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落实监督责任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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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落实监督责任研究

高牧宁

江苏省秦淮河水利工程管理处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做到守土有责。江苏省纪委历次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上明确要求各单位纪委要聚焦中心任务,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因此,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须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真正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本文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监督责任的必要性、工作内容以及如何进一步落实监督责任进行了研究探讨。

关键词:纪检监察监督责任研究

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必要性

1、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党章》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都涉及到对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各项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因此,落实监督责任是各级纪检机关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

2、落实监督责任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客观需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监督责任是保证。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深刻认识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也不能只强调主体责任而推卸监督责任。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查办案件、作风建设,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协助和推动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实现两个责任良性互动、共同发力。

3、落实监督责任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现实要求。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惩治和预防腐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纪委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解决好主次不分、力量分散、越权越位等问题,明确职能定位,聚焦主业主责,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二、强化担当,明确当前纪委监督责任的工作内容

1、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协助党委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落实好重大事项报告、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向党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要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要加强统筹协调,协助党委抓好责任分解,明确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切实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融入到单位发展全过程。结合工作实际,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具体内容,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要开展执纪监督和查办腐败案件。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开展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查处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三、做好“三转”,促进纪委监督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1、转职能抓好主业。

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能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理清自身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工作应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集中精力突出主业,有力地提升监督检查的效果。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坚持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防止由监督主体变为执行主体,真正实现“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

2、转方式出实效。

第一,抓好专职专责工作。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查办案件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责主业,责无旁贷。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知其可为而善为,集中优势兵力,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在组织协调中发挥作用、落实监督。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纪委要做到牵头不包办、监督不替代、协调不越位。特别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管责任,纪委不能包办和替代,应当把首次监督权交还给主责部门,纪委主要通过“再监督”,及时发现各部门履职履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执纪问责,以促使各部门履行自身职责。

3、转作风抓好管理。

提升工作人员素质,坚持人民利益是第一需求、群众满意是第一标准,坚决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民履好职、执好纪、服好务。要强化务实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创新思想理念,改进方式方法,全力防止各种漂浮作风,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努力培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精神,牢固树立敢于较真、敢于碰硬的精神,强化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执纪者必先守纪,监督者必先受监督。

四、关于有效落实监督责任的思考

1、要提升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完善监督机制,优化监督流程,加大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力度。推动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和工作制度,明确需要集体研究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范围,规范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及决策程序。突出重要岗位和重点人员的业务监督,探索建立纪检监督、内审监督、部门监督、民主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2、转变方式前移监督关口。强化源头治理,不断探索预防在先,关口前移的监督方式。严格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及时开展、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抓小抓早,防止小事变大事,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建立健全职工“八小时”之外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职工“八小时”之外的思想动态、社交往来、生活作风及异常行为问题,一人一策,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约谈、早处理,防范“八小时”之外案件风险。

3、切实发挥问责机制的惩戒作用。问责应从定责开始抓起,要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全面梳理,分清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形成“有权必有责,权责必分明”的责任体系。要严格做到有责必问,综合运用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和手段,把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纠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不作为”的严厉问责,“乱作为”的严肃惩治,“慢作为”的限期整改。注重问责结果的运用,加大教育力度,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4、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公开无死角。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应公开公示各项规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纪检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权力事项、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进行长期公开公示,设立“纪委信访接待日”,健全群众参与决策的制度规范,把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民主评议、问卷调查、社会评价、公开通报等融入执纪监督全过程。

5、推动一案双查,强化零容忍。制定落实“一案双查”的实施办法,对于领导干部在腐败案件中的责任要区别对待,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真正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实效性。适时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通过刚性的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落实监督责任。

6、加强落实监督责任的组织保障。

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常研究、常部署,积极支持纪委履行职责,尤其是要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对腐败问题敢于揭丑、敢于亮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

完善纪检工作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部署。“两个责任”的提出,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纪委要认真落实好《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不断强化执纪监督的内生动力。

加强执纪监督队伍建设。要认真落实“两个全覆盖”要求,科学配置人员力量,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干部队伍,为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提供有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