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规划设计院浙江宁波315000
摘要:随着当今中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意识不断进步,作为社会意识其中一种存在形式的公民意识亦日趋普遍。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一种民众意识,是公民对自身的法律地位、权利及义务的一种自我认知,体现了公民对待各类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的态度、倾向与价值观。这种利益的提升表现为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注重诉求的表达途径是否畅通、个人及公众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在城市规划领域,则突出表现为公众参与意识的全面觉醒。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提升对策
以往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并没有对公众参与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其重要性也并不是非常了解,所以在具体管理决策和制度制定过程中总是过度依赖政府,而各地政府在管理方面并不是非常严谨,总是存在城市乱拆乱建现象,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广大市民对这种现象提出了严重的抗议,民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渐恶化,很多情况下民众的相关利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实现,这就需要不断寻找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和民众之间的矛盾,不断提升民众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参与度。
1公众参与与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在性质上较为复杂,社会公众们能够在多元化的情形下开展某种协调发展的对策。例如在社会多样化的需求背景下、社会各层次人员以及社会利益团体介入背景下等等,这些都促使公众在城市规划编制及管理当中,且进行决策管理时显得越来越重要。公众参与理论要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众们在参与城市规划过程中,本就应当充分享受所对应的民主性权力,整个过程中关于公众参与形式、决策目标以及参与其中的主要路径等都必须严格透明化,以此促使所有人都能欣然接受。(2)公众在讨论过程中需要讲究组织纪律,要大力鼓励参与人员畅所欲言,通过协商促进平等,促使人们接受。(3)公众参与本身是个整体过程,由决策者讲出不可作为最终结果,要想真正有效评价结果,就必须促使公众积极参与其中,遭遇技术障碍应当及时解决,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参与活动的效率水平。(4)公众参与本身就是实现合作与协商的全部过程,整个过程对决策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必须保持和公众们的良性沟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共同探讨互为讨论,在讲明自身观点后,需将个人观点及其他想法一次性表露而出。
2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2.1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中的意识淡薄
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市民职业、年龄以及综合素养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所以使得大多数公民对城市规划并没有太大的兴趣,总是比较被动。老年人主要是对一些传统文化和历史遗迹比较感兴趣,而年轻人则对其没有什么热情,比较提倡高起点规划,这种现象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参与效果,另外还会受到信息、成本以及相关技能的制约,所以造成了公众参与意识都比较淡薄。
2.2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大多数城市在规划工作中总是过于依赖政府部门,群众只是被动符合,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合法利益和权益,在具体规划过程中,也总是对人民群众的意愿忽略,而侧重反应国家相关的实体法律意志。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还是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方面,在对行政机关和规划部门职权进行设定的时候,都没有对公众参与对象、权利义务和范围组织等各个方面进行充分的考虑。
2.3缺乏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
我国针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内容、机构、对象及职责等严重缺乏明确的条文规定,因此公众参与规划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些地方政府机构通常都不会采纳公众的个人意见,这也是导致公众难以参与城市规划主要阻碍,严重挫伤了公众们参与和城市规划的积极性与互动性。此外,我国多个地区内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效果并不好,在规划中很多反馈的意见并没有传达给公众,直接导致公众参与热情不足。此外,公众们也无法落实监督权力,因此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3城市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问题的对策
3.1构建完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具体需要针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制度加以完善,由此保证整个过程能够考虑到城市规划管理的制度规制,以此来促使公众们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公众事务当中,由此实现城市规划管理公众参与能够有法可依。并且需注意在城市规划法规立法时,应当促使公众们由此获取更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最主要的是应当充分保障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力能够最终获得法律的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程序,促使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的程序趋于稳定。
3.2增加非利益第三方专业意见
当前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空白领域集中在非利益第三方专业意见的缺失。所谓非利益第三方是指基于保障公民社会权利、既非事项利害关系人又非盈利性质的专业团体或机构,属于中立的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团体。非利益第三方参与有别于传统的专家论证模式,并非“政府规划师”,而是“社会规划师”,以其专业修养为基础,更多承担社会公共职责,协调多元利益。类比而言,类似于环保领域的社会组织作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环保公益社会组织可以进行社会监管甚至提起公益诉讼。非利益第三方可代表或协助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具有如下优势:①以专业角度对政府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敢于”违背政府不合理意愿,维护规划权威;②优化政府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结构,起到政府同公众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共意识;③通过主动参与,分析城市规划修改对公众生活的实际意义,对城市规划的实现起到倡导性作用;④基于社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公益行为有利于形成行业良好风气,维护公共利益,从而更好的保障人的需求。
3.3拓展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意识及途径
为了切实提升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意识,应当持续优化和完善城市规划计划,要切实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有效性,同时严格要求相关规划管理部门,对于公众们的合理意见进行实时反馈。并在方案选择过程中,必须有公众代表、专家、官员以及规划部门等各社会阶层人员参与投票,并及时的发布投票的结果,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规划方案。最后在具体实施方面,要求公众人员应当充分了解自身所参与的全部过程,由此才能积极参与到城市规划当中。
3.4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体系
首先,公众参与城市规划需要全程的监督体制,它需要逐步的建立和完善;其次,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管理上争取做到更好;然后,需要建立一个不涉及政府的公众参与机构,它一定具备专业的规划技能和知识;最后,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积极性要激发,这样才能够调动公众参与规划的热情,城市规划的激励机制才能够很好的建立。
综上所述,总而言之,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比较繁重且周期比较长的工作,相关的规划管理部门应该对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具有明确的认识,并积极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并不断激发公众的参与积极性,从而使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可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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