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初,日本日立、松下、三菱电机、东芝、JVC、时代华纳六大DVD技术开发商联盟(简称6C)向国内100多家DVD生产厂家宣称,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的厂家,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生产,中国已加入《巴黎公约》,并制定了完善的专利法,对6C的专利技术应予尊重,因此,要向每台售价为90美元左右的国产DVD收取20美元的专利使用费,这一消息在我国产业界产生了很大震动,也引发了一场大讨论。我国早在1985年就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现行《专利法》颁布于1984年,经历了1992年、2000年两次修改。根据《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对国外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业性等特征,在侵权问题上存在着技术上的判断规则。笔者认为,6C向国内DVD厂家提出专利赔偿一事,将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