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要求,党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员及车管人员除外)一律不准驾驶公车,不准占用工作时间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法院、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工作人员驾驶公车,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风
2005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