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有效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示范意义。
关键词:法律援助;农民工;河南省
一、我国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原因
农民工群体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比如工作时间太长,休息权受到侵害;遭欠薪、同工不同酬、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等现象,凸显其劳动报酬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工作环境恶劣,保护措施不得力,严重危害着农民工的生命权,频频发生的矿难事件一再证明了农民工生命权受到严重的危害;五险一金缺位,凸显其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未得到保护;农民工子女在城里就学难,凸显其文化教育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
农民工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一方面,农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国具有重大的现实基础,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体现了我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有利于提高和扩大党的公信力、巩固党执政地位,有利于法治型政党建设的推进;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有利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和国民待遇一体化。
另一方面,农民工法律援助在我国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随着公民社会和现代文明发展,重视保障人权、坚持公平正义和法律救济已成为我国的坚定选择,要求从法律上保护每一个农民工的权益和权利,切实维护他们享有事实上的平等和国民待遇。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法理依据: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是维护农民工真正平等权的迫切需要,是我国宪法公平精神的体现和要求;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是保障农民工各种人权的需要,是我国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体现和要求;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是我国政府和国家对公民权利进行依法救济的需要和体现,是我国宪法保护公民权利和国民待遇的体现和要求。
二、当前河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
河南省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72.73万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66.12%,与去年基本持平。全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40.1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8%,低于去年年底3%的水平。上半年,全省失业人员再就业22.49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8.15万人。由此可见,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且任务艰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设及其跨界协作不够,致使农民工法律援助一体化运行受阻。比如: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建设在经费、工作人员、机构数量及其分布上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同一区域各部门在法律援助上的协作机制尚未健全,在具体运行过程中缺乏一体化的协作机制,导致农民工为了一个小案件来回奔走于各有关部门,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异地跨界协作机制还没有形成,导致农民为解决一个问题往返于不同地方。这些都严重影响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执行效果,不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二,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不得力,影响法律援助效果。首先是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存在一些阻碍,比如农民工发生意外工伤时,因为缺乏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导致其无法进入正常的依法维权程序;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会因错过时效而不能依法进入仲裁程序;少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鉴于地方政绩考虑,在外地农民工与本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采取推诿敷衍态度;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缺乏,导致不能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权。其次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到位,目前各地在预算法律援助经费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不能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全面开展工作;加之法律援助经费缺乏政策和制度的安排,因缺乏专项经费供给,难以及时解决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最后是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重点不明显,形式缺乏多样性,导致真正贴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宣传很不到位,欠缺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机制。
第三,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有限和服务形式单一,导致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惠及面大打折扣。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民工数量及其纠纷不断增加,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类型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加之法律援助本身经费和工作人员极其有限,导致各地普遍存在法律援助范围比较狭窄的问题。另外,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还是农民工单向行进占多数,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较少,双向互动法律援助形式没有建立起来。这些均严重影响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惠及面的进一步扩大。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完善的对策建议
首先,在各项法律援助运行领域中,健全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各项机制。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促使农民工法律救助一体化运行,力求农民工法律援助实现全覆盖。首先,建立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专门执行机构,这样才能提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法律援助的执行力。其次,建立健全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一体化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一方面建构一个区域各部门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通力协作运行体系,力求本区域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无阻力;另一方面,对外地农民工还必须建立健全与农民工家乡所在地各部门的联系,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形成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跨区域各部门协作运行机制。
其次,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促使以国家拨专款为主、社会筹资为辅的专项经费使用制度化。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投入,促使农民工法律援助顺利运行,不能让它成为制度摆设。为此,中央和地方财政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农民工法律援助专向经费的支持和使用固定下来,从财力上保证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机制,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善于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司法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把宣传重心放在近年来国家及本地区出台的与农民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或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先进典范等,制定针对农民工的宣传计划,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小册子,以农民工涉法纠纷类型划分不同主题,制作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其维权能力。此外,还务必深入到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和行业进行普法宣传,加强对用工企业的法制培训和指导,促使企业依法使用农民工,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尊重农民工的氛围。
最后,在执法领域中,各地各部门务必要认真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项法规,切实履行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形式,加强为农民工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各项法律援助,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权益落实到位,从而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让农民工权益等问题处理走上法制化运行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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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祁晓晓(1992-),女,河南省鹤壁市人,现就读于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科研项目:本文是2016年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实践)创新项目《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为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Yxm201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