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村村民自治调查案例简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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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村村民自治调查案例简析

黄盛

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黄龙村村民自治调查案例简述[此文与《黄龙村村民自治调查案例简述》同属姊妹篇,请结合参考

]可以进一步分析村民自治的成就与不足乃至面临的困境,为以后村民自治的研究进一步提供参考。

一、黄龙村村民自治的成就与不足

(一)形式与内容民主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黄龙村村小组基层民主自治在展开形式上具备了民主内涵。具体形式是通常都采用村民会议,会上提出具体问题、民主讨论、丰富完善方案、最终确定方案、方案通过、共同执行。基本上所有涉及到全村小组人员参与或者全村小组利益之事,村民在组织人员的号召下,现场参与度还是相对较高。

在与会过程中,只要发言有理有据即可,民众无论男女大多是可以自由发言。一方面在于支持会议者鼓励发言,另一方面在于民众的确除了担心得罪少数个人之外,在集体会议上便敢于无针对性提出意见。这就有利于会议上充分的表达民意,也会使得会议目的能在议程中更加深刻得到民众一致认可和支持。如果方案没有照顾到绝大多数人利益,会导致争论与口头纠纷,甚至容易被搁置。

(二)民主与效用

村小组的会议不见得注重形式规范,而是在于实际上的问题解决,至于体现民主的地方则在过程公开透明与参与机会均等,然后任何村务计划与实施都是在征得民众程序同意的基础上再展开,并且这种简单民主的实用效果恰巧符合村小组的需求。

另外,村务会议上或许会出现个人因权利无法伸张而在会场大闹的情况,而村民们尽管不愿面对这种不和谐的场面,但集中村小组成员的会议却可以为企图伸张正义的个人提供舆论压力和公正保证。尽管这种事件与集体村务并无多大直接关系,但个人却是借助了多数民众在场能发挥多数的作用,看似简单的个人纠纷,但却是集体民主的力量在起作用。因为村务会上肯定会予以协调或者解决,就算解决不了也会满足当事人内心的伸张权利需求,而不管这种权利伸张需求是否正义,但这就是村务会上民众的集体民主力量的实用效果体现。

(三)不足之处

1.参与冷漠

村内民众参与村务态度并不是十分积极,很多时候一旦与手中活计相冲突就会犹豫是否去参与,而村务会议的参加并无强制性特征,因此很多时候出现这种心理“哎,不去了,回头问问邻居就得了!”

像上述的村小组会议规模较小、且距离较近、与自身关系更为直接、会议灵活性更大、都是熟人,那么参与的积极性还相对较高,但是对于村委会组织的规模较大的会议,由于丧失村小组会议的优势(距离、时间、灵活度、利益关系度等)而不愿参与,再加上村委会无能力组织全体会议,只要求村小组参与人数达到委派数额即可,因此规模与层次更高一级的村委会组织的集体性会议参与度反而更低。

2.村小组民主功能有限

村小组人数有限,解决事务也都与民众经济生活直接相关,村内民主会议或者其他民主参与大多简单直接,有时甚至在村头集中一站,三言两语说完就散会,并不会有多余的形式展开,就算有繁杂的形式,民众因为没有多的时间等待,也会提早离去。

一般情况下,对于村小组的核心组织人员也并无更多能力来更深入和具体的去带头实践民主,而是将民主与民意结合,以实效性为标准。那么对于局限于村小组的民主自治功能而言,的确只能局限在村小组而不能将其民主功能扩大到更广的范围中。

在村委级别,村民自治或许会涉及到上级政府文件传达,甚至会有党务政务,但村委级别召开会议就只能组织起村内党员以及村小组组长等有限的管理者,而对于村内其他的人员则无法有效组织,那么民主功能在此也体现出了局限性。

3.有限民主

目前村务会议参与主体大多还是局限于男性,而女性参与的几乎没有,在本村除了妇女代表之外,似乎并无本村的妇女参与村务或相关政治事务。原因在于目前农村民众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依然存在等。因此,从参与主体而言就体现了民主的先天性不足。

另外在于村小组组长参与的村委会甚至更上一级别的会议并不能完全代表所在村小组的真实意见,由于村小组众多,并未进行整体性分类与整理民意。因此,综合参与主体与民意代表而言,村小组的民主依然体现其有限性。

二、黄龙村村内基层民主面临的困境

(一)人才缺乏与有效民主

村民除了在血缘关系上走动可以跨越相邻几个村子之外,通常交流沟通都局限在相邻的几个村子,甚至是村子里的几个小组范围内,但并不是一定能保证全村人都相互认识,尤其是21世纪过后,村子内以及村子之间的人员流动与交流相对上个世纪而言体现得更为保守。因此,对村民的所有了解是不可能得到保证的,通常公共事务大多以小组为单位展开活动,村民对小组内的管理人员选举还能有所了解,但对于村一级别的村长、村支书的选举却并不是十分了解。这就会造成村委会的选举的真正意义大打折扣,每逢村委选举的时候,大家态度都显得较为无奈与茫然。

1.选举权的使用

尽管村委会极力动员村民积极参加现场投票选举,但大多数村民由于路途遥远、事情繁忙、参与兴趣低等缘由而放弃参与现场投票,到场参与到现场投票的群众对候选人信息又并不是很了解,当选举候选人信息简要介绍过后,投票开始时候就问旁人,别人说谁好就选谁。“哎,张支书挺好的,找他事他也客客气气的,爱帮忙,就选他吧?”“刘村长不一直都是村长吗,哎,就选他得了!”“哎呀,选哪个我看都差不多!大家怎么选我就怎么选吧!”。由此可以看出村民在选举过程上体现出很大的习惯性和随意性。

