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磊/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摘要】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逐渐发展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目前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矛盾。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进和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和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发展
合作金融是指按照规范的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它可以利用从银行或政府机构获得的资金或社员股金、存款向合作成员提供贷款。合作金融一般是在较小的具有利益相关性团体中展开,由成员自愿入股组成。目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农村合作金融,由此农村合作金融对一国农村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为农村信用社。本文以下主要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分析。
一、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自2003年8月启动新一轮改革试点以来,迄今已经有5年多的时间了,以增资扩股、降低不良资产比例为核心的改革,极大的增强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自生能力。农村合作金融在各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2005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放农村的贷款总量首次突破2万亿元。截至2010年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2954个,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78.5%,营业性网点75856个,占全国的38.8,上述机构绝大部分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资产总额已突破10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1.3%;各项贷款余额达到5.7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11.1%,其中涉农贷款余额3.9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11.8万亿元的32.9%。涉农贷款中农户贷款2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2.6万亿元的78%。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合作金融改革的目标还没有达到。我国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形式、经营宗旨、服务范围、管理体制等方面与规范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相差甚远,已严重偏离了合作金融轨道。
(一)产权不明晰
产权不明晰是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一方面是合作金融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造成其资本金不足、稳定性差等问题,另一方面合作金融组织入社成员资格的严格界定和资格股金额最高限的规定造成合作金融组织入股资金有限,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入股社员一般是经济上的弱小者,投入到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很少。第三是建立在“一人一票”基础上的集体管理权制度缺乏激励机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社员无论投入的资金多少拥有相同的表决权和分配盈余的权利,投入比例高的社员不能得到更高的权利,这就使或者金融缺乏激励效应,最后导致农村合作金融筹集不到跟多的资金。第四是公积金制度绩效有限。以上是农村合作金融产权制度自身的缺陷。
以农信社为例,我国的农村信用社长期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形式出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结构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个人产权,就是社员入股的股份。二是集体所有的产权,即社员共有产权。主要是信用社税后按比例提取的公积金转化的资本金,因此从理论上讲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应该属于农民。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合作金融的产权主体是农村信用社的全体社员,但实际上农村合作金融社员拥有的权利有限甚至丧失,国家或集体成为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产权归属早就发生变化,产权形式已与合作制脱离,与集体所有制同化。入股社员即农民不能够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使用权、处置权、让渡权、收益权。由于农村信用社与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的管理有所不同,而农村信用社又套用国有银行的管理模式,这就导致农村信用社在法人治理结构和产权关系不对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不明确又导致农村合作金融的合作制度名存实亡。
(二)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管理体制关系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最后使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发生变化,逐渐演变成商业性质的金融机构。主要问题有几个方面:
一是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完善,运行不规范。我国农村信用社长期受农行管理模式的影响,使农村信用社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脱离了合作金融的轨道,成为了官办银行。而且在很多方面类似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权责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使农村合作金融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
二是股东权益发生变化,合作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其群众性日益模糊,农村合作金融体制建立的基础不存在了,使农村合作金融抗风险的能力降低了。三是信用社内部管理体制基层之间不完善,关系不顺。四是县联社与基层信用社之间的关系不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建立起代表农村信用社利益,对信用社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体制,从而导致联社与基层社之间难以平等的进行公平竞争,违背了“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丧失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性质。
(三)农村合作金融的经营目标没有完全实现。一方面是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对社员和非社员的贷款程序、贷款条件基本相同;另一方面,对社员特别是个体农民社员的贷款比重不是很明显。尽管目前金融当局已要求农信社对对社员发放的贷款不低于50%,但是一部分农信社通过加大对盈利水平高的法人社员的贷款来达到此规定,从而有效的规避了监管当局的管制,从而导致很多农户无法获得贷款,经营目标脱离了原来的轨道。
三、进一步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信用社应该确保产权明确。针对目前我国农信社产权不明确的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做到产权明晰。无论采取合作制还是股份制都要做到产权明确。明确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真正的合作金融产权制度,对于较为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此外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确问题,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妥善处理历年来积累的产权。二是要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防止信用社被内部人控制,对产权制度进行创新。
(二)构筑新型管理体制,加强行业自律。农村合作金融除了要发挥合作金融民主管理的作用外,还要在合作制原则基础上加强农村合作金融的自律组织,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统一完善我国合作金融管理制度,指导合作金融业务活动,协调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合作金融机构与其他各方面的关系,改善合作金融的政策环境。
(三)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的素质、壮大员工队伍。农村信用社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对员工的素质应该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有一种强烈的引进人才意识,健全人才开发培育机制,通过业务进修、人才引进、短期培训等途径,大力培育人才。一方面要加强高级经营管理人的培养,加快在职干部的培训。另一方面培养员工的综合业务技能和爱岗敬业精神。最后就是对不适合业务发展的人员经过考试考核后进行优胜劣汰,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努力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的整体素质,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奠定一个稳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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