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涛郭春阳(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摘要:从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到2006年“福寿螺”事件,再到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和2010年初300多万吨的“地沟油”事件,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正遭受着一次又一次考验,2008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于2008年6月1日实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保障
引言
这部法对“食品安全”定义如下: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部法通过十一章共一百零四条内容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细化分工,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食品安全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所能保障的,他还需要更合理的社会资源配置和制度的监督落实,下面就食品安全谈一下我的观点。
1保障食品安全的职责划分具体但不合理
《食品安全法》对工作职责划分如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领域很关键,但这样的部门职责划分只能是责任到位,但过去这些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这样的工作安排缺乏一个高效务实的沟通联系载体。这三个职能部门从工作内容上应该是紧密联系的,但现实却并不这样。2008年三鹿奶粉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事件的责任追究过程就可以看出来,各个部门互相推诿,没有一个主动承担责任的,最后责令国家质检总局最高领导引咎辞职。从这件事情的处理过程不难看出政府的无奈和百姓的期待,但我们更要对这件事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食品安全法》实时出台能杜绝此类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不再发生吗?我们只能满怀期望,拭目以待。因为食品生产者包括企业、作坊、餐饮、黑窝点和小贩,规模参差不齐,这给各部门的监管带来了相当难度,各职能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大众百姓的食品安全需求还有相当距离。分段管理可以,但应该在段与段之间连上线。食品生产者的产品最终要流向市场、餐桌。为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要持续监督其生产,加大食品企业和作坊的食品产品检查力度,按要求对它们的原辅料验收记录、生产记录、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等进行核实,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工商行政管理要加大市场监管,防止无证食品走上超市货架,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上食品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抽检力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餐饮服务活动中食品原材料的监督,落实餐饮经营单位对原材料的进货验收制度,并加大抽检力度。这三个职能部门紧密联起手来,齐抓共管,不给不安全食品提供载体,将有效提高食品的安全保障工作。
2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尽快出台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更高了,它包括的内容更为全面,它在原有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的基础上,添加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以及特定产品营养成分的要求。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检机构的检验都是很好的规范和依据。现在的食品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大部分严重滞后,已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举例来说:小麦粉产品标准为GB1355-1986,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标准为GB/T5413.1-1997。小麦粉根据产地不同和加工工艺的大幅提高,以及百姓对其提出的营养要求都需要更积极快速的出台,百姓的基础食品我建议还是禁止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剂。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更是凸显了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滞后,乳粉中蛋白质的测定只是用理化方法测出了样品中的N含量,再乘以乳粉的蛋白质换算系数6.38就得出了乳粉中的蛋白质含量,这是很不科学的。
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没有及时、陆续的出台对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现在的食品生产企业和质检机构只能沿用以前的食品相关标准指导工作。食品安全标准应该综合专家、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质检机构、消费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及时进行评估、制定、审查、公布、实施。
3食品生产者加强行业自律意识,切实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12月29日全文刊发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这个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承担了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已经开始切实重视食品安全,对其自身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要求也更高、更具体了。企业不仅保持了资质的一致性,认真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过程控制记录,还建立了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企业只有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从源头多种措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强化服务社会大众意识,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4食品生产者需要监管部门提供更多服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大部分规模偏小,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但因场地、人员、设备、出厂检验能力等条件限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质量问题,有些是无意的,有些则是故意的,食品监管部门需要付出很多努力来指导企业合法生产和生产合格产品。食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企业生产规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产品质量要求、食品行业发展状况等内容通过电视、报纸、活动、现场等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告诉他们如何守法经营,碰到有关情况如何及时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及时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解决遇到的问题,共同促进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的出台的确在政策和执行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得企业的食品安全生产自律意识得到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也更加细化,有效减轻了不合格食品带来的社会危害,让社会大众增强了消费信心。但是,要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仅仅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中国现有的有关法律不可谓不完备,有关的机构和人员不可谓不庞大,但是仍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为立法并不完全能有效实施。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不只是企业没有良心的问题,它涉及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在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现阶段,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将使得食品安全状况早日得到根本的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