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模式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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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模式分析

吴俊平

吴俊平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体制慢慢跟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定额计价模式还是存在的。本文根据多年工作实践,对两种计价模式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对策进行论述。

关键词:定额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问题;对策

一、两种计价模式产生的途径

目前建筑市场按我所接触到的通过招标形成计价方式有以下五种:①按国家规定的国标清单模式招标,承包商自行报价,形成最后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②按国家规定的国标清单模式招标,承包商自行报价,这种报价模式不作为最终合同中的计价模式,最后形成的是定额计价模式下按实决算合同。③按定额子目转换成清单模式招标,承包商自行报价,形成最后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④按承包商自行按清单模式算量和报价模式招标,形成最后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⑤按工程预算定额模式招标,形成最后的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固定总价或按实决算合同。

这五种方式归纳起来就是前面所说的两种计价模式即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二、两种计价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1.固定价合同(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

一般情况下在(1)设计图纸有足够的深度,(2)设计现场和实际施工现场相差不大,(3)施工工期较短,才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但是在实际施工中,由于(1)图纸深度不够,(2)设计现场和实际施工现场相差较大,加上预算人员的工程量编制错误,导致招标提供的清单中的工程量(或定额计价模式下的预算工程量)和实际施工工程量出入较大,使得在工程决算时,双方产生歧议。

案例一:某住宅安置房采用第一种方式招标,形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由于工程量清单中土方工程量有误,导致比实际工程造价多出大约25万元,建设方在正常施工中没提出调整该项目,只在审查决算中提出调整该项目,施工方不同意,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时采取的是不均衡报价。协商未果,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咨询单位解决。从这份合同来看,建设双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签订不是很了解,合同中没有就工程量和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使得双方产生歧议。

案例二:某企业钢结构厂房采用第四种方式招标,形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这种方式招标的计价模式,类似于定额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在投标报价时,自行将图纸工程量加大,投标单价偏低。在实际施工时,图纸设计变更比较大,导致工程量量差较大。

案例三:某大学教学楼工程采用第五种方式招标,形成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施工屋面发生了设计变更。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原投标报价中,该屋面工程量发生小数点错误,缩小100倍。

2.按实决算合同

按实决算合同是定额计价模式下一种,是指按实际发生决算。在实际施工中存在两种情况:(1)没按图纸要求施工或只按图纸要求施工一部分,(2)实际施工了,但没有图纸,也没办相应的技术核定单,导致在工程决算时产生异议。

案例四: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商业大市场项目,由于工程款原因,开发商和承包商产生纠纷,法院要求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对构造柱和圈梁工程量建设方产生歧议,向法院提出异议,原因是承包商部分没按图纸和规范要求去做,即墙长大于5米设构造柱,墙高大于4米设圈梁。

3.固定价合同和按实决算合同

这两种合同的计价模式,都存在典型的共性问题:合同约定不明确。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说明我们常见几个不明确事项。

案例五:某企业钢结构厂房采用第三种方式招标,形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在审核过程中,建设双方对总价优惠问题产生歧议。建设方认为是最终工程总造价优惠,承包方认为是签订合同时总价一次性优惠,而合同中只说明总价优惠,没说明是签定合同时的总价还是最终审核后的总价。

案例六:关于两种计价模式下的水、电、汽油、柴油和人工费调整问题。是我目前经常遇到的问题。合同中经常对材料价格的调整除说明的部分材料,其它材料一律不得调整,经常对人工费的调整说明不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或者只调整到某个数值。水、电、汽油和柴油价格的调整对市政工程、桩基工程、土方工程、大型混凝土工程等大型机械设备应用工程影响较大。

三、两种计价模式的对策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尽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基本思想。从我所接触的工程合同,大多数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

对于案例一问题,按这种思路进行觖决。征得双方同意,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进行决算,对明显不合理的单价作出适当的调整。反过来想,如果是相反的情况,也应该按类似方法解决。

对于案例二问题,在审核过程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用实际施工量和投标单价算出总价,扣除固定合同总价,得出应调整的合同价,理由是按照合同进行审核;另一种是用实际施工量和投标单价算出总价,理由是实际施工图纸和原招标图纸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虽然标的物没变,但实质内容发生根本变化。由于承包方在实际施工过程没有就投标单价要求调整,故按原投标单价进行决算。最终,建设双方采纳第二种观点进行决算审核。如果,施工图纸未发生重大变化,是不是就按固定合同总价进行审核,这值得我们思考。

2.定额计价模式

对于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或按实决算,审核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公平原则,这样解决合同缺陷,找到问题的解决办法。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加以说明:

对于案例三问题,在审核过程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设计变更计算出实际施工总价,扣除原投标报价中该变更项目总价,理由是按照定额计价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基本思想进行审核;另一种观点是按设计变更计算出实际施工总价,扣除按实际施工屋面工程量乘以原投标变更项目的单价算出总价,理由是(1)不管你是不是不均衡报价,工程量应该是准确的;(2)如果按第一种观点,对原潜在投标人不公平,如果投标工程量准确,也许该投标人不能中标;最终按第二观点进行审核,承包商接受此观点。这告诉我们,在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对遇到一些问题一定要深思熟虑,考虑周全,体现公平。

对于案例四问题,鉴定方认为(1)根据现有资料没有反映没做;(2)做与不做不属与我工程造价鉴定范围;(3)况且现场有施工监理,并且图纸上有监理签字(不排除有意外);(4)鉴定方无权进行破坏性检查,若需建设方可申请法院进行破坏性检查。从理论上来讲,按定额计价模式下的按实决算合同,没做就应相应扣除。作为鉴定项目来讲,证据是第一位的,谁的责任谁负责。

3.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对于这两种计价模式下典型的共性问题:合同约定不明确,如何解决,下面通过上述几个案例的解决方法加以说明。

对于案例五问题,我们要求建设双方提供签订合同时会议纪要,从中找出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的表达,但是没有找到对这条的详细说明。我们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分析,即然是单价合同,应该是按审核后的工程总价优惠,但承包方不接受。这是审核后的工程总价超过合同价情况,如果相反,承包方会不会接受,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再想想,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这种总价优惠又如何处理。

对于案例六问题,虽然合同约定水、电、汽油和柴油价格不得调整,但我认为应该调整(1)水、电、汽油和柴油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是一个不完全市场价格,承包方没有话语权;(2)水、电、汽油和柴油价格属于政策性调整,并不违背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有关条款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否则是无效条款。对人工费的调整有两种观点(1)按合同约定办理,理由是人工费调整文件中对跨年度工程按合同约定办理;(2)按规定进行人工费调整,理由是人工费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并不违背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有关条款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否则是无效条款。这就相当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正常的审核过程中,建设双方都接收第一种观点,它是建设双方签订合同时真实意思的表达。只有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才产生第二种观点。对于这两种观点值得我们去思考。

四、结束语

以上是我根据实际工作案例,分析和探讨了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模式下常见问题,仅代表我个人之见解。当然,在我们实际工作不仅仅是这些问题,还有许多问题,只要我们从事造价行业的每个人认真对待所遇到的问题,积极思考,勇于探索,共同研究,我相信不管问题多难,都能解决。为造价行业的发展尽自已一份责任,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一)2008.01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二)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