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监事会可行性之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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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监事会可行性之探讨

王慧

王慧(晋煤集团)

摘要:近年来,中国煤炭工业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推进大基地、大集团战略。但在集团公司形成发展阶段出现了对子公司派出监事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原有外派监事的分析,探索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的科学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快速发展进程中集团公司子公司派出监事会

0引言

近年来,中国煤炭工业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推进大基地、大集团战略。某集团公司是由某省国资委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优质无烟煤重要的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煤化工企业集团和全国最大的煤层气抽采利用基地。2000年该企业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国家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09年8月,该企业已发展成为拥有50家控股子公司、14家分公司。有9对生产矿井,5000万吨/年的原煤生产能力。截至2009年8月底,企业总资产799.65亿元。位列2009中国企业500强第132名、中国企业效益200佳第79名、煤炭采掘及采选业第8名、全国煤炭企业100强第9名。

1企业发展的管理问题

企业发展速度很快,但与之不协调的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其中之一是对子公司外派监事的管理。集团公司共向其下属的50家子公司派出42名监事,这些监事通过子公司监事会开展工作,但在工作中却存在以下问题:

1.1思想不统一

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由各股东派出,集团公司派出的所有监事与其他股东单位派出的监事组成监事会,通过监事会开展工作。由于每个人成长环境、企业文化、组织利益的差异,使得监事会成员在思想上很难得到统一,犹如一只大雁、一匹马和一只螃蟹在拉一辆车子,大雁心向蓝天于是向上用劲,马心向远方于是向前用劲,而螃蟹向着旁边的大海于是向旁边用劲,可想而知,这样的车子如何行进,只能停滞不前。

1.2专业素质不统一

我国公司法明确了监事会职权,《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也对监事应具备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首先,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其次,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再次,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最后,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但现实中,集团公司外派的42名监事,只有12名为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不能很好地开展监督工作。

1.3工作时间难统一

在集团公司外派的42名监事中,有80%人员为集团公司中层以上领导,本身肩负着较重的管理任务,在子公司监事会中,其他股东单位派出的监事也多为该种情况,工作时间不能保证,也很难统一时间来对任职公司开展监督工作,更谈不上即时监督、及时发现公司所存在的问题。

1.4工作要求不统一

集团公司下发了对派出监事的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由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考核,一般情况下,监事是通过监事会开展工作,单一的监事无法完成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七项职责。其他股东单位对其派出的监事要求不尽相同,这就造成监事在通过监事会开展工作的时候努力方向不一致,如:集团公司对派出的监事要求“每年对任职公司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集团公司”,但是其他股东对其派出监事无此项要求,致使监事会工作较难开展。

综合上述原因,虽然从我国公司立法看,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履行监督公司业务执行状况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权利,是有限公司的必要机构。监事会制度应该是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司监事会的功能难以发挥,甚至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只是做些形式上的工作,无实质内容。

2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外派监事会制度,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上世纪90年代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于1992年出台了《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4年7月1日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上市公司等公司制企业中实行监事会制度。同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企业中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推行监事会制度。1998年5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方案》。2000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从1998年至今,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已经走过了十年历程,为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总结出了“六要六不”行为规范,探索出了“听、谈、查、阅、会、走、证、表”的8字工作方式,这些为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做出了很好的启示。我认为,施行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外派监事会制度,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2.1外派监事会,会更进一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外派监事会不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内,是企业体制之外的一种机制,却对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治理是需要外部条件的,是与外部环境密切关联的。如果外部条件不具备,外部大环境有缺欠,即使形式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确立,也很难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所以,改进、加强、完善公司治理,不能只着眼于企业内部,不能只在完善企业内部机制上做文章。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往往发现:发生在企业的有些问题包括企业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原因不在企业内部却在外部,有更高层和更深层的原因。完善公司治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难以奏效的,必须要有宏观思维,要有系统观念,从整体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局部性、微观性的问题,有时候需要从宏观体制上寻找原因。

公司治理是一个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动态过程,不可能有一个止于至善、完美无缺、固定不变的标准模式。我们在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不能不顾中国国情生搬硬套外国模式;另一方面,也不能把“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当成因循守旧、文过饰非的挡箭牌和遮羞布。

2.2外派监事会能把好“三个关口”,规范建立监督人员管理体制

2.2.1把好“入口关”,不断优化监督队伍架构一般情况下,外派监事应具备以下五方面的素质:一是正直和责任心,外派监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集团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二是敏锐的判断力,外派监事应具备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三是财务、审计知识,外派监事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子公司的财务业绩,监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子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四是交流意识及文字撰写能力,外派监事应乐于倾听他人意见,具有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应具有较强的文字撰写能力;五是时间与精力投入,外派监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担任的监事工作。

2.2.2突出“培训关”,不断提升监督人员综合素质集团公司利用大集团优势,通过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定期内部交流、组织外派监事外出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能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工作。多种形式的培训,可有效提升派出监事的政治素养及掌握业务理论知识、分析认识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2.3严格“考核关”,不断强化激励约束机制集团公司制定考核办法,强化日常管理及考核,有效突出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突出监督工作业务的特点,侧重工作实绩,全面、客观地对外派监事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与人员晋升提拔相挂钩,增强监督人员的信心和动力。

2.3外派监事会能为集团公司培养一批优秀的管理人才高速发展的集团公司,需要大量的复合型人才,而外派监事们会成为其后备人才,一方面严格的选派程序遴选出基本素质较高的人才,另一方面培训和交流会进一步增强外派监事的综合素质,丰富的工作经历会造就外派监事丰富的管理经验,于是,外派监事会成员成为集团公司管理人才的摇篮。这也为集团公司这辆高速行进中的车辆铺平道路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中庸之道在中国奉行了两千多年,许多人理解为“当好好先生”、“和稀泥”即为中庸之道,而忽略中庸之道的天人合一,其真实含义是合一于至诚、至善,达到“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的境界。我认为,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可以是天人合一的体现,也最终能促就企业管理中天人合一的境界。

战略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没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就没有企业中长期发展的清晰目标,就难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企业前进道路上的航灯,没有战略的组织就好像没有舵的船,只会在原地打转。在集团公司美好战略的基础上,推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将会有效推进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为集团公司的发展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铺就金光大道。

参考文献:

[1]2009年9月《国有资产管理》,李荣融《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2009年9月《国有资产管理》,时光《外派监事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创新》.

[3]2009年9月《国有资产管理》,张昊《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4]2009年9月《国有资产管理》,青岛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因势制宜创新突破努力开创监督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