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摘要:在新时代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并购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天然的存在着权利和信息不相称的情况,大股东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而中小股东的权益却常常被忽视,这就使得中小股东权益经常会不可避免的受到侵害。本文以上市公司并购的定义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为出发点,对中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希望能够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并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一、上市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概述
(一)上市公司并购的含义
上市公司并购在英美国家通常用“M&A”(mergerandacquisition)来表示,对此存在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企业为了不断发展壮大,将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而将多家企业联合起来的行为。第二种解释是,一家企业兼并另一家企业,被兼并的企业因而不再存在的行为,与公司法上的吸收合并相似。本文论述使用的上市公司并购的解释为,一公司为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而以公开要约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票的行为。
(二)中小股东的界定
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相对而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控股股东以“资本多数决”原理为标准。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控股股东的含义进行了两个层面上的剖析:第一层面与传统意义上的控股股东含义相同,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二层面的含义是股东的出资额或持有股份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其所有表决权的出资额或股份能够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造成影响甚至是支配性影响的股东。因而,与控股股东相对的就是中小股东,这类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较少,其表决权也不具有支配性的影响力。因此,在公司面临被收购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就处于了明显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其合法利益想要得到充分保障只有借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分析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第一,信息披露不真实。真实性原则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真实情况的客观反映,不得弄虚作假,必须是公司经营活动中实=实际发生的。但在现实中,很多公司的管理层存在恶意歪曲信息的现象,给广大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证券市场中信息是一种具有时效性的资源,股东只有通过把握最及时准确的信息才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但在实践中,多是公司大股东利用自身占有信息的优势在信息披露之前就进行大笔交易,获取了巨额利益。第三,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完整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将所有可能对市场产生影响信息都进行披露,不得有所隐瞒或遗漏。但事实却是,目标公司为了在并购过程中能够更高效的被并购或者并购公司为了更高效的达到并购的目的,会采取避重就轻的方式,让交易的相关人无法获得最全面的信息,这就使得并购行为无法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
(二)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失衡
公司并购的过程中,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中小股东很难通过股东会来实现对其自身权益的保护。因为在很多时候,在公司并购的过程中,中小股东缺乏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的全面了解,并且公司内部所设的监事会在多数情况下无法发挥其该有的制约作用。虽然现在有很多公司在内部制约机制的设置目的中明确了要加强对公司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在公司并购过程中的监督,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实践中无法真正使得公司在并购过程中能够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亟待完善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1)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笔者认为,首先,应由交易所来决定公司是否能够上市。因为交易所更加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这就能为公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的连续性,真实性予以更多保证。其次,赋予交易所对证券披露活动的调查与处罚权。正是因为交易所处于监管的第一线,能够最先掌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若赋予其调查取证和处罚权,就能更早发现问题,就能更加及时的解决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问题,从早期就使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对于证监会,其发挥更多的应是政策性导向作用,而不是实施具体措施,我们应该把目前上市公司的具体监管权下放,立足于监管整个证券市场,而非个案监督。
(2)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笔者认为应大力完善我国收购人的预先警示制度。在多数情况下,收购人为了减小收购阻力会采取“突击”行为,将目标公司的股份迅速的大量进行购买并掌握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这就使得目标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所以,我国应完善收购人的预先警示制度,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够及时获取收购信息以此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3)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笔者认为,首先,应要求管理层披露其对收购的评价以及对股东的建议,特别是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对收购要约的评价意见。由于公司管理层、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都具有专业的财经、法律知识,对收购信息的分析较为客观、专业,能够对中小股东信息分析能力较弱的缺陷起到弥补的作用,使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在获取信息时能够相对公平。其次,要求持股董事披露其收购意向以及在收购双方公司享有的权益。最后,要求管理层向全体股东披露与收购人间的会议决议情况,使股东能够较为全面的了解收购过程和公司对收购的态度,以便其做出最准确的投资决定。
(二)加强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建设
(1)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的内部监管力度。公司内部监管部门在并购审核过程中应着重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定价是否公允,资产评估的方式及未来盈利情况的预测是否与实际相符。对并购后的实际运营情况应进行日常监管,着重对具有盈利预测承诺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利润操控和不正当的盈余管理进行关注。并且,应该督促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其职能,全面关注收购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防止上市公司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2)完善上市公司的表决机制,使每个股东都可以在公司决策过程中切实享有表决权,并且能够真正对公司的重大决定起到实际影响。在本文中阐述的并购这个问题上,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应该适当的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另外,还可以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只有当此部分赞成票超过一定比例才可,最终决议事项能否通过需根据这两部分的投票结果综合考虑。
(3)建立健全投资赔偿机制。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来看,建立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为基础的投资者赔偿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当上市公司在并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中小股东作为投资者在胜诉的情况下应当获得一定的物质方面的赔偿。
四.结语
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关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研究的问题还很多,任重而道远。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的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实践中,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关乎着上市公司并购的顺利进行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希望法律界能够对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给予更多关注,使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进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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