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甲与刘乙于1997年各出资五万元合伙向某服装厂购买服装,但该服装厂法人代表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王、刘二人多次索款无果。1998年10月5日,王甲与刘乙进行了分伙结算,王甲尚欠刘乙人民币三万元整,因王甲手头紧张暂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王甲遂给刘乙写了一张欠条,上写“今欠刘乙人民币三万元整。归还期,到服装厂收回欠款后归还。1998年10月5日”。从1999年1月至1999年10月,
江西律师
200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