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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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探讨

顾洪炎

顾洪炎(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就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变更及其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对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水利水电设计变更管理1.引言由于水利水电工程自身的特点,受地形、地貌、地质、河流水力条件、工程移民、政策变化等众多自然和社会因素的约束,往往具有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长、工程技术复杂设计专业多以及地处偏远等特点,设计变更是必然发生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设计变更是指在招标设计阶段和施工详图阶段,对审定的工程主要特征参数、工程设计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等所进行的改变,包括调整、补充和优化[1,2,3]。设计变更在多数情况下便意味着工程投资的增大、工期的变化,甚至会影响到工程的实施质量和最终目标的实现。因此,抓好设计变更工作对工程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设计变更原因分析2.1决策缺乏科学论证目前,虽然政府投资项目仍然是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设的主要投资主体,随着简政放权,私人投资呈增长趋势,投入主体呈多元化。

投资主体缺乏专业技术、经济、合同等管理知识,对投资决策认识不足,对项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使得项目在决策阶段失误频繁,导致后期不断变更。

2.2设计深度不足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更替,为拉动内需,水利水电建设投资呈增大趋势。与此相适应的,投入大要求见效快,设计周期短,正常的设计周期被挤占。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不能把这么系统工程的所有因素都考虑进去,未来的影响因素也没能很好的预见,许多项目在图纸还没达到深度的情况下就招标施工,图纸存在的大量问题就是变更的直接因素。据统计,有80%以上的初设图纸存在设计缺陷,需要在施工阶段不断的补充、优化和变更[4]。

2.3责权不明导致我国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除少数大中型水电开发项目实行企业化运作外,大部分仍然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建设管理。这些单位名义上是法人,事实上仅仅是“小法人”在执行上级行政单位的投资决策,特别是公益性的水利建设项目,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监督权等都是一家,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不能建立有效的监督审查制度和制约制度,导致决策阶段决策随意,设计阶段深度不足,施工阶段监管不到位。设计变更和变更索赔已经作为一种边际效益列入项目各参与方统筹范围,为设计变更留下制度上的隐患。

3.设计变更管理现状3.1设计变更管理的依据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首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2002年,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出台了《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试行)》,对重大设计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界定。2011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了《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水电项目勘察设计和设计变更行为。国家和行业出台的管理办法,为设计变更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3.2设计变更管理的内容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规模、概算,以及对环境、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涉及到设计条件和安全标准、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变化、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移民安置等内容的较大变化和调整的,基本上均属设计变更管理范畴。除此之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3.3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设计变更应遵循先论证、后审查(或审核)、再实施的程序,如因抢险救援或应急处置导致的设计变更,应由参建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报审。审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申请后,负责组织开展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送有关部门。

4、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的对策建议根据当前设计变更的主要原因,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加强准入管理随着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逐步开放,建设项目各参与方水平参差不齐。私人资本进入市场,缺乏基本知识,投资决策缺乏论证导致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技术力量配备不全导致设计方案深度不足;施工单位利益最大化引起的设计变更;监理单位派驻现场代表不能履职导致设计变更监管不严等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现行的市场准入机制。

(2)细化变更权限目前的变更权限,是和变更内容基本相适应。根据变更内容,变更划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由原设计批准机关审查批复,对于一般设计变更,目前尚没有具体界定,大中型经营性水利水电项目由投资人自行处理,公益性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议除按照变更内容来划分变更权限外,还应按照投资增减幅度、影响工期长短等因素,合理确定变更权限。

(3)严格变更程序设计变更,一般由业主、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提出,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般和优化施工方法,节约成本有关;监理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般和设计优化或者针对设计失误提出;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般和提高项目标准有关。不管是哪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程序来实施,遵循先论证、后审查、再实施的程序。

参考资料:[1]《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4]《工程项目变更控制的若干思考》,长江引航中心,过荣华,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