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音乐表演中“技”与“艺”的适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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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表演中“技”与“艺”的适度

马成刘敬礼

河北大学艺术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我们知道音乐表演是建立在精湛的表演技巧与完美的艺术形式基础上的,表演者希望自身具有高超的表演技巧与完美的艺术表现,这也是每一位表演者用心钻研的方向。

【关键词】音乐表演;技巧;艺术;适度

通常情况下表演者通过精湛的表演技巧、完美的艺术形式,能够表现出音乐作品蕴含的情感与意义,可以传递给观众如痴如醉的视听感受,实质上这就是“技”与“艺”的融合。

一、音乐表演中的“技”

所谓“技”,指的是表演者在音乐表演过程中需要掌握的表演技术与技巧,那么,如何区分音乐表演过程中的技术与技巧呢?简单来说,技术指的是人体肢体结构与器官在长时间的训练之后所具备的记忆能力与表演能力,其中包括灵活、独立、力量、反应以及速度等等。在音乐表演中受众可见的通常有手指的灵活度、肢体的灵活度等等;技巧指的是通过技术手段结合乐曲,展现出音乐作品蕴含的内容与情感。在表演过程中的节奏强弱、速度快慢以及音色柔和与张力,都属于技术范畴。那么,我们可以看出掌握了技术并一定等同于掌握技巧,若掌握了技巧就能够推断出,这是建立在高超的技术之上的。这就是所谓“熟能生巧”,“巧匠”是在“能工”的前提下产生的。当演奏家能运用娴熟的技艺表达乐曲、歌曲的深奥思想和复杂情感时,技巧会应运而生。

二、音乐表演中的“艺”

在音乐表演过程中表演技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若是在表演中过于注重“炫技”,就会导致音乐作品中情感展现的缺失,所以一场完美的音乐表演是需要多种因素来构建的。在音乐表演中与表演技巧占有同等地位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艺术表现。一个音乐作品想要呈现出美感,就要通过艺术形式来体现。那么,我们可以这样分析,人文美与自然美是与艺术美不同类型的存在形式,因为艺术美是需要二度创造的。所谓创造美:说的就是艺术表现,创造美的技能主要是指表演的技巧。

一场音乐表演想要为受众呈现出完美的视听感受,就要以高超的技巧做铺垫,加以具有一定深度的艺术表现形式。若是缺少技巧就会导致艺术形式不顺畅,这样就很难呈现出音乐作品的艺术美,以至于音乐作品的表演形式存在遗憾。反而言之,若是在音乐表演过程中一味追求精湛的表演技巧,为受众呈现出的仅仅是技巧性的东西,那将不会引发受众的共鸣,更多的是类似于“把戏”,更像是音符堆砌的节目,受众不会从中感受到音乐作品的情感与内容。在音乐作品中过多的使用技巧,就会遮盖音乐本身的华彩。

由此我们可以尝试总结:技巧仅仅是基础,真正的上层建筑是艺术表现,技巧基础是为艺术表现这个上层建筑服务的,只有当二者无缝对接,完美统一时,艺术表现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三、音乐表演中“技”与“艺”的适度融合

演奏家是否具有深刻的思想涵养,决定了其人格魅力等级,只有具备了崇高的理想境界,才能将世界和平、人性自由、公平正义等正能量与音乐作品向融合,构建出完美的音乐表演形式,从而使音乐作品中的思想与技巧相统一。演奏家在心中对音乐作品有了深刻的崇高感,再将艺术美注入到作品中,就会使音乐表演富有美感与崇高感,在表演过程中二者会自然而言的寻求统一与并存。例如《欢乐颂》,这首音乐作品想要表达的中心思想是:欢乐女神的圣洁与美丽、璀璨的光芒照耀大地,从此人们能够共同携手,人与人之间互相了解、友爱互助,从而增强了人们对光明生活与前途的向往与信心。

在音乐表演中我们注重是以艺术为核心、为艺术服务,这并不等同于音乐表演中单纯注重艺术表现,若是音乐表演过程中一味注重艺术表现与情感体现,就会出现技巧的缺失,同样会对音乐作品的完整性造成破坏。音乐活动的“技”与“艺”兼具两方面特征的:1.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的评价,是以评价主体的实践经验为主进行艺术价值判断的。音乐表演是建立在技术、技巧以及艺术基础上的,在表演过程中将音乐作品蕴含的内在情感与结构转换成直观的表演形式,在具体表演过程中除专业人士之外,其余欣赏者并不具备对音乐表演艺术价值进行评价的能力,通常只是通过直观的经验做出判断。2.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与评价主体的想象能力息息相关。通常情况下音乐表演活动是为了表达出音乐作品的思想、情感、结构等等,这就需要评价主体能够建立足够大的想象空间,以此对音乐作品及音乐表演活动进行重构,最终得出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

由此我们知道,在音乐表演过程中,是需要正确看待“技”与“艺”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要适度安排两者在音乐表演中的比重。除此之外,在音乐表演过程中还需要注重的问题就是“有我”与“无我”之间的转换。所谓“有我”指的是音乐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在音乐作品二度创作之后将自身的情感与艺术体验与表演相融合,转化为演奏时动听、雄浑、悠扬、婉转的音响和为达到音乐表现效果而自然展现的肢体动作,呈现具有感染力的表演艺术,使听者、观者充分享有美的感受。所谓“无我”指的是在表演过程中要时刻牢记作品的艺术价值,在表演过程中要正确对待“技”与“艺”二者之间的关联,在突出音乐作品个性化的同时也要做到“忘我”的思想境界。

综上,一些作品不能达到预期的表演效果,通过大量的实践总结能够发现,是因为在表演过程中忽视了“技”与“艺”之间的适度融合,以至于音乐作品所蕴含的情感意义无法得以展现。

参考文献:

[1]张宽.浅谈情绪状态对音乐表演实践的影响[J].陕西教育(高教).2018(02).

[2]林重增.论音乐表演与技巧的表现[J].艺苑.2017(04).

【作者简介】马成(1995.2),河北唐山人,专业音乐,硕士研究生。刘敬礼(1994.6),河北宁晋人,专业音乐,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