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作为古老的法律制度,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是顺应社会的实际需求而逐步为国家管理所需、所用.许多国家甚至通过法律对于一些重要的、复杂的经济事务强制性地要求公证的必要介入,强制性地用公证的手段对这些事务实施法律层面上的监管和调控,以实现利益的衡平、秩序的维持、安全的保障.可见,公证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的.但是为什么这么有价值的制度在我国的运用中却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呢?究其实质是这种制度在我国具体环境中的运用,包括制度运用者本身的问题在内的一系列缺陷制约了公证制度价值的体现,甚至破坏了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