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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林业案件种类繁多,有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征用林地、森林火灾、非法捕杀野生动物、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种、古树名木等。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森林资源保护与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对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分为一般林政案件和林业刑事案件,林业案件鉴定结论应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对林业案件及时开展技术鉴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对策
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的结论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其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都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定量工作。随着林业投资渐趋活跃,林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生产活动与森林资源产生联系,出现一系列问题导致林业案件的发生。由于林业行业的特殊性,规范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是当前办理涉林案件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设置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人员的配置,制定行业管理办法,统一技术标准,鉴定程序,对于林业案件的定性、定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需要相关从业人员付出更多的努力,提升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水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
一、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的现状
林业案件分为一般林政案件和林业刑事案件,一般林政案件由林政部门查处,林业刑事案件由森林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技术鉴定由相关部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解决。
1、面积鉴定情况。森林火灾、乱砍滥伐、偷砍盗伐、违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荒等的面积确定目前主要是根据1∶1万地形图对坡勾绘用方格纸求算;不能对坡勾绘的,则用罗盘仪导线测量求算。
2、林木活立木蓄积测算。受毁林木还存在的,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规程》设置标准地进行调查,有伐倒木的,对伐倒木进行每木检尺测算。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毁林开荒等情况,林木已被运走,林木灭失,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此时采取的办法:一是有伐桩的情况,现场量测伐桩地径,再计算立木蓄积;二是没有伐桩的情况下,选择附近相同的林分设置标准地调查,根据面积大小测算立木蓄积。
3、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的鉴定。对常见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多数专业人员可以辨识,如遇不常见的动植物就要请求上级部门的专家进行鉴定。
二、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存在问题
1、林业案件技术鉴定行业管理不明确。目前,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单位主要为司法鉴定中心和林业管理技术部门,由需要鉴定的单位提出聘请。这类鉴定单位的性质、资质、鉴定人员资格、鉴定行为、结果、报酬均缺乏统一的管理,监管部门也不明确。
2、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主体不清晰。不同种类林业案件技术鉴定,需聘请相应的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如盗滥伐林木案件技术鉴定,应聘请具有“双持证”的伐区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鉴定,受聘任的鉴定单位必须具备省林业厅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或有资质的司法中介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省林业厅颁发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格证;其它林业案件鉴定,需聘请林业工程师(含以上)参加鉴定。目前,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笼统由司法鉴定中心或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其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3、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同种类的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必须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但目前省里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技术标准,如,林木数量的鉴定(包括立木蓄积、材积和株数等)是采取每木检尺鉴定、现场推算鉴定还是单位换算鉴定,鉴定所采用的调查数表等,目前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同一案件由不同技术人员鉴定其结果相差较大,影响案件的定性问题,也影响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是执行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的确定。
4、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收费标准未制定。目前,除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外,其余的林业案件鉴定一般由林业主管部门指派单位技术人员负责鉴定,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旅差费、补贴费、鉴定费等,但这些技术人员却要承担一定责任,这实际上侵犯了技术人员的权益。责、权、利不明确,导致有些案件鉴定不认真,有时需要重新鉴定。为保障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人员的责、权、利,必须尽快制定林业案件技术鉴定收费标准。
三、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对策
1、统一技术鉴定程序。各类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单位和技术人员隶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林业案件技术鉴定管理办法。林业案件技术鉴定需要统一的鉴定程序,由需要鉴定的单位提出拟聘任意向书,说明需要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呈报给鉴定单位或个人,依据情况聘任司法中介鉴定机构、林业技术部门、林业技术人员等进行鉴定。鉴定单位要负责对鉴定人员资格的审查,确保林业鉴定主体合法。
2、审查技术鉴定资格。各类林业案件鉴定应根据不同林业案件鉴定性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由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跨省的林业案件由国家林业技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负责鉴定,跨地区的林业案件由各省林业技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负责鉴定,跨县的林业案件由设区市林业技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负责鉴定,县内的林业案件由本县林业技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负责鉴定。鉴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专门岗位培训或知识考试,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能进行鉴定工作。鉴定人员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关联的,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案件鉴定。
3、设置专业机构,培养专业的鉴定人员,提高鉴定水平。林业部门应设置专业的林业勘查与鉴定部门,科室人员需要具备林业勘查与鉴定资格证,一旦出现林业案件,就能确保有人管、有人办。应针对林业勘查与鉴定工作,培养专业的鉴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勘查鉴定水平,同时做好考核工作,督促鉴定人员认真做好鉴定工作。定期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鉴定人员可以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涉林案件、树龄鉴定等做出明确的鉴定,并提高法律业务知识。从森林公安自身来说,更应该注重鉴定资质人员的培养,拥有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民警,改变行政领导指定鉴定人的随意性,杜绝人情干扰和行政的干预,提高林业司法鉴定的严肃性,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和效率。另外,林业部门还要配备齐全的专业设备,确保现场勘查与鉴定工作的质量。
4、完善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十分艰巨且带有危险性的工作,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具有复杂性,案发地点在深山中,交通不便,增加了鉴定的难度。林业部门应配备安全设施,为现场勘查人员配备安全装备,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系数。同时还应提高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为现场勘查人员切断后顾之忧,以确保鉴定工作的时效性以及准确性,促进林业案件技术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森林产品和木制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这就使得林业市场中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林业刑事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加,这就给我国林业刑事案件勘察与技术鉴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我国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林业主管部门需要紧密联系森林公安,加强沟通,不断提高刑事案件勘察与技术鉴定工作的水平,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积极解决,保证刑事案件勘察与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权威和准确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林业案件勘察与鉴定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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