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村合作社为依托创新南疆精准扶贫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 2

以农村合作社为依托创新南疆精准扶贫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王腾飞陈亚盟阿米娜•,阿力甫

王腾飞陈亚盟阿米娜•阿力甫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843000

【摘要】精准扶贫是我国近年来提出的一项重要国策,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了巨大贡献,南疆地区作为我国贫困率发生较高的地区之一,做好精准扶贫机制在这一地区的落实尤为重要。由于南疆地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农村合作社的精准扶贫模式被提出,但是农村合作社的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而由于南疆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普及法律难度加大,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给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南疆地区;精准扶贫;农村合作社;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G63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672-2051(2019)10-197-01

一、引言

近年来,农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方面正在进行创新性的发展,然而由于受扶助对象多为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足,在农村合作社建立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很可能导致农村合作社建立的失败,甚至引起当地的经济风险和金融风险。因此如何识别这些法律问题并进行预防或解决,是当下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目前对于精准扶贫模式的探究已经较为成熟,且农村合作社的创新模式已经被提出[1],对于农村合作社建立过程中的部分法律机制也有相关文献的探讨[2]。但是对于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应对这些问题的办法,目前研究较少。本文将通过南疆地区农村合作社精准扶贫的研究,对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应对办法进行详细分析,填补这一方面的研究空白,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部分理论基础。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为什么南疆地区要建立农村合作社来精准扶贫,第三部分列举并解释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问题进行应对措施的分析,最后一部分是结论。

二、农村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南疆地区是我国贫困率发生较高的地区之一,我国在实现全面小康的过程中,消除贫困人口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精准扶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扶贫效率。南疆贫困地区由于收入结构的单一化以及产品附加值较低,导致当地的收入增长缓慢,而农村合作社的建立,能够使生产规模化,能够解决上述的主要问题,从而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

农村合作社具有企业性质,但是其不同点是可以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在税收、财政以及投融资等方面可以获得更多的“通行证”,使得农民可以在更加宽松的发展空间中发展农业水平,进行互助性经济模式的建设,从而带动农民增收,发展地方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也说明了农村合作社进行精准扶贫是一种必然现象。然而目前虽然存在具体的成功案例,但是数量较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问题导致的,因此对于农村合作社中的法律问题,本文后续部分将进行详细分析。

三、农村合作社应用于扶贫的法律问题

农村合作社的建立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以下4部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上述4部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农村合作社实质上是一种公司性质,因此农村合作社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极为相似,例如公司合作社的发起、法人的组成、组织架构的限制以及业务范围等等

最具风险的法律问题是农村合作社中存在着潜在的金融风险法律问题,这是由于政策的优惠使得部分农民认为这方面的制度较为宽松,导致他们在成立农村合作社之后未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不仅给当地农业增收造成障碍,还对当地的金融和经济环境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另外,在实际的贷款操作中,还会产生很多政府的优惠政策并不能准确地落实到贷款农民手中的错配问题,使得他们的贴息优惠和贷款不相匹配,这是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的。比如信誉好的用户可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精准扶贫条件,而符合国家规定的精准扶贫条件的农户因为信用等级较低也无法享受到优惠政策,这些都是农村合作社为依托创新南疆精准扶贫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法律问题。

四、法律问题预防与对策

解决上述相关法律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入手。对于法律制度方面,应该进一步加以完善,首先应该明确并完善扶贫对象的各项权利,比如贷款政策的相关法律方面,法律依据应该明确指出农民的各项金融权利,并且开启“绿色通道”,单线条法律调控,杜绝法律的冲突现象导致的错配问题。还可以通过适当给予南疆地区农村弱势群体一些制度福利,比如因为紧急需求而产生的单方强制缔约权。因为一般来讲,农村弱势群体的紧急需求大多数会和自身的发展甚至是生存紧密相关,这与精准扶贫的推进也有重要的联系。另外,通过针对具体的农户提出具体的借贷请求,规定金融组织机构强制缔约义务,也能有效实现借贷双方的利益平衡,同时也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对贷款的监督义务。

农民自身方面,社员人数及身份应该符合法律要求,否则设立不会通过有关部门审核,也不会被登记。其次应该进行社员的出资问题风险防范,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确立等问题,与其他经济体形式不同,法律直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在设立之初必须注意该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

五、结语

南疆地区贫困发生率较高,农村合作社的建立,能够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因此农村合作社进行精准扶贫是一种必然现象。农村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精准扶贫手段,虽然是在摸索中前进,但是在初始阶段可能会由于法律等方面的不健全而导致一些问题的发生,而法律风险并不是完全不可避免的,只要进行相关案例的研究,就能在问题的源头尽量减少风险的发生,这也是本文之后研究应该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付桂杰.构建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协同发展机制[J].农民致富之友,2019(09):245.

[2]项贤国,王芳,陈慧娟,金贵宾.农村社区合作股份企业的法律定位与比较法研究[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7(04):39-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2018年度法学研究课题“以农村合作社为依托创新南疆精准扶贫机制法律问题研究(18BFX044)”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