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自然观是建基于对自然属性的判断之上。自然的属性不仅局限于经济性。而应是经济性、生态性、精神性的综合。环境法的理盒之根在于自然的三种属性;环境法的理念之具体表现在于九个范畴:节制,持续,公平,生命,和谐,朴质,精神,仁爱,情性。正是有了对自然属性的新观念。才使得环境法呈现出不同于民法等其他法的气质,并且,环境法中出现了“伦理回归”的洪流。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