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忠兴(黑龙江省通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北安164000)
摘要:针对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谈其如何治理和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制度;完善
我国检察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财政的拨款及预算外经费补充。目前我国财政对于检察机关收缴赃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缴的赃款全额上缴给财政专户,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经济实力与检察院的开支预算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不同地区的检察院得到的财政拨款是不相同的,因此形成了有的检察院经费相对有余,有的检察院严重不足。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检察院,收缴赃款多,经费相对较充足,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相对也较先进。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检察院,案件少,财政困难,得到的经费也极有限,人员经费尚无法保证,更何况办案经费和建设资金?而经费缺乏,已成为困扰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个难题。现有的经费保障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由于财政状况不佳,难以全面保障基层检察院办公、办案经费需要
财政预算编制不顺和财政经费多途,严重制约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按照财政包干、各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系,基层检察机关的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地方党委、政府知道靠财政的预算内经费不能维持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就采取以预算外经费补充,即赃款、没收款返还的方法来弥补检察机关的经费不足。而这种解决经费的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是存在利益为重的思想,放纵犯罪。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每年年初基层检察机关考虑较多的是如何寻找经费的着落,存在创收增利的思想观念,主观上有办案以利益为重的思想,往往是有钱有利的案了抢着办,无钱无利的案子不愿办的现象。而一旦形成利益为重的思想,就自然存在放纵犯罪的危险,有的案子由于没有经费,不能正常取证,有的证据错过时机便无从深入,这必然导致放纵犯罪,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二是存在执法不公的隐患,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有钱放人,无钱关人”,对老百姓的这种说法不是不存在。司法实践中,积极退赃是一种悔罪表现,这类犯罪分子一般被关押的时间较短,大多会被改变强制措施,而不退赃的则关押时间较长,有的还会被变相超期羁押。这种观念使执法人员错误地认为交了钱就从轻、不交钱的从重,而老百姓也就自然而然有了上面的说法,这必然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然而我们深层次思考便会发现这大都是因为经费不足所引起的。由于各地财政状况不同,有的当地财政相对困难,由于受地方经济发展落后的制约,在实际中,财政在保证统发工资的基础上,再拨一点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固定支出外,其他公务费一概没有。要想有经费,必须依靠办案,收缴的罚没款上缴财政后,再要求返还,一旦没有罚没收入或罚没收入没有及时返还,就造成干警的差旅费、车辆燃油费、修理费、通讯费、水电费等正常办公费用不能及时支付报销,极易削弱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严重阻碍了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2)科技强检,装备建设步履为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智能犯罪、网络犯罪等高科技犯罪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要求检察机关迅速转变思想,站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前沿,向科技要战斗力,已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人民检察院器材设备配备纲要》,基层院应配备的器材设备分以下六类:信息网络设备、侦查诉讼设备、检验鉴定设备、通讯指挥设备、安全保密防范设备、诉讼档案管理设备。目前的情况看,由于要求配备的器材设备需要大量的资金,所以均未配置完备。根据高检院经费保障工作意见和2001~2005年发展规划,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信息管理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建立检察系统的综合信息网络,改善办案、交通条件,增加快速反应能力。但以信息网络为主载体的科技强检、装备建设在很多检察院根本无从谈起。这在犯罪日益科技化、智能化的今天,使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明显滞后。
在当前强调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经费保障机制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应改变这种检察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应当实行全国检察系统的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
2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探讨
(1)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调剂、使用好上交的罚没款经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经费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将上交的罚没款物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度出合理的、平衡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标准,以确保基层检察机关正常有效运转。
(2)针对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的财政体制,争取各级支持,加大基层检察机关经费投入。检察机关由于领导体制和财政体制的特殊性,经费管理难以实行中央财政预算单列、检察系统逐级下达的办法。因此,可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通过地方保一块,上级检察机关补一点,中央财政补助专款充实一点的办法来解决。同时也要合理安排支出,勤俭节约,将每分钱都使在刀刃上,按“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统筹安排经费支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减少“吃请招待”经费,充分发挥基层经费有限的最大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在现行这种财政体制下,要解决检察机关经费保障问题,笔者认为只有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实行中央财政垂直管理,才能充分保证检察经费,从根本上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3)加强财务监督,使每一分都使在刀刃上。一方面上级院和本级财政部门要对检察机关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实行报帐或报表制,统一联网。而被监督的一方应详细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不得瞒报、虚报等。另一方面上级院和本级财政部门应对检察机关执行财经制度进行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防止干警违法违纪,禁止单位拉赞助、私设小金库等。既从保护干警出发,又从维护检察机关形象出发,搞好财务监督。
(4)对西部或经济欠发达那些自我保障有困难的地区,适当采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国内还有很多地区的财政收入不能自给,自我保障能力欠缺,建议由当地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并采取中央转移支付为主,地方财政补助为辅的方式进行保障。
(5)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大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经费保障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不断学习财政知识和政策,提高运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的水平,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对工作中的疑点难点,及时研究解决,为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努力提高检察经费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积极探索建立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专业素质,培养一批在财务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为基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工作迈向高水平奠下坚实的基础。
只有对“收支两条线”进一步进行完善,在“收支”的“支”上,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并立法给予保障,即将经费预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最高法院编制全国检察系统全年的开支预算,而这个收支预算,则建立在各个法院年初预算的基础上,由各个法院每年所需的建设资金、人员经费组成。这部分的开支预算,在年初由最高检察院交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单列入国家预算,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保证按预算拨款。另一部分由办案经费构成,由于办案经费是随案件的多少而增减变动,属于不可预计因素,因此这部分经费由各基层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逐月按需向同级财政提出,同级财政形成专项经费。专款专用,限时拨给检察院使用。专款的年终结余用于统筹,保证下一年度的经费。这样,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个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经费得以充足的保障,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独立的司法预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真正实现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