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卡多佐的法哲学观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形成了实用主义的司法正义观。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是一本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书,在书中他详细阐述了法官如何对一个案件进行判决的全过程。卡多佐的司法正义观贯穿于法官裁判的始终,贯穿于其所阐述的四种方法中。卡多佐承认法官造法但又说明了法官造法的诸多限制,他强调遵循先例的重要性,但又明确法官不应受到不合时宜的先辈思想的束缚。
关键词:卡多佐;司法正义观;遵循先例;社会福利
卡多佐的司法哲学观深受庞德和霍姆斯的影响,其吸收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和庞德的法社会学的观点,其在持有实用主义的法哲学观的同时又深受社会法学观念的影响,并在实用主义法学的基调上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深入探究,形成了自己的司法正义观。
卡多佐司法正义观贯穿于法官司法的全程。在普通法国家,法官裁判遵循先例是一种司法传统,判例法正是由法官在司法的过程中遵循先例处理案件演变而来的。正是判例法的约束,即使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法官也不会“明目张胆”的造法,所以在近代的政治理论中,法官被理解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只是在适用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但判例制度不可避免地为法官创造法律留下了空间,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阐明了四种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裁判的方法,包括“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传统的方法,以及社会学方法”,这四种方法是卡多佐司法正义观的具体展开。
传统正义观诸如柏拉图认为各人各司其职、每个人做自己分内该做的事同时又不干涉别人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则把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等,从这方面来说,“传统的正义的概念较之与法律规则相衔接的正义的概念变得更加复杂和具有不确定性”。卡多佐显然将正义认为是更为现实的东西,这种司法过程中的正义观也是卡多佐实用主义哲学观的体现。卡多佐对司法裁判方法的阐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进行限制以及达到对法律的可预测性,从而实现司法的正义。
一、社会福利与司法正义观
卡多佐认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福利,规则如果没有达到社会福利的目的,那就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其正义,正义和一般的效用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卡多佐认为社会福利可以指公共政策、集体的善,有时它指由于坚守正确的行为标准而带来的社会收益。卡多佐认为,“在今天法律中的每个部分,这个社会价值的规则都已成为一个日益有力且日益重要的检验标准。”卡多佐举了一个例子,一个禁止妇女夜间工作的制定法被宣告为专断和非法,时间流逝,社会公众上对此有了更深入或全新的了解,类似的制定法就会被认为合法有效。
卡多佐在讨论遵循先例时曾一再强调,遵循先例应该是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意外。“如果法官不幸地解释了他们时代的习俗,或者如果他们时代的习俗已不再为我们的时代所分享,法官就不应该被捆在其先辈的手上,无所作为地表示服从。”所以,卡多佐认为尽管不应该放弃先例,但在某种程度应适当放宽这一规则。一项规则经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检验,其与社会福利不一致,法官应当公布这一现象而不能迟疑不决。
二、影响法官维护司法正义观的因素
英美法系里,古典主义为法官塑造了一种偶像特质,人们对法官所持有的偶像崇拜情结也与英美法系法官造法息息相关,“一方面法官受‘不违先例’原则的约束,另一方面在制度和理论上又都承认法官创造先例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横平’权利”。人们提及法官往往这样描述:法官应该是庄严伟大的形象,不偏不倚、维护公正。而司法的过程也就是一场公正战胜邪恶,法官冷静客观审理案件的过程,或者我们可以说是一种非个人化的过程,法律真实的存在着。当然这也是最理性的状态,最裨益司法正义的状态。但随着社会和学说的发展,法官开始走下圣坛回归人间。
卡多佐认为影响法官判决除了一些表层因素外,在意识的最深层还有一些其他力量,例如法官的个人喜好厌恶、偏见、情感、信仰等等因素的复合体才真正构成了一个具体的人,这个人无论是法官还是诉讼者。一旦把法官和身为人的局限性联系在一起,法官似乎就失去了他的威信。显然,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官受到身为人的局限性的限制,但又必须和贝卡利亚的“法官的一顿早餐将影响他对案件的判决”这种观点有所区分。过分强调法官的主观意志性,会强化我们对法官群体的不信任,我们会下意识的选择不断挤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直至法官只是一个法律传输的机器。
三、公众司法观的纠正与培养
当下为适应时代司法的需求,社会为应对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困境引入了一些先进的科技手段已达到缓解司法压力的目的,例如,“计算机量刑”。在司法领域所引入的高科技产品为人们带来了“更公平”情感。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因素输入到电脑的程序里获得输出结果,在大众眼里反而更公正了,因为法官没有徇私枉法的机会。对于法院来讲,计算机避开了人情世故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上诉率低就减轻了工作负担。“计算机量刑”对于民众和法院都有好处。但实际上这恰恰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所导致一种司法公正观的扭曲。民众希望法官拥有更少的自由裁量来限制法官的司法裁判。但即使是计算机量刑,在很多案件要点因素上往往也是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例如,认罪态度等一些主观因素的认定。张军认为:“计算机量刑虽然无形中提高了我们法院的权威,但实际上是用计算机的冷漠替代了法官的居间不偏和公允,仅仅将自由裁量权当做了法官的一种权力而不是责任。”须提及法官自由裁量乃至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的确是一种权力,但古往今来是权力就无往不在枷锁中,司法实践中法官的确会出现一些错误乃至造成一些小混乱,就如同国家里的每个机构一样都有其固有的不足,但好在这些存在的缺陷能被我们看到,卡多佐对此也是持积极的态度的,他确信这些缺陷将得到纠正。法律现实主义也为恢复法官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法官的培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技巧、外部和内部的监督等都是我们相信这些缺陷得以解决的因素。
总之,卡多佐的司法正义观与司法过程相衔接,使其司法正义观具有浓烈的实用主义色彩,其司法正义精神为我们消除对司法的限制因素持有的焦躁态度,照亮了实践法学的进路。
参考文献
[1]孙志状:《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解读》,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08年,第24页。
[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43页。
[3]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载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8页。
[4]张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