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明(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医院广西柳州545001)
【中图分类号】R44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1)25-0199-01
【摘要】目的探讨红细胞溶解性血红蛋白检测方法,达到还原真实肾性蛋白检测目的。方法采用血红蛋白可被80%饱和硫酸铵沉淀的特征,分离尿液中溶解性血红蛋白,用双缩脲试剂显色测定。结果血红蛋白分离后,符合尿蛋白与双缩脲反应特征。结论经分离干扰因素,更能接近真实反映肾性蛋白。
【关键词】24小时尿蛋白血红蛋白尿肾性蛋白双缩脲法
24小时尿蛋白测定是临床常用观察肾性蛋白尿的指标,尿蛋白量的多少可以预示肾脏病变的程度和预后[1,2]。现代研究也提示:蛋白尿是引起2型糖尿病患者脑梗死的重要危险因子。24小时尿蛋白量的界限,也作为重症肾病综合征诊断特点之一。因此,24小时尿蛋白测定准确地反映肾性蛋白显得十分重要。作者在长期的临床检验实践中发现,影响24小时尿蛋白测定准确性因素很多,多见于脓尿及红细胞尿,脓尿及成形红细胞尿可以通过离心后取上清液检测,仍可得到准确的肾性蛋白。但红细胞溶解后形成的血红蛋白尿,清晰透明,或被尿液颜色所掩盖,容易在测定过程中忽视,而致结果异常增高,增高几倍到几十倍,有误导临床的倾向。本文就红细胞溶解性血红蛋白尿对24小时尿蛋白测定影响做一实验分析。
1方法
1.1采用卫生部医政司推荐首选检测尿液蛋白定量的双缩脲法。双缩脲试剂盒由中生北控提供。仪器采用手工法721分光光度计,波长540nm和日立1780全自动生化仪分别检测。蛋白沉淀剂为0.075mol/L硫酸和15g/L钨酸钠溶液。
1.2血红蛋白的分离根据血红蛋白可被80%饱和硫酸铵沉淀的特征,取5ml原尿,加入2.8g硫酸铵粉末,使之混合溶解,约合80%饱和度,静置10分钟,用滤纸过滤,取滤液测定。
2标本
选取24小时混合尿,蛋白定性阳性、隐血试验阳性、镜检红细胞阳性者。
3眼观
3.1血红蛋白分离前(1)尿液清晰透明。(2)经蛋白沉淀剂沉淀为暗红色沉淀物。(3)暗红色沉淀物经双缩脲试剂显色为暗褐色。
3.2血红蛋白分离后(1)尿液清晰透明。(2)经蛋白沉淀剂沉淀为纯白色沉淀物。(3)纯白色沉淀物经双缩脲试剂显色为紫色。
4结果
4.1血红蛋白分离前尿液异常增高。经若干倍稀释乘稀释倍数,倍数越大结果越高。无法得到可信结果。
4.2血红蛋白分离后尿液与双缩脲试剂反应,吸收波峰540nm,符合尿蛋白与双缩脲反应特征,结果符合临床诊断。
5讨论
血尿是肾科常见临床表现,约40-50%见于肾内、泌尿外科急诊患者的常规尿检中,因方法学不同,蛋白定性可以得到不同结果:磺柳酸法和加热醋酸法可以同时沉淀白蛋白和球蛋白,结果为阳性;而干式试纸法只对白蛋白显色,结果为阴性。但隐血试验示阳性结果。在留取24小时尿过程中,特别是环境温度较高时,红细胞容易破坏,形成溢出性血红蛋白尿,将上述尿作24小时尿蛋白定量,显然不能反映真正意义的肾性蛋白,结果发送必将误导临床。
肾性蛋白尿分肾小球型、肾小管型和混合型三种。肾小球型是由于肾小球通透性增加,以致蛋白渗入肾小球滤液中,通常排出白蛋白和转铁蛋白。肾小管型是由于肾小管重吸收减少或分泌蛋白增加,主要排出α、β微球蛋白和溶菌酶。混合型则两者兼有。一般来说,肾盂肾炎、急性肾小球肾炎尿蛋白较少,通常小于2g/24小时。而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尿蛋白含量较高,可达数g-20g/24小时。但也有些肾病可不出现蛋白尿。急性肾小球性肾炎也可能不出现蛋白尿。
陈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遗传性肌红蛋白尿、散发性肌红蛋白尿患者,可以从肾中滤出肌红蛋白,也属于肾性蛋白,常规尿隐血试验阳性,常规镜检红细胞阴性。其可以通过游离血红蛋白方法来定量反映其排出程度。
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验操作,规程十分简单,但操作者需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高度责任感,特别是采用自动化仪器检测最容易忽视,利用专业的知识对结果做出判断。可通过常规观察尿隐血试验是否阳性,也可通过血红蛋白为有色蛋白的特性,经钨酸钠试剂沉淀的蛋白颜色来判断。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在双缩脲法常规测定中建议溶血标本应作“标本空白管”,这些干扰理论上可消除,但只相对于“能直接测定”的标本而言。实际上,24小时尿蛋白定量,是无法做“标本空白”的。故作者认为,经分离干扰因素来定量,才是准确可靠的。无论手工操作还是自动化仪器测定,其反应原理都是相同的,凡是开展此项目的实验室,都应存在这个问题,需要检验人员去分析,为临床提供可靠的证据。
总之,积累的资料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测定是可以真实反映肾性蛋白,干扰因素的消除也是可能的,可预见的,随着医学检验过程的规范化,结果的真实性,必将成为临床强有力的支持依据。
参考文献
[1]张健.重症肾病综合征的治疗进展.医学综述,2000,6(5):204-206.
[2]BurtonC,etal.AmJKidneyDis,1996,27:765-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