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摘要:《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中的第三条,第四条等都对平等保护原则有所阐述,这些法律法规表明了我国《物权法》中具有平等保护原则。本文就针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然后探讨了《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含义;分析
一、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分析
我国《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在物权主体的平等上的,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财产,其在遭受不法侵害后,都有权获得平等的保护。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法律地位上物权主体具有平等性
虽然物权的主体有着多种形式,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物权主体,其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障。在物权人的划分方面,无论哪种物权主体,都属于同一的民事主体范畴。而无论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或财富方面的不同,都不会影响民法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物权法以民法为依据而设立,因此在物权法中也由此平等性体现。对各种物权,不论是国家物权和集体物权,还是个人私有物权,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受于国家财产同样的法律地位。所有的经济体制、所有的经济主体,都享有平等性的物权保护,也承担相同的义务。
1.2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平等性
当物权发生归属问题时,各物权主体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都享有平等性的权利。不管物权主体的性质为何,即便是发生国家物权主体与私人物权主体发生纠纷,当事人也有权向法规请求公正判决,并明确私有财产的产权与归属。在以往的规定当中,国有资产与其他物权人产生纠纷时,会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处理,这容易造成“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导致的确权不合理。而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则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将法院作为处理纠纷的主体,使得物权得以在纠纷发生时,获得平等公正的确权。
1.3物权受到侵害后,物权主体受到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实施,使得物权主体能够得有平等而有效的保护。只要确认财产属于合法财产,就可以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无论其财产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因此,当物权受到侵害后,物权主体能平等的享有各类请求权,通过此类请求权获得法律的保护,从而恢复受到侵害的财产物权。此外,在《物权法》的保护过程中,其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不因物权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就多赔,私有财产就少赔或不赔的情况。唯有物权保护工作中的方式及责任具有同一性,才能符合《物权法》各项指导思想的要求。
二、确立《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分析
2.1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三条规定,“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这表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物权法》作为民法中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其确立平等保护原则,不仅是《民法通则》的具体要求,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一种完善。司法机关在相应的司法过程中,要依法司法,并对各物权物体一视同仁的对待,并通过公证的判决,确保物权的明晰。
2.2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过程中,存在各种复杂的市场主体。唯有这些主体都遵守相同的规则,履行相同的义务,才能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和实施,能够有效确保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从而促进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同时,《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和实施,能够有效的确认产权制度,并通过法律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假如市场主体为追求利益而不遵守平等原则,就会对市场经济造成混乱和破坏。由此可见,在《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3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
人们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财富,这种合法性的财产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有利于促进人类的持续发展,有利于鼓励人们持续创造财务。《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强调对各类财产进行依法的平等保护,即便是私有财产也不例外。这就给为社会持续稳定的创造财富提供了信心和法律保障。假如,法律对不同的财产存在不同的保护策略,就容易降低人们对财富的安全感,影响人们的创业创新积极性。特别是对私有财产的看清,或者“损私肥公”、“劫富济贫”等,更会让群众产生逆反心理,最终导致企业不敢做大、人民不敢置业、外企不敢投资等一系列问题。从这些方面来看,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对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宪忠.再论我国物权法中的“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J].法商研究,2014,02:67-72.
[2]汪庆红.我国国有财产对私有财产优越权的法理省思[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5:74-78.
[3]任学勤,李翠芳.不动产物权的信赖保护——论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J].法制与社会,2012,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