有少部分人在认真践行选举权利与义务,在选举开始时已经很清楚目标候选人,且会认真的投出自己的选票。总体来说,本村村委会举行的选举实际上水平并不太高,大多停留在模糊和随意层面上。

2.候选人才的缺乏

由于“空巢村”“留守村”的现实情况,大量有能力的青壮年都转移到城市谋发展,对于村民自治中选举有能力的村干部似乎缩小了选择面。这样会造成两个问题:一是可选择的候选人过少;二是不得不选少数有能力的候选人,并且会出现少数有能力的候选人轮流坐庄的情况。少数候选人当选过后加上换届轮流坐庄容易形成小“官僚团体”,官僚团体一方面有利于团结为民谋利,但另一方面却是有利于团结贪腐,因此,候选人才过少是不利于民主竞争的,在无竞争性的选举中,可以说民主选举无疑被架空了存在意义。

(二)信息不对称与民主监督

村内公务,尤其是涉及到政府拨款、村内集资、村内公共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时,村委干部以及村小组管理人员由于身份所代表的权力能将村内信息与资源进行选择性公开与垄断。也即,有利可图甚至可以不告知村民详细过程的,村干部就可以选择性的公布信息,在有可能隐藏私利信息的事务中,或者存在有利可图的事件中,少数村干部会从中渔利,在对公与对私两方面准备两套方案,一套方案对外宣称其合法性,另一套方案则为满足干部体系内部的利益创造与分配,例如村干部在组织村民采伐树木的过程中中饱私囊[此文与《黄龙村村民自治调查案例简述》同属姊妹篇,请结合参考],形式上具备合法性,但具体操作过程却被利用,而这件事情从头至尾却是村干部与民众对信息的掌握不对称,在权力不对等与信息掌握不对称的结合下,民众有效监督就难以实现。

村务中,村干部与村民对公共资源与信息的掌控不对等,也容易造成村民的臆测与误解,最终对官员的德才评判会集中在表面现象上,例如在能接受的贪腐之外,为民谋利的多少和个人德行外在表现也会被民众误认为廉洁或贪腐与否的标准。

(三)干部腐败与人情关系

当村干部当选过后,就开始会涉及村内经济与资源的事务,当村内财务支出以及资源分配出现隐蔽性时,也就是村民对村干部信任度降低的开始,但是当贪污腐败发生过后,也极少有检举出现。

村民对村里或者小组内的公共财务支出产生疑问时,大多村民是碍于人情关系,并不会直接当面质询村干部。村内具体的财务支出明细以及公共资源的分配与处理,村民只能被动的等待村干部在村会议上报告,至于报告的真实与否村民也难以举一反三,村民有少数的疑问总会被村干部以各种理由解答,无法解答的也会找到理由推脱以后解答。

对于村内贪污腐败的问题,大多数村民都是听到许多道听途说的传言以及事件推理,至于贪污腐败的具体根据并不一定清楚掌握,就算有疑问也很少会在村务会议甚至其他场合上当面对质村委干部,甚至更不会在村委干部任职期间提出罢免。原因在于村民普遍存在一种人情关系的思想,认为:村干部也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得罪了以后不好办事,再说了提出反对质疑害怕孤掌难鸣,反倒将自己孤立,更何况反对与弹劾并不一定就能达到预期结果,反而会使自己得罪更多人;就算罢免质询成功,谁又能保证下一任干部不是这样?因此,当干部不是腐败程度超出忍耐限度,村民一般都会屈服于人情世故下。

但也有村内乃至村小组里的能人在以往任职期间办事过分之后,在以后的历届选举中村民宁愿选举才能相对较次一点但德性相对靠谱的人员,也不愿再选这样贪腐的能人。

(四)村民自治与传统治理

在黄龙村村民自治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如今的村民自治似乎与传统的乡村治理有很多相通之处。但二者的确具备相同点,也具有不同点。

相同点在于,村民自治来源于以村为单位的自治传统,都是村中德才兼备的能人担任管理者来主持村务治理,也都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公开与民意的征求,都具有程序民主。

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社会中村民自治管理者大多是长老、长老团体、乡绅等。现代社会的村民自治参与主体以及管理者上是面向村内所有成年公民,管理者尽管是注重德才兼备,但从年龄以及性别上更具主体民主性。尤其是现代社会中女性有权利参与村务治理,而旧社会中女性是没有权利参与村务管理的。

这种从传统发展而来的村民自治还保留极大的传统色彩,也可以说明现代性的民主优势还未完全发挥出来。而作为民主社会的建设,基层民主自治自然是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加快步伐发展。但回头会发现传统色彩较浓的治理模式依然有生存空间,说明这是由农村的治理基础决定,比如文化素质、政治素养、风俗习惯等都决定了农村村民自治存在较浓的传统色彩。

至于基层民主治理是现代性民主政治更有效还是传统治理模式有效,是难以划分清楚的,只能说各有其生命发展历程,我们需要做的是对待传统治理模式应该“去其糟粕,留其精华”,做到继往开来,对待外来先进文明要兼收并蓄。也只有如此,村民自治的发展才会按规律前进,适应国情。

三、结语

民主自治包括自治目的和过程,至于村民自治的优先要求是形式与过程的民主还是效率,这是村民自治内容面临的重要问题。换句话说,传统治理方式中固然缺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标准民主,但其治理效果却不容否定。相反,现代社会的民主是否完全与中国农村自治相适应,是否必须要具备民主的法理要素?但更具备法理要素的民主是否具备治理效率?这亦是我国基层民主所面临的问题。城市化进程造成乡村与城市的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基层治理也会随之产生新的问题。因此,基层治理的研究要随时关注我国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影响,就如同如今的“空巢村”“留守村”造成村民自治的新困境一样,在传统与现代的蜕变中寻找新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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