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对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影响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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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对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影响探究

林泽彬

广东经纬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摘要: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过程中也少不了各项工程的建设,其中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征收大面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问题使得征地补偿移民安置问题受到各方关注,由于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因此如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也是项目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三权分置”是国家近期在家庭联厂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政策,但是其实施过程中也会对水利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产生一定的影响,影响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开展。基于此,本文就“三权分置”对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三权分置;征地补偿;生产安置

引言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进行,但是在水利工程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中的实施对在实物调查、征地补偿以及生产安置等方面还产生一些影响,这也要求“三权分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安置的公平性,以便更好的维护人民的生产利益。

一、三权分置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良好的制度也是规范土地使用更加规范性的重要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随着政府间分权化程度以及市场的自主性程度的强弱变化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各阶段的政策实施都对农村的建设起到了不同程度的作用。如下图1所示。

图2“三权分置”中的不同参与主体及权利相互关系

二、“三权分置”对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的影响

(一)实物指标调查

“三权分置”的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的权利类型变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而权利人则是变为“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而土地权利类型的变化以及经营权人的变化也使实物指标调查发生了变化,除了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以外还需要增加对经营权人的调查,比如经营权人是自然人性质还是法人性质等,除此以外还需要在建档建卡及资金兑付的过程中增加土地承包权人的相关项。

(二)征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有“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相关规定。

1、补偿对象

(1)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当土地因工程建设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也会相应的丧失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收益权进行补偿,即补偿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

(2)农户承包权

农户承包权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在水利工程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中,应根据法律规定将安置补助费作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的一部分,同时,补偿的对象则是被征地的移民,他们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恢复并提高生产力。

(3)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后,土地承包权以及经营权不再是一个整体,而是具有差异性,在水利工程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中,根据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将补偿对象定为土地经营权人。

2、补偿标准

“三权分置”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农村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农村地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且也能够保障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更加有序、合理。在水利工程的征地移民工作中,关于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相关标准执行,同时结合《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可以明确其补偿范围应该包括土地经营权人在流转土地上进行的种植、养殖等产生一定利润的所有活动。除此以外,土地经营权人从承包权人手中获得一定时限经营权的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投入。综上,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综合考虑经营权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标准的具体制定应该由土地经营权人前期的投入资金、地上附着物价格及一定期限内的正常经营利润为主要依据,以便保证补偿费的合理。

(三)生产安置

“三权分置”中的“放活经营权”对移民生产安置的影响较大。因为过去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自愿将土地进行流转,价格按照市场价格,以便获得相应的收益,而移民安置的土地流转则是政府的强制介入,因而流转的土地补偿标准也相应的低于市场价格,因此安置区居民调整土地用于安置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意愿并不强烈,甚至对其产生排斥感,而调地难度加大的情况下,使得生产安置工作受到较大的阻碍。这就要求“三权分置”在实施过程中应该尽可能的探索出适应新环境、新政策的生产安置方式,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保障人们的利益不受损害,这也是提高调地效率的主要办法。

结语

综上所述,“三权分置”的实施对农村土地改革带来了新气象,但是在水利工程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中还出现较多的问题,尤其对实物指标调查、征地补偿以及生产安置等给几个方面影响最大,这也要求各地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在明确土地公有制不动摇的前提下,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使移民安置土地流转标准更加公平,以便提高人民的征地意愿,从而促进水利工程的建设顺利。

参考文献:

[1]颜青,唐志坚,廖卓强,王炳宏.关于“三权分置”政策下征地移民相关问题的探讨[J].水利水电工程设计,2018(02):30-32.

[2]陈朝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04):135-141.

[3]唐苏生.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多元化的几点思考[J].北京农业.2015(34):18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