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纪检监察组一中心,北京市100028)
摘要: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关键阶段,如何制约监察权成为社会各届与法律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做为行政权的一种,监察权涵盖了监督、调查与处置的权力。因此与司法、行政以及执法等公权力同样应得到有效制约。本文首先阐述了制约监察权的重要性,进而探讨了通过完善监察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和落实外部监督机制以及深化监察与司法机关之间工作的衔接和实现权力制衡等,对行使监察权的程序进行全面细化和规范,使得各级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
关键词:监察权;内控机制;权力制衡;有效监督
引言:
由于与公安、检察院与法院的执法、检察和审判权相比,监察权的行使涉及到了司法程序的多个环节,执纪执法依据既包括法律,也涵盖了党纪政纪。因此在法律体系的框架下有效制约监察权,需要从监察体制内部组织架构、工作流程与执纪执法程序的完善、落实外部监督机制以及深化监察与司法机关之间各项工作的衔接配合这几个方面着手,确保各级监察委员会既起到预防与处置腐败的作用,又保持自身的公正廉洁。
一、制约监察权的重要性
目前根据国家监察法以及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各项指导方针、政策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据党纪、政纪和国法行使监察权,根据需要对相应行政区划内享有公权力的机构的党员干部进行监督、调查以及处置。所以监察权的权限涉及面广、程序复杂而且内涵丰富,融合了原有纪委与检察机关预防和处置违规违纪以及职务犯罪的权能和职责。而做为行政权力的一种,监察权如果没有有效的制约与监控机制,同样会演化出腐败现象并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设立监察体制来预防和治理行政领域权力滥用的初衷。因此探索完善监察权的有效制约机制,是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目前按照相关法律与监察体制改革指导方针、政策,各级监察委员会应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但是目前由于监察体制尚处于试行和完善阶段,因此要想让监督与制约机制有效运转,还需要在多个方面进行规制与程序的完善。
二、完善监察体制内部控制机制
由于监察权的行使涉及到对调查监察对依法依纪监督、调查以及处置等多个重要环节,如果不能够善加利用势必导致内部腐败和对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而确保内部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程序、流程的科学和规范,可以从根本上保障执法执纪过程的公正合理,是预防监察权滥用的基础,因此制约监察权应首先完善监察体制内部控制机制。
(一)细化内部权能分配并形成有效制衡
为了让潜在监察对象得到公正公平的监督与调查处置,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监察机构内部权能进行合理分配,以便形成不同部门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从而避免监察权过度集中而被滥用。首先应设置不同部门分别负责具体案件的立案审核、调查取证和处置程序,并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各个部门之间的相对独立[1]。以便让监察权行使过程中的关键程序保持公正,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明确界定普通违纪行为与职务犯罪的监察权行使界限,并且对于决策失误与渎职、违纪行为进行区分,以防因监察权权限范围较大而模糊了违纪与违法行为的边界,保障监察权的行使不会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产生冲突。最后应强化监察体系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管,细化内部执纪执法情况监督审核制度,尤其是针对重大案件的监察过程,应由上级监察机构直接领导或实行报告制度。
(二)规范执法执纪工作流程与程序
执纪执法程序与各个行政岗位具体工作流程的规范化,是保障公权力行使过程合法合规、具体事务处理结果公平公正的基础,也是制约监察权的最有效手段。因此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应着力构建完善的执纪执法程序,规范各级监察机关所有岗位的工作流程,确保监察权行使过程中的所有细节都公正合理。首先在执纪程序的完善方面,可以借鉴原有纪检部门的工作程序,按照监察法规对相关细节加以调整。其次对监察权的执法程序进行构建和优化,参照司法机关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定程序,依据监察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出科学合理的执法程序,确保其合法合规且公正、公平。最后为避免监察权被不合理的使用,应针对各级监察机关的所有工作岗位职责和权能,制定规范化的工作流程,确保相关人员的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约束。
三、完善和落实外部监督机制
(一)依法落实各级人大的监督权
目前各级人大根据监察法的规定享有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权,但是这项权力在具体的落实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各级监察机关应按照规定接受同级别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考核,但是在以何种标准、流程和程序行使监督权方面不够细化,没有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做为保障和形成实质性约束[2]。因此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应从完善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切实赋予各级人大对监察权的监督权,使其既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又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办法。其次各级人大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工作的质询和巡查制度,以便在召开例行工作会议以及行使日常行政监督权的过程中,对监察机关的工作实施深入的监督和约束。
(二)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并保障公众知情权
监察权属于公共事务管理领域的行政权之一,因此不仅理论上应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而且也应保障公众对各级监察机关履职状况的知情权。首先应制定公示、新闻发布制度,将各级监察机关的重要案件调查处置情况以及月度、年度工作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公开,从而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3]。其次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听取公众、社会组织机构对监察工作的建议,以便不断的完善监察体制并促进监察权的合理使用。最后也要让权益受到侵害的个人、群体有有效的申诉渠道,以接受信访、举报的形式发现和纠正监察权滥用现象,形成对相关人员履职行为的有效约束。
四、深化监察与司法机关之间工作的衔接
由于监察权融合了纪检与检察机关的部分权能,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完善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是约束监察权的又一关键[4]。首先要在现有法规框架下深化二者的沟通协作,在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发挥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由其提前介入并确保程序的合理性,保证在案件进入起诉程序后相关物证的合法有效。其次在案件移交环节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就无法满足公诉条件退回补充调查、司法裁决不予立案或不予起诉的案件,按照规范化的程序进行沟通和交接。此外应探索建立司法救济机制,使得个人权益受到监察权行使不当侵害的个人得到帮助,也可以以对相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在法律层面实现对监察权的有效制约。
五、结束语
监察体制的最终完善和落实,对于约束和规范公权力使用意义重大,但是如果没有有效机制制约监察权,则监察体系内部同样会演化出腐败现象并侵害公民基本权益。因此在现阶段通过构建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外在监督约束以及完善与司法相关工作的衔接,探索约束监察权的有效途径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佚名.国家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体制研究[J].学术界,2019,248(1):109-115.
[2]简鹂萱.现行行政监察权进一步完善探究——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入手[J].人民论坛,2016(14):62-64.
[3]佚名.国家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体制研究[J].学术界,2019,248(1):109-115.
[4]戴建华.论行政监察权的制约--以司法救济为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1(3):12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