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新思路崔会芬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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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新思路崔会芬

崔会芬

河南省获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河南省新乡市453800

摘要:农田水利设施泛指以灌溉排水为主的农田排灌设施系统,包括农田排灌设施、截流提水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等。从灌溉范围上讲,农田水利设施一般是指灌溉面在县乡以下,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水利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基础设施的核心和农业发展的基石。本文分析了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新思路。

关键词: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思路;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关键是农田水利设施薄弱,改变靠天吃饭局面,根本是兴修水利。要保证这些水利设施发挥正常的功效,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护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

一、现状

1.水利用率还是很低的。我国本就是一个水资源较为稀缺的国家,同时水利用率又是很低的,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灌区水利用率低。在我国农村的灌溉工程中,保证工程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最主要的载体就是灌区末端的渠系和相应的面上配套工程,在这上面却是存在着明显的问题的。末端渠系的管理工作对于群众的利益是有着直接的影响的,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产权仍然不够清晰,平时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维护,这就导致了渠系存在着严重的淤积和破损问题。当灌溉需要用水时,用户就会各自拨沟放水,浪费了很多水资源,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平均灌溉水利用水约为0.85,而我国只有0.45,并且小型水利设施的利用率又是要低于国有水库的;二是饮用水工程的水利用率低。现阶段,我国在农村已经建立了大量的供水设施和饮用水设施,但其却普遍存在着管网漏损量大和利用率低的问题,管材质量偏低,设备存在着严重的老化问题,自来水也几乎都成为了直肠水。

2.对工程设施的管理能力较差。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对农村水利设施的资金投入水平还是较低的,并且缺乏稳定性,这主要是由于相应的经营管理单位财务状况太差,并且很多地方的水利设施的管理单位都是缺乏活力的,长期处于亏损经营的状态下,各项管理工作根本无法有效开展。

二、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新思路

1.明确产权主体。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其产权天然归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较大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修建的,其产权归工程所在地村组集体所有或者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也可卖给村组集体、用水合作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投资修建的,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由受益户协商推选产权人代表。受益农户较多的,应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2.规范确权方式。各县(处)和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管辖权限,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踏勘,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农村小型水利关于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管护机制的建议工程的产权人统一核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人、水利设施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和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管护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产权人若要变更,必须报发证机关审批。

3.畅通流转渠道。坚持能包则包,将小农水承包给个人或团体,既积累水利资金,又解决了部分小农水年久失修、工程老化、管理粗放的负担。坚持酌情拍卖,拍卖能够通过竞价实现小农水市场价值最大化。但是考虑各类拍卖都存在泄露信息、故意压价、恶意串标围标等问题,且水资源作为稀缺资源变得越来越宝贵,出让所有权的同时也是出让小农水的预期增值收益,因此鼓励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农民可以入股,集体也可入股,资金可以入股,劳力、土地和技术也可以入股。政府和集体也可通过投资为导向,吸收农民的劳力和经营,达到优势互补,大力发展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4.完善管护机制。一是明确管护主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人即为该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应依法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管护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资料管理等。二是落实管护人员。管护主体(产权人)可依法自行确定经营管护方式,落实管护人员。除自行经营管护外,管护主体(产权人)还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委托协会代管、组建专业管护队等多种形式落实管护人员,搞活经营管护。实行承包、租赁、委托协会代管、组建专业管护队方式的,必须上报县(处)人民政府同意批复。三是厘清管护责任。管护主体要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不论是自行经营管护,还是实行承包、租赁、委托协会代管,都必须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尤其是产权人在流转水利工程经营权时,必须依法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相应管护责任。承包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除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外,其承包经营权依法予以收回,由产权人自行经营或再依法流转。在签订的管护合同中,要明确管护人员的主要经营范围必须优先保证农业灌溉功能。四是保障管护经费。要广开思路、多措并举,广泛筹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资金,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统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补助。各地各部门也要通过完善“一事一议”、“民办公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机制筹措管护资金,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五是保障收益权利。要依法保障产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害。因国家和地方公共建设确需占用的,应严格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国家和地方公共建设占地中对国家投资部分不予补偿。

三、展望

事实上,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类利益主体的出现和成熟,利益分化的潜在发展,与中国农田水利设施发展相关的利益格局已逐渐演变为: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政府农田水利设施职能部门、农田水利设施实施所在社区(村镇)、农田水利设施投入方、维护方和使用方等多方利益主体竞逐和制衡的多维度、多层次、多边型架构,其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纠缠着多个利益层次。所以,农田水利设施发展中利益攸关方综合制衡角度的研究应当加强。如何立足农田水利设施发展中各利益攸关方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方的利益诉求,运用利益分析工具,解释农田水利设施推进过程中利益激励和约束的可能性,促进农田水利设施发展中面临的利益均衡,以加强从利益角度推进农田水利设施的研究,弥补农田水利设施发展问题研究中深层利益矛盾分析不足的缺陷。提出农田水利设施发展中的利益分配均衡对策,诱发农田水利设施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利益机制的有效运作上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的健康发展。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的构建,实践科学发展观,这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农田水利设施发展研究的一个重大挑战。

在改革和创新现有的产权制度后,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能够得到有效改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发挥出农村的生产潜力,同时还有有助减少水事纠纷,群众可以从中受益,群众的水法意识也得到了加强,保证了社会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胡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7,(9):14-16.

[2]段艳,范静波,张晶.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评估指标体系研究[J].水利经济,2014,(2):50-54.

[3]郑晓庆.地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运行机制初探[J].中国水利,2015,(4):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