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通榆137200
摘要:土地是我国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料,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事实使中国农村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更加凸显。现在很多地方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大范围征收农村土地、开发工业园,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滥用。在此环境下,部分农民因为土地被征收而并未得到适当的安置,生活得不到保障,社会矛盾也越来越明显。探究其因,主要是政府制定的目标不太符合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况。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思考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局限性
1.1历史残留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问题自古以来就具有复杂、多变等类似的特点。而农民对土地从始至终就有敏感性,甚至很强烈。而如今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抗日战争时(1941年),地主减少了地租和利息,农民实行了交纳小作费和利息的土地政策。人民解放战争时,年中共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新中国成立,巩固了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止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在人民解放军战争时期,年中共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新中国成立后,加强了政权的斗争时间,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制。1978年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农民所有制度,促进了二元经营体制的形成。短短几十年,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经历了如此大的变化。可见历史遗留问题对现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影响之大。土地所有权变化的这么大,农民无暇顾及,他们只希望能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用他们诚实的劳动来回报大地的恩泽。
1.2补偿费用处于较低水平且补偿方式单一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1、农村地区的补偿费用包括支付土地补偿、安置津贴以及在土壤中对不动产和荷尔蒙进行补偿。就土地补偿而言,对安置津贴的赔偿是根据土地征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年度收益确定的。土地报酬:从3至10倍的年均收益分成没收土地。补偿率对已经不富裕的农民来说非常便宜,但他们无法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因为部分原因是,他们往往在不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获得补偿。这部分很少的补偿金还存在不良政府官员违规克扣的风险。农民擅长种植的手艺在失去土地后,由于缺乏其他生存手段和必要的知识技能,最终背社会淘汰,而无法养家糊口。且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为主。另外,这种制度大多是一种抚慰性补偿,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社会保障,从而使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1.3土地征收权被滥用,公共利益的界限模糊
我国土地征收的执行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村委会往往管理土地,但村委会只是一个自治的自治组织,无权征用土地,这也可能助长对土地的没收的争端。所有权制度中公共利益的定义没有明确讨论,在所有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限制。在我国,当地当局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没收农民的土地,而一些国家政府没有向上级报告土地的非法征用和拆毁程序,因为公共利益是国家行使没收土地权的先决条件,而无视“公共利益”旗帜下的人民的利益,而且公共利益是行使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宪法》和法律,政府的所有活动都可以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因此许多非公共土地也可被没收。
2.如何克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局限性
2.1打破历史缺陷,改善相关法律制度
现今,我国有关土地征收的法律不集中,适用性不强,百姓利用程度低。如果遇到土地征收的相关难题,可以查阅《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并不健全,解决土地征收问题的关键还是要回归完善法律制度上。让政府和百姓的行为与法律轨迹相契合,保证有法可依。
2.2弥补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
在过去,我国土地征收大多采用货币补偿和一次性补偿,这样农民没有了一定后续费用来源,上述措施都属于征地后补偿。近几年,我国政府采用了一些可行性、要求更高的措施。报酬分类分为三个部分,即产前补偿、改进试验和保证测试。特别注意提高偿还率,相关部门在制定农村地区补偿标准时考虑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对征用的土地进行了评估,采用了基于市场价值的方法,在征用地区采用综合价格,包括征用前的土地价格、为最佳使用征用的土地设定的价格。
2.3政府加强与被征地农民的沟通,对公共利益划定明确界限
农民缺乏对土地征收政策和补偿机制的认识,是土地征收的主要原因之一。政府应该在三个领域改进沟通,即事前沟通,事中沟通和事后沟通。与此同时,在信息网络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中,通过网络等媒体网络,可以改善与农民的沟通和信息。在征收土地方面,政府必须明确界定土地征税的目标,这些目标分成公共和商业用途。严格划分公有土地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利,减少政府对农民造成的不必要的矛盾。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属于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国家的征收制度不能农民满意,农民从国家又得不到补偿,势必会造成农民与政府的矛盾,一旦矛盾激化会引起影响农业发展的各种负面问题,动摇国家根基。所以,完善相关征地的法律制度、提高补偿标准、加强与被征地农民的沟通,对公共利益划定明确界限有利于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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