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会石铁军(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海林157100)
摘要:浅谈职务犯罪侦查环节中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人权保障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与时俱进,贴近时代、贴近法律、贴近人性,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依据刑事诉讼法:“既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惩治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权利”的立法目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要立足“双保”、“双保”并重。对此,结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实践谈一点粗浅认识,与同仁学者商榷。
1树立“双保”理念,避免单打一
采用或确立任何一种侦查模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既“双保”: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1.1惩治有力。“反贪”是名牌,叫得响,党和人民认可。数以万计的大、中、小腐败分子,丢官落马。纳税人对因贪而丢官者咬牙怒斥,人们群众对落马贪官放鞭庆贺。但在惩治的广度上差距极大,人民群众很不满意,腐败势头没有遏止住,甚至还在漫延,腐败分子前仆后继,由此可见反腐斗争任重而道远。反腐斗争成败,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处于这样一场严峻的政治斗争最前沿的每一名检察官深感责任重大,食不香、睡不宁。弘扬《亮剑》精神是当务之急。不但敢于“亮剑”,还要勇于“亮剑”,宁死剑前,不退半步。立案,是人民内部矛盾向敌我矛盾转化的分水岭,只有对腐败分子恨起来,才能对犯罪事实及时准确查明,依法惩治。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对有罪具有阶段性认定权利”(赵汝琨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通论》第70页)。这种阶段性认定权,对打击贪污贿赂罪十分有利。立案侦查的前提是发现犯罪事实。侦查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如果没有这种认定权,侦查员心中就不没有底,强制手段就不敢用,侦查也就失去了威力。
赋予检察机关“阶段性有罪认定权”是为了更好保障侦查部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治犯罪分子,实现刑诉法的惩治犯罪立法目的。
1.2保障人权不受侵犯。人权保障,是指在诉讼环节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权。贪污受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因智商水平、社会地位、社会阅历等因素,在作案时就考虑如何逃避查究,对知情人收买,堵嘴等办法筑起一道坚固的心理防线对抗侦查讯问。一旦被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对辩解权的渴望远大于其它权利,惧怕罪行败露,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罪责,“涂汁抹粉”,或避重就轻,或摆事实出官式架与侦查员“打游击”。我们认为这是职务犯罪嫌疑人共同的心理反映。
实践证明,科学的分配法定“12小时”时限,其中4个小时听辩解演讲、4个小时让其总结经验教训、4个小时勾通供述。避免正面冲突,最好的办法就是“耐心”。给希望、给出路,促其在轻重结果中作出选择,引导其走坦白交待之路。这条路对双方来说都是智慧之路,光明之路。促成明智选择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讯问前的准备。准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犯罪证据,证据要链条化,这是打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硬头货”。二是最大限度的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主要人员状况。这是沟通环节中树立起检察官公平公正形象、消灭对抗的重要筹码。三是制定严密的讯问计划。
第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检察纪律,均明确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严禁体罚逼供、诱供,挖苦、辱骂等违禁行为的发生。
第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权。侦查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仅要接受内处监督机制的监督,也要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控告。
2转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水平
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管理方式、社会形态均发生了重大变化情况下,侦查模式也应与时俱进,贴近法律、贴近时代、贴近人性。
2.1“以人立案”向“以人、以事相结合”的侦查模式转变。“以人立案”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明确,犯罪事实隐而不明,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收集犯罪证据,过早的固定犯罪嫌疑人。
“以事立案”的特点是:依据举报提供的线索,通过秘密初查,科学地的定性评估,将有价值的线索列入侦查,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然后固定犯罪嫌疑人。
实践证明,以事立案比以人立案更具优势。
(1)有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以人立案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但犯罪事实并未查清。在这咱情况下,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早已筑起的对抗心理防线难度极大。而“以事立案”,犯罪事实已查清,在大量证据面前,再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得不认罪,自觉供述犯罪经过。
(2)法律依据明确。《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调查”。这就是以事立案的法律依据。
(3)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以人立案,过早圈定犯罪嫌疑人,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极易产生正面对抗而引发的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而以事立案更俱隐蔽性,阻力小,对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更为有利。
(4)有利于扩大案件线索来源。以事立案放宽了传统的犯罪嫌疑人明确,并有犯罪事实才立案的要求,只要存在犯罪事实就可以立案。这样线索的来源就广了,同时在通过调查犯罪事实的过程中,还能进一步深挖窝案、串案。
2.2“有罪侦查”向“无罪侦查”转变。有罪侦查特点是:一切侦查活动,都围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无罪侦查的特点是:包括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罪重罪轻证据的收集。
由此可见,无罪侦查更能全面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既惩治犯罪又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侦查中尽可能采取无须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配合查清事实真像。
2.3“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由供到证的特点是:以口供引导侦查,收集证据。由证到供的特点是:以收集证据为中心向零口供靠近。较比之下,“由证到供”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在口供和其他证据的关系上,法律明确要求把侦查活动的重点放在收集其他证据上,口供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
3强化侦查与保障人权当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高度重视侦查中的保密工作。以事立案案件犯罪嫌疑尚未确定,无从对其进行有效控制,隐蔽侦查活动和意图尤为重要。必须防止因自身(内部)泄密而打草惊蛇,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串供、毁证,甚至逃跑,以至侦查陷入被局面。
3.2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预案,防止意外发生。有突发事件及时有相应措施跟进,才能防止意外发生。
3.3重视对涉案人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每个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都享有的合法权益。做为执法活动更应注重和保护他们的此项权益,绝不可泄露、宣扬。实践证明,80%的贪污分子都包养“二奶”,她们多为帮凶或案件直接参与者,这方面的隐私不在保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