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老师,您不罚我们啊?”得到的启示
李平利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怀化市坨院学校湖南怀化418000
摘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明确教育目的,不断丰富自身的教育手段。本文通过具体的教学事件将这一教学理念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教育目的教育手段惩罚
一个中午,我听班上一位学生秘密告诉我说,我们班的李××和唐××在上楼梯时顺便把手中的篮球拍了几下,正好被校长看见,校长立即给我们班的操行分扣了几分。我当时心里给出了情况的基本判断:1.这两位同学平时上进心强,班级荣誉感强,聪明且活泼好动,虚心接受教育,应该不是故意的。2.最近他们喜欢上了篮球,虽无专门的老师指导,但他们自己组队比赛,乐在其中。3.依校长作风,肯定当即给了他们当面教育——不过是校长处理过了的一件小事。接近放学时间了,按照惯例,我去班上总结当日情况并进行安全教育。突然几名学生都急切地说:“今天李××和唐××在楼梯间打篮球被校长扣了班上分!”扫视全班,遗憾、可惜、悔恨、气愤……各种表情。我完全理解他们的想法:我们学校没什么加分项目,大家为了卫冕“文明班级”,往往是拼死拼活将卫生搞得全校最亮洁、纪律维持到最好才加个零点二分。这下可好了,他俩篮球一拍,一下就扣掉五分,全班这么久的努力都白干了。当这些同学当堂“状告”他俩时,也不知道那俩“被告”心里在想什么。我当时只是淡淡地回应了一句:“我知道了。”这时,李××欣喜而大声地问道:“老师,您不罚我们啊?”那声音如同是一位尚未刑满就被意外从监狱放出来得到解放、获得自由的人发出来的声音——惊喜又如释重负!听了他的话,我感到很意外。我心想:我为什么要罚你们啊?顺便把这句话问向他俩。他们说:“因为我们给班上扣分了啊!”原来,他俩是知道自己做错了事,给班级抹黑了,坐在那里规规矩矩听候发落来着!于是我豪气地接了一句:“那就努力把它挣回来!”他俩高兴极了。其他的同学也都信心满满,不再遗憾,而是充满了希望。
“老师,您不罚我们啊?”我反问自己:对啊,我为什么要罚你们?我在想,我罚学生的目的是什么?我罚学生的必要性在哪里?
记得有一次,有几名调皮的学生放学都半个小时了还在学校附近敬老院逗留。我发现后当场进行了严肃的教育,并且要他们写检讨,还通知家长,详细告知放学相关事宜,让家长加强监管。第二天,我还在全班同学面前让他们亮相,让其他同学引以为戒,告诫他们要敲响安全警钟。在学生心里,一定认为李老师是个遇错必纠、遇错必罚的老师。这一次,实乃“法外开恩”!
学生还那么小,大大小小的错总会犯,他们每一次犯错,老师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指导、教育和帮助。语言批评、讲道理、书面检讨、当众亮相、请家长协助……这些都是为了让学生意识到错误、分析错误、改正错误而采取的手段,是为了教育学生,是为了让学生形成健康的人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老师,您不罚我们啊?”——看你们那后悔的心灵,瞧你们那端正的态度,瞅你们那准备承担一切的样子!你们不是已经意识到错误了吗?你们不是勇于承认并打算改正错误了吗?那天真的面庞,那真诚的心,你们已经彻头彻尾、从行动到心理都受到了教育,你们已经懂得了,那我为何还要罚你们?惩罚你们不是我的目的,教育你们才是我的目的。既然你们已经受到了教育——从校长那里、从自我反思中、从同学的指责中,教育你们的目的已经达到,我为何要滥用惩罚?惩罚不是目的,只是育人手段之一。
我们所做的一切目的是什么?我想是育人!教书育人,教书育人,教书是为了育人!不管我们采取何种手段和方法,我们都要立足于一个共同的、最终的目的——育人!只要是有利于教育、培育学生的手段都应该用起来,不管是惩罚性的还是赏识性的,并且育人的手段要不断丰富!
采取一定的手段育人,这在班主任工作中尤为常见:当学生进步时,表扬他是为了肯定他的成绩并鼓励他继续努力;当学生拾金不昧时,赞扬他是为了告诉他做人要高尚;当学生跌倒了自己爬起来时,竖起大拇指是为了肯定他是个独立、坚强的好孩子;当学生勇敢地站上舞台时,投去欣赏的目光是为了让他更有信心和勇气;当学生遇到挫折时,鼓舞他是为了让他领悟风雨过后有彩虹;当学生说放弃就放弃时,劝说他是为了告诉他机会不会天天找上门……
我们采取的这一切的教育手段,赏识性的也好,惩罚性的也罢,立足点只有一个:育人——培育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的人!不管何种,始终要以育人为目标,并且要不断丰富教育手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教育手段,使育人效果最佳化。
新时期教师教书育人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拓宽见识,站在高处看远处,以育人为目标,为学生成长成才着想。教师要乐于学习,勇于实践,丰富教育手段,促进育人效果。
孩子,如果你再问:“老师,您不罚我们啊?”我会告诉你:“傻孩子,老师罚你不是目的,罚人也是为了育人!”
参考文献
[1]刘万德更新教育理念,改变教育方式,丰富教学手段,和学生共同成长[J].高考,2016,(21)。
[2]王静如何在教学中恰当地使用鼓励教育[J].长江丛刊,2015,(13),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