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莲(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湖北襄阳441000)
【摘要】近年来,护理纠纷数量明显上升,通过分析护理纠纷产生的原因,发现很多护理纠纷是因为护患沟通不当引起的。通过护患沟通培训,增强护理人员护患沟通能力,可以减少护理纠纷。
【关键词】护患沟通护理纠纷护患关系
【中图分类号】R4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1752(2011)24-0267-02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医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护理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护理纠纷数量明显上升,这不仅给患者带来无尽的痛苦与烦恼,也使护士们身心疲惫与焦虑,严重影响工作。通过分析护理纠纷产生的原因,发现很多护理纠纷通过恰当的护患沟通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加强护患沟通的培训,是防范护理纠纷的关键措施之一。
1护理纠纷产生的原因
1.1护理方面的原因护理服务态度欠佳;护患沟通能力的缺失;忽视护理文书的书写;责任心不强;护理收费的差错;专业技术不佳导致护理水平低下等。
1.2患者方面的原因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患者期望值过高;疾病知识的缺乏及其对当前护理水平的认识存在差异等。
1.3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对护士职业认同度不高,导致对护士的信任度和依从性远低于医生;媒体对部分护理案例不当的快速传播;医疗费用居高不下,而医保还未能做到全覆盖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等。
2护患沟通的现状
通过对护理纠纷原因的分析,发现很多问题是因为护患沟通障碍造成的。沟通中存在的四大障碍为:发送者的障碍、接受者的障碍、信息本身的障碍和传播渠道的障碍。护士作为信息发送方,是构建和谐护患关系的主体,但目前的情况是护士在护患沟通上做得还远远不够,这与我国护理教育的缺失密切相关。目前,我国的护理教育还缺少护患沟通技巧方面的课程,护士的沟通技巧很多都是靠在护理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在学校教育阶段,护理教育主要注重护士的专业知识的培养,基础知识和临床技能课程占80%以上,而忽略了人文素质教育,具体表现为对构建和谐护患关系的人文教育的缺失,职业价值、心理学、伦理学等只占7%左右,公共基础课如政治是对所有学科的学生价值观、世界观的教育,没有针对护理学生职业的教育,对今后实际工作意义不大。在毕业后教育阶段,仍然以专业技能培训为主,几乎没有人文素质教育,护士的职业价值和态度、护患沟通技巧都是在跟随上级护师的护理活动中自己体会的。
3加强护患关系的培训
3.1加强护理人文教育在护士的职业生涯中,护士的修养是护士职业生涯发展的动力所在,决定了其发展的方向和速度,体现的是护士的人文素质和人格特点。护理教育是职业教育,护理教育的特殊性在于其服务对象是人,较其他专业而言,加强职业道德尤为重要。护理教育有责任将中国护士的职业价值科学理论传达给每位护生,教会学生敬畏和敬重每一个生命,热爱护理工作。护士的职业价值认识清楚了,才能在构建和谐护患关系中明确努力的方向,这是护士构建和谐护患关系的基础。
3.2加强对社会护理和卫生经济学等相关课程的学习通过学习,使护士在制定对患者的护理方案的同时,也系统考虑其社会环境:患者的家庭情况、经济收入、护理保障等。更好的处理复杂的护患关系,不仅要认识每一个疾病和护理方案,还要认识到病人是社会的人,真正做到关心病“人”而非仅仅关心疾病。
3.3加强护士人际沟通教育良好的沟通能力是成为一名合格护士的必要条件。护士必须学会与人沟通,要善于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病人的意志,这样才能让两者成为良好的合作者。沟通的前提是沟通和平等。以往在护理领域中,患者和护士是被动服从和指导的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应用,文明程度的提高,患者在不断的追求护患关系的平等。在诊疗过程中,无论护士还是患者,都是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人,他们之间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尊严都应受到尊重。护患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建立在患者对护士的信赖和对生命健康渴望的基础之上。事实上,患者在求医过程中,会受到很大的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压力,非常需要医护人员的理解和关怀。这通过护患真诚有效的沟通完全能实现。
3.4加强护理业务技术的提高护患沟通有很多技巧,但沟通成功的前提是信息发送方要对沟通的目的和内容有清晰的理解,这样才能做到言之有物,有针对性。因此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是提高护患沟通水平的重要措施。
护理人员只有学会护患沟通并运用到护理实践中,才能和患者就疾病的种种情况进行真诚的沟通,护患之间才能达到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才能共同参与护理活动,共同完成对疾病的护理过程,也便于患者对护理工作过程和目的的了解,最终达到和谐护患关系,协助医生完成对患者的诊治目的。
参考文献
[1]卫生部医政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65-66.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