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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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张钺敏

(甘肃政法学院)

摘要: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很多消费者选择了网络购物这种消费方式。但是网络购物在给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好处也有坏处。消费者一般是在网络平台中了解商品信息,这样就出现消费者不能正确判断商品的质量和相关真实信息,消费者的知情权就容易受到侵害。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要完善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立法保护、,建立适合我国网购环境的法律体系与监管体系来更好的保护网购中消费者的知情权。

关键词:网购;知情权;保护

一、国内法律关于网购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规定

1.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条文不够具体

目前,我国有部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但其内容比较分散,主要是以《消法》为核心,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其他相关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但是这些法律都是几年前制定的,对知情权的描述以及保护相较来说比较笼统,无法满足最新网络交易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2013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案,新修订的《消法》顺应时代的变化发展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赋予了新的规定。如规定了消费者对于网络购买的物品觉得与了解不一致时,可以依照该条法律在七天内退货,但法条中除了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等特殊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外,对于其他的产品只说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样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会出现物品是否适合退货分歧。还有一些相关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作出了一定的规制。但是这些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层级不高,强制力不够,操作性不强,难以充分保护网络消费者知情权。

2.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的主体不明确

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可提出补偿。如果是商品引起消费者的损害,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直接提出物质索赔。但是在网络购物中,所有买卖过程都是从网上进行的,很有可能出现虚假的信息。消费者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只能通过网络联系或仅仅依靠网站上的信息与经营者联系,途径太窄,并且不确定究竟谁是真正的侵权责任人。这样就导致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不能及时正确的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条文的实际操作性不强无具体惩罚措施

要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是要加强经营者的披露义务。虽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购物经营者的各种义务做了相关规定,这看似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该条文仅仅是大概的说明了经营者应提供哪些信息,应该如何与消费者进行健康交易,并没有具体到细节,没有考虑到网络购物的实际特殊性,经营者对于信息披露做的不够尽善尽美。

4.司法救济途径不完善

因为网络购物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不是面对面沟通,这样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就不那么方便去搜集证据,在消费者拿不出证据的时候,他们就会放弃寻求救济。而且网络购物跨地域跨行业比较广,认定地域管辖难。诉讼管辖问题就是网络购物中一大难题。因此,在面对一个过程复杂,成本高昂且举证难的救济途径时,大多数消费者自然就很少会选择这种途径。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更为了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在将司法救济改革的更加人性化,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十分必要。

二、我国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完善

1.完善法律条文中关于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条文

加强《消法》中关于经营者的义务,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比传统购物环境更多、更易于理解的信息。这些具体的原则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有: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注册证号以及纳税号码、价格条件和内容、各项附加收费等。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是从事商业信息的传播活动,还必须详细地说明商业活动的各种信息。

2.细化法律中承担侵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主体

由于网络救济途径比较窄,消费者一般如果不能很快的找到经营者就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细化责任主体很重要。我认为在法律争议的解决中应该明确规定,在网络购物中,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无论经营者是否能够找到,都应该有一个第三方介入,如网络购物平台提供者来承担责任,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然后再去找到相应经营者追偿,有一个确定的责任承担主体存在,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就会多几分信任,也就能够更放心地购物。

3.制定惩罚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在侵犯消费者权益尤其是侵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知情权之后的救济与惩罚机制做的不够,也是消费者知情权屡遭侵犯的重要原因,法律关于惩罚措施的规定几乎没有,因此要想遏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屡遭侵犯的现象,就应该不只是增加商家的披露义务这么简单,还应该明确规定,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后,如果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是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的网络监管者,就做出一定的罚款比如产品五倍价钱的罚款或停业整顿的惩罚措施,让经营者不敢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此营造更健康的购物环境。

4.建立网上投诉系统和民间调解组织完善我国非诉讼解决机制

我们应该建立网上投诉机构,当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首先可以选择立即去投诉系统投诉,然后让经营者行业有关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且建立民间自发组织的调解机构来调解由于网络购物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我们的民间调节机构由一些消费者组成,它并不是一个官方的组织,而是一个社会团体。该组织有公共的权力,可以自发去调节网络购物纠纷也可以借助法律诉讼及其他途径,代表众多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一系列活动。确保不把这种购物纠纷的解决直接上升到诉讼的程度,也可以减轻司法压力。

5.加强行政机关对网络购物的监督与管理

完善网络消费中经营者准入制度、登记与备案制度。替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创建好的网络环境,从源头上解除网络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障碍。要求实名认证、注册、定期核查网络消费中经营者身份信息,确保对网络消费中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从行政方面对市场的准入资格进行严格限制,避免网络消费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为消费者营造更加健康的购物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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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兵:网络购物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挑战与应对[J].社会科学战线.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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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尹丽敏:网络购物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探讨明[J].现代商贸工业.2009(9).

[5]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9)

作者简介:张钺敏(1993.04-),女,甘肃镇原人,研究生在读,甘肃政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