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勤(江西省军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摘要:审计具有独立性,才能受到社会的信任,才能保证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的经济监督客观公正,审计报告才更有价值。因此,审计独立性在审计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审计独立性
0引言
审计独立性是由审计本质决定的。审计具有独立性,才能受到社会的信任,才能保证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的经济监督客观公正,审计报告才更有价值。因此,审计独立性在审计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科龙事件等等无不与审计独立性有关,审计独立性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归纳起来,我以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1市场竞争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许多中、小事务所还处于如何面对市场竞争、生存下去的阶段,选择业务的自主性十分小。为了生存,一些事务所常常会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卖审计原则,出具违心的审计报告。试想,这时审计哪有独立性可谈,审计的质量必定低下。
审计服务的本质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代理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有序的、恰当的竞争是维持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过于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客户,在风险防范上作出不得已的让步,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审计的质量难以提高。另外,由于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确定,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审计的独立性会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审计的质量会大大降低。
1.2法律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目前有《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范。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虚假的财务报告要负的责任类别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处罚力度不够。例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出2—20万罚款,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规定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美国对这方面的处罚是: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隐匿、伪造财务报告、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处以重典(涉嫌财务报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20年监禁,欺诈的犯罪行为则最高可处25年监禁)。相比之下,我国的刑罚较轻。此外,民事赔偿得不到有效保障。虽然现行的《证券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股民可以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举报申报,但该类行为没有强制力。
1.3商业意识太浓,收益分配与职业责任不匹配在事务所中由于控制权高度集中,利益高度集中。对利益如何分配,往往是由负责人说了算,也无人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就使得收益低下者可能不尽心尽职,丧失独立性;而权利层在利润高于一切的指导下,敢会忽视和降低对独立性的关注。
1.4事务所同时进行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存在利益冲突,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常常角色互换,事实上参与客户的管理决策,使独立性受到损害;同时,注册会计师为了争取利润丰厚的非审计服务业务,也可能会压低审计收费或在审计意见方面做出让步,从而影响其独立性。
1.5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局面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同时挂靠好几家事务所,采用“游击队的战术”,这个事务所出了问题跑到另一所照样工作的事情经常发生;一名注册会计师招集一帮临时业务助理人员,承接项目后,主要依靠业务助理人员去完成,出具审计报告,最后由未亲自参加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情况普遍存在。以上情况的存在,使得注册会计师已无必要或无暇考虑审计的独立性,可想而知,审计质量下降也就不足为奇。
2加强社会审计独立性,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已成为了当务之急的事情了,以下为我个人几点策略
2.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维护审计独立性的重要保障。首先,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由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三者相互制衡的制度,完善董事会职责,明确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这样注册会计师才真正对股东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支持下,减轻客户管理当局对事务所施压的“权利来源”。其次,要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在选择事务所方面,可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建立公开招标制,变审计行业的恶性竞争为公开透明的有序竞争,这将从外部有力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实现审计独立性。
2.2改变审计费用的支付目前,审计人员一般由代表全体股东的公司管理层聘请,审计费用的支付一般由管理者从公司账户(管理费用)中开支。其潜台词很简单:注册会计师是全体股东聘请的,审计费理应由全体股东开支。但是这个貌似合理的解释却经不起推敲:注册会计师的确是全体股东聘请的,可是注册会计师的成果却为所有的企业外部相关者(比如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学者)共同使用和享有,并被要求对此负责。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的成果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可能因此而受益,却不用为此付出成本。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丧失的很重要一点就是与管理层共谋的收益大于保持独立公正性的收益。如果我们通过某种方式比如以报表使用费的形式向其他报表受益人征收一定的费用,用以增加注册会计师的收入,就可以较好地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免疫力,也体现了契约中谁付费谁收益原则。此外,改变付费方式也是很重要的一项措施:把所有的审计收入通过一个中立机构转给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控制力。
2.3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彻底分开由于咨询业务是我国会计事务所的另外一个新的收入来源,事务所是不愿意放弃这一块的收入。然而,同时提供审计和管理咨询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种种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建议,将审计业务与管理咨询业务分开,分别设立审计事务所和管理咨询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仅从事审计业务;管理咨询事务所仅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2.4通过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当注册会计师因偏离独立性,提供虚假的失真的审计报告,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时,法律上规定应由相应的违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这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限制注册会计师偏移独立性的必要法律制度保证。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中,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对如何处理虚假会计信息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民事赔偿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以及赔偿判决程序问题等几乎没有涉及,法律制度的残缺,是导致当前注册会计师屡屡违规的关键因素。因此,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追究涉案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促使注册会计师自觉恪守审计独立性的强有力的法律措施。
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精髓所在,没有审计的独立性,就没有审计的权威性,它是审计人员履行社会公众责任的根本保证。“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这一普遍真理在此也适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审计独立性是会得到客户及利益各方的认可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