人肉搜索在法理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道德;法律;“人肉搜索”
在百度、360浏览器等搜索工具盛行的今天,猫扑网也建立了它自己的搜索工具--“人肉搜索”。从广义上讲,最初的“人肉搜索”和百度、搜狗等搜索工具的性质是一样的,就是搜索人提出自己的问题,然后其他人根据自己的经验来提供相关的信息。但是自从2001年“人肉搜索”就变成了狭义的搜索。2001年,一名网友在猫扑上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随后有网友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她的个人信息随之被公开。从此“人肉搜索“变成了对某一事件中的特定人物进行搜索,从信息提供演变成了网络暴力。
一、“人肉搜索”的特点
人肉搜索”有工具性、高效性、参与性、多样性、跨境性五大特点。第一,工具性。它实际上是为了寻找某一项线索、信息的工具的行为。第二,高效性。“人肉搜索”能搜索到很多我们专门的部门应用庞大资源都很难搜索到的信息,这一点是网络发展的一个结果。第三,参与性。就是广泛的网民参与。第四,多样性。从现在发生的案件来看,“人肉搜索”有很多具体类型,有的研究人员把它归纳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就是公众人物涉公事件型;第二类非公众人物涉公事件型;第三种类型就是公众人物涉私事件型;第四种类型就是非公众人物涉私事件型,第五,跨境性。“人肉搜索”具有跨越地区边界、超越时空的特征。这也是网络的一个具体表现。
二、民众对“人肉搜索”的看法
(一)“人肉搜索”现象的积极价值
一是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压抑个性,情绪抑郁。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通常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的声音通常比较微弱,道德一向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两种方式的效果都较差。有了“人肉搜索”就有了“道德法庭”,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社会更稳定。
三是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四是“人肉搜索”慢慢发展成为一种舆论的工具,用来揭发各种黑幕,对贪污腐败,欺压百姓等起到了很好的揭发作用。
五是“人肉搜索”往往体现人们善良的初衷和追求正义的诉求。在现代社会中,公众需要了解某一事件的真相,尤其是现实中阴暗面的事实。很多传统媒体是只报喜不报忧,公众通过一般渠道无法获知事件的真相,转而利用“人肉搜索”的力量则很好地满足了他们的这种需求。“周久耕”事件即证明“人肉搜索”是反腐倡廉的一把“利器”,“天价理发”事件也使该天价理发店被有关部门查处,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这都“体现了人们对正义的追求,有助于人们发现和弘扬现实中的真、善、美,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德,维护操守,起到了维护社会基本公序良俗的作用。
(二)“人肉搜索”现象的消极影响
一是“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
二是“人肉搜索”往往绑架道德挑战法律。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三是“人肉搜索”处于互联网规范与现实社会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多年以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强烈关注。“人肉搜索”拼命地去曝别人的隐私其实就是为了正义。”“很多时候那些不道德的事情让人感到气愤,之所以要把他找出来就是想给他点教训,对对方严重精神伤害。
三、“人肉搜索”案例分析
案例一:上海地铁色狼事件
2014年6月30日,一段“地铁9号线男子摸女生大腿”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被骚扰的当事女乘客报案后男子否认骚扰行为。事件持续发酵后,多名网友公布男子及其妻女照片、电话、住址、单位等具体信息。
结果:男子家庭被不断骚扰,男子辞职。
专家分析:个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开房记录等信息都属于隐私范畴,网友随意公布已构成侵犯隐私权。从法律意义上定义隐私,是指那些不为公众知晓与公众无关的私人内容,包含“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可参考法律规定有《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2条,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该条规定还提到,有几种情况除外,包括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此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案例二:成都女司机“开房记录”等信息被公开其父报警
“成都别车女司机被当街殴打”一事成为舆论焦点。目前,打人男子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拘留,女司机卢某的大量个人信息如身份证、生活照等个人信息被网友公开,还有大量未经证实的车辆违章信息和开房记录。遭网友披露,卢某父亲已针对网络上的隐私泄露报警。
结果:被侵权者反而道歉,对于资料泄露,卢某父亲已报警,被人肉者均未就信息泄露追责。
专家分析:找不到责任主体是维权过程中最大难点。人肉搜索通过人传人的方式进行,很多人在短时间内互相暴露一点信息并通过网络技术把它们串联起来。“涉及的责任主体较多,这也是网络侵权的特点。”由于缺乏相关技术手段,一般网民无法查询IP地址,即使查询到也难以在第一时间锁定责任主体。第二大难点是侵权证据难以确定。网络内容可以随时删除,因此在网络上追本溯源很困难,也难找到首发的侵犯踪迹。“尽管现在的网页快照可以保留删除内容一段时间,但人肉帖删除后还是给侦查带来困难。”如何确定侵权的危害后果则是第三大难点,通常情况下,网络侵犯内容的危害容易被放大,与真实世界的侵权相比,网络空间内传播的效果会被无限放大。因此要确定损害后果是很困难的,隐私所有者的保密程度、隐私的传播范围、传播的主观恶性及是否盈利等问题都是参照的范畴。
四、完善“人肉搜索”的相关引导和法律
(一)完善现有法律,确认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侵犯他人人格权利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具体刑罚。而对于利用“人肉搜索”公布的个人信息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的,我国也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制。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则对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法律法规。
(二)立法规定禁止有针对性的“人肉搜索”。作为特例,如目前浙江省人大正在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是国内专门针对“人肉搜索”立法仅有的大胆尝试。然,其可行与否目前还尚存争议。
(三)解决好“人肉搜索”产生的侵权问题。对于“人肉搜索”行为,急需从法律上寻求一种有效的手段,兴利除害做出规范,同时解决好“人肉搜索”产生的侵权问题。笼统地说,“人肉搜索”很可能转变为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权的行为。一般人格权,是统帅着、指导着、包容着所有具体人格权的一个概念。它不同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自由权、性自主权等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人肉搜索”中凡是带有侮辱、诽谤,公开他人隐私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是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四)加快“人肉搜索”立法制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对于人肉搜索有没有列入刑法修正案的必要,我们组认为还要看人肉搜索是否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它的社会危害程度。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如果没有导致对方的名誉和隐私权受到损害的话,我们认为这还只是一个道德层面上的问题,但是如果人肉搜索的结果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了的话,那么此时这个行为就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了,要用法律来加以惩罚。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事责任,决不意味着任何“人肉搜索”行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那些因“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将“人肉搜索”与通过亲戚朋友打听他人个人信息区别开来,因为后者在手段、途径和影响范围上与前者都不可同日而语。
五、总结
“人肉搜索”是以隐私权为代表的自由个体主义文化和以公众揭发批判为代表的中国网民文化之间的根本价值冲突。正是两者之间的法律文化和实体价值冲突构成了中国人肉搜索目前的规制困境。对于人肉搜索的研究和处理因此必须建立在对中国互联网文化的深刻认识之上。
参考文献:
[1]薛霞.“人肉搜索”现象的社会学思考[J].《中国青年研究》.2009年1期
[2]苏喆.论“人肉搜索”立法的价值取向[J].《河北法学》.2012年2期
[3]魏盛礼,唐薇.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的法理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