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云梧分公司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私家车数量猛增。这种现象显示了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但同时也给交通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拥堵。尤其是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更是事故频发。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关于高速公路法律疑难问题,首先介绍了高速公路事故多发的原因和特点,然后分析了高速公路的法律疑难问题,最后提出解决措施,并总结全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法律疑难问题解决探讨
中国目前的高速公路里程不断加长,高速公路的管理难度也随之提高了。高速公路管理法律和安全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漫长且艰难的过程,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圆满的结果。
一、高速公路事故多发的原因
(一)人的方面
人为原因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也是引起法律难题的主要矛盾。目前有许多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更不用提主动礼让慢行。还有许多违法违规的现象也在时刻的发生,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这些现象都在严重危害着高速交通安全,影响着道路交通,很容易引起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
(二)天气原因
高速公路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受到天气原因的影响。恶劣的天气情况很有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如冰雪天气,地面湿滑,很容易导致车轮侧滑,发生翻车、追尾等严重交通事故;大雾大雨天气,司机视线受阻,前方路况难以观察,容易发生撞车等交通事故。恶劣天气对交通的影响是巨大的,应当引起注意。
(三)车辆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就是车辆问题。现代汽车大部分的性能都比较好,能够满足高速行驶的要求。但是一些车辆年久失修,一些零部件难免会出现问题和不灵敏的现象,缺乏保养和维修,就容易失去控制,导致车辆失灵,造成交通安全事故。还有的车辆轮胎不及时更换,行驶中容易发生爆胎现象,也会引发连环的交通事故。
(四)道路原因
高速公路的路面情况对交通安全也产生着一定的影响。道路经过众多车辆的碾压,和长时间的风吹日晒,很容易发生坑洼断裂现象,损坏程度随着时间不断加深,这给车辆行驶带来了许多麻烦。
二、高速公路事故的特点
(一)追尾事故多,连环相撞
追尾事故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一种。因为高速路上行车,车速较快,前方发生事故时,司机的反应时间减少,制动距离缩小,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将自身车辆停稳,因此就十分容易发生追尾事故。高速公路上的追尾事故往往是连环相撞,因为上述分析的情况对每个车都适用,连环追尾,影响和危害力极大。
(二)恶性事故的社会影响大
高速公路的封闭性较好,行驶车辆车速较快,车辆的冲击力很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一定十分危急,人员和财产伤亡比较大,这就容易产生不好的社会影响。经过媒体曝光,容易产生社会舆论和人心恐慌,产生一些不好的社会影响。车祸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利益和责任的纠纷,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事后的隐患较大,产生争吵、斗殴等不良社会现象,影响了社会良好风气的养成。
(三)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灾害大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很容易引发其他的安全事故,如火灾等,这些灾害的危害性已经超过了车祸,极大的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救援难度大
高速路的交通安全事故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救援的难度大。因为高速路一般都是远离城区,救援车辆达到需要一定时间,并且路上的车辆众多,车速较快,给救援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三、高速公路法律疑难问题分析
(一)关于养护市场准入
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准入问题是一种行政方面的许可,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纹对其进行规定,仅仅凭着交通部之前下发的一个文件,叫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来进行决策支撑。《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原来的交通部就不再有权利设定养护市场的准入和许可项目。目前的形式就是,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解决养护市场准入问题,这能靠地方性法规来设定许可养护项目。如果没有地方法规来设定这一问题,仅仅依靠企业的资质是远远不够的。
(二)关于试运营期限
许多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在高速公路建设完成后,无限制的延长高速公路的试运营期限,尽可能的拖着,将交通运输部门所归定的试运营期限拖到最后一刻,用这样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利益,达到利益的最大化。目前国家出台的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对这些行为的制止,这就让这些经营单位有机可乘,钻了法律的空子。
(三)关于路政管理
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处理公路的路产损失补偿案件中,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原交通部的相关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就不能强行执行,只能根据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是公路经营管理者们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就增加了案件的等待过程,要经过一个漫长的民事诉讼过程,不能及时的解决问题,工作效率低,浪费了许多不必要的时间,耽搁了后期的许多工作和进程。
(四)关于抛洒物政策管理
高速公路上的车辆经常会因为装载不规范等各种原因导致车上的货物洒落、飘散,从而变成了道路障碍,也影响了原车辆的利益。一旦产生了道路障碍,对后面的车辆影响是极大的,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和道路堵塞,引发道路管理的诉讼风险。在接受报告的问题上,不能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接受义务报告,否则会导致一些法律风险问题。
(五)关于督查专业车辆优先通行权
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四种车辆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法律只是规定了监督检查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律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警示牌等,并没有规定监督检查的车辆拥有优先通行权。这就限制了监督检查的车辆出行任务,不利于对高速公路的保护和管理,是国家法律立法中的一个缺陷,这种缺陷职能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
四、如何解决高速公路的法律疑难问题
对于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准入问题,建议除了日常的维护之外,高速公路的日常维护应当交给有资质的企业来管理,高速公路的政府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实行监督。对于试运营期限的问题,建议从地方性法规做起,明确将试运营期限纳入批准收费期限,限制不良经营商“打擦边球”的行为。法律可以规定,高速公路的试运营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严格限制时间。对于路政管理问题,要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和程序,出现了问题要及时的解决,不能一直拖着。要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和思想素质,将人民的权益放在首位。对于车辆抛洒物的问题,要规范好接受义务报告的权利,明确好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将责任落实到位。对于车辆的优先通行权问题,地方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对于那些监督检查的车辆,可以在车流量较小的路段适当的给予优先通行的权利,保证监督检查车辆可以及时的进行工作,到达工作现场,节省工作时间。国家和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高速公路的法律疑难问题,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标准,尽力解决问题。
结语:
随着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长,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如何对高速公路实施有效的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是重要的手段。法律条款的修订与完善,是保障高速公路事业健康良性发展的基石。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必备条款很多,难以穷尽,先列举以下几点,以求抛砖引玉。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问题是个大事情,国家和地方政法要加强管理和立法,要让高速公路的法律疑难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律保障。对于现有的法律疑难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不能坐视不管,提高对法律疑难问题的重视度,积极的帮助解决问题,努力减少高速公路的法律疑难问题。
参考文献:
[1]吴立浩关于高速公路法律疑难问题及解决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