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200025)
【摘要】根据新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从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全面分析新法中变化的部分对企业安全体系的影响,归纳出了相关的12项法条,并相应的逐一给出管理建议,对企业安全体系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新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安全体系
1、概述
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表了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水平和发展方向,从立法意义上明确了安全生产更为严格的管理要求,是所有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指南和依据。本文通过分析修改且明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文,对安全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2、新安全生产法有修改且明确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条目及管理建议
(1)关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新法第十三条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八十九条,对取得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勘测设计企业,建议建立体系保证诚信从业。
(2)关于资金投入
新法第二十条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九十条,建议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3)关于单位负责人
新法第十八条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建议在企业相关制度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
(4)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法第二十二条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九十三条,建议在部门和岗位职责划分与规定中,根据第二十二条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其中第二十二条第1款、第2款、第4款可根据企业实际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也可把管理职责划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关于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新法第二十一条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建议在相关方管理制度中,补充加入对于道路交通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审查。建议关注有资产关系且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关于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新法第二十四条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建议在相关方管理制度中,补充加入对于道路交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是否合格的审查。建议逐步达到“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关注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的出台。
(7)关于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建议在企业相关制度中明确使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建议企业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告知,并采用备案、巡查等方式监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履行。企业使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议企业对学校发出告知,明确学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
(8)关于教育培训管理
新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企业应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内容。建议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中对培训档案,明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内容。
(9)关于隐患管理
新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企业应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增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要求,建议采用将检查报告、巡查结果公布的方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议从企业到班组分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相关方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0)关于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新法第四十条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九十八条第三款,建议企业进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建议关注“其他危险作业”。
(11)关于发包和出租
新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一百条第二款,建议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建议制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管制制度,通过会议、定期检查闭环等方式进行协调和管理。
(12)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
新法第三十九条有修改,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一百零二条,建议企业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建议有员工宿舍的企业或项目部以定期检查的方式保证制度的执行。
3、结语
本文介绍了新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资金投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等12项内容修改的内容,并同时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电力勘测设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家能源局,2014.4)
作者简介:
程珽(1984.5——),男,江苏镇江人,汉,就职于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