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施工企业EPC模式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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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施工企业EPC模式的探讨

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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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民营施工企业在激烈竞争中只有不断拓宽业务涉及面,才能更好的适应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民营企业如何向EPC总承包管理模式转型。

关键词:民营建筑施工企业;EPC总承包管理模式;转型

一、EPC模式简述

1、EPC模式起源

设计—采购—建造模式(简称EPC模式)

此模式又称之为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

该模式于上世纪8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得到了那些希望尽早确定投资总额和建设周期的业主的重视,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的应用逐渐扩大。FIDIC于1999年编制了标准的EPC合同条件,这有利于EPC模式的推广应用。EPC模式特别强调适用于工厂、发电厂、石油开发和基础设施等工程。

2、EPC模式特点

(1)传统承包模式中,材料与工程设备通常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采购,但业主仍保留对部分重要工程设备和特殊材料的采购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但在EPC承包模式下,业主将项目管理全过程的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商,从而降低业主的投资风险,更好的实现对投资的可控性。相对于我国目前设计、采购、施工分离的方式,EPC具有节约工期、降低成本、责任主体明确的优点。

在EPC标准合同条件中一些条款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例如,EPC合同条件中“现场数据”规定:“承包商应负责核查和解释(业主提供的)此类数据。业主对此类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由业主或业主委派的代表管理工程

EPC模式是业主不聘请“工程师”来管理工程,由自己或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工程。EPC合同条件规定,如果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业主代表应是业主的全权代表。

EPC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是业主参与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大部分风险,业主重点进行竣工验收。但是,如果委派业主代表则不同,在有的实际工程中,业主委派某个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其代表,从而对建设工程的实施从设计、采购到施工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

(3)EPC模式的固定总价合同

EPC合同更接近于固定总价合同。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固定总价合同仅用于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而EPC模式所适用的工程一般规模均较大,工期较长,且具有相当的技术复杂性。在EPC模式条件下,业主允许承包商因费用变化而调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

EPC模式适用于工程所包含的地下隐蔽工作不多,承包商在投标前无法进行勘察的工作区域也不能太大,否则,承包商就无法判定具体的工程量,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

既然合同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全部设计,并承担工程全部责任,故业主不能过多地干预承包商的工作。要求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中预期的工程之目的”就应认为承包商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优选承包商时应突出对承包商过去业绩的审查,对投标书中技术文件的审查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

由于采用总价合同,故期中支付可以按月度支付,也可以按阶段支付,在合同中可以规定每次支付款的具体数额或合同价的百分率。

(4)合伙模式

该模式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首先在美国出现,至90年代中后期,在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工程界受到重视。

合伙模式是建立在业主与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短期或长期的协议;在充分考虑参与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工程共同的目标;建立工作小组,及时沟通,以避免争议和诉讼的产生,相互合作,共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分担工程风险和有关费用,以保证参与各方目标和利益的实现。

合伙协议并不仅仅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之间的协议,而需要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共同签署,包括业主、总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主要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合伙协议一般都是围绕建设工程的三大目标以及工程变更管理、争议和索赔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沟通和管理、公共关系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合伙模式的有关各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参与各方在认识上统一,在行动上采取合作和信任的态度,并愿意共同分担风险和有关费用,共同解决问题和争议。

由于在合伙模式下,工程参与各方要共同分担风险,共享资源,甚至是公司的重要信息资源,因此参与方高层管理者的认同、支持和决策是关键因素。

合伙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故合伙协议与工程合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文件。在工程合同签订后,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经过讨论协商后才会签署合伙协议。该协议并不改变参与各方在有关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参与各方对有关合同规定的内容仍然要切实履行。合伙协议主要确定了参与各方在建设工程上的共同目标、任务分工和行为规范,是工作小组的纲领性文件。

合伙模式强调资源共享,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对于参与各方必须公开。要保证工程的设计资料、投资、进度、质量等信息能被参与各方及时、便利地获取。

(5)合伙模式的适用条件

业主长期有投资活动的工程。例如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由于长期有连续的建设工程作保证,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各方的长期合作就有了基础,有利于增加业主与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故签订长期的合伙协议有较好的效果。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工程、工期极紧的工程,此类工程主要是建立在业主与工程参与各方形成共同的目标和良好的合作关系上。

复杂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工程。此类工程往往会产生较多的合同争议和索赔,容易导致业主和施工单位产生矛盾,甚至纠纷,导致影响整个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如果采用合伙模式,就能协调参与各方之间的关系,有效避免和减少合同争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常常有外国承包商参与,合同争议和索赔经常发生而且数额较大。此类工程采用合伙模式容易为外国承包商所接受并较为顺利地运作,从而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合同争议和索赔,避免仲裁或诉讼,较好地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

二、我国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EPC模式转型

1、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朝EPC模式转型存在的差距

我国工程建设行业设计、采购,施工行业的融合和一体化是一种大趋势。目前国际上,具备EPC能力的企业主要依靠三种力量驱动,即综合管理能力、技术能力、核心设备制造能力。目前,在国内,由技术能力驱动转型EPC的企业已经比较多,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化工、有色、黑色、电力等行业,主要由设计院转型而来,应该说很多企业已经取得初步成功,他们依靠自己在工艺和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提升综合管理能力、采购能力和后期的服务能力,来提升整体的工程管理能力,已经在实际运行中取得初步的成功。

近几年我国大中型国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托综合管理能力强的自身优势,不断加强技术及设备采购能力,从而成功完成EPC模式转型,为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的EPC转型之路提供了有效的学习榜样。

对于我国传统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而言,要实现EPC转型,主要的驱动力还是依靠综合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显然朝EPC模式转型并非容易。那么,传统的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朝EPC模式转型到底有那些差距?从工程项目价值链的角度来看,在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商要完成工程建设的计划、组织、工程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如下图),具体包括前期的计划、工艺的选型、方案的设计、施工的过程管理以及后期的设备调试等工作。

在国外,采用EPC业务模式的工程总承包商,经过长期的实践,基本具有与业务相匹配的能力:

第一,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是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包括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等。在强大的总包管理能力的支持下,这些工程承包商有条件将具体作业层的工作分包出去,并对分包商进行有效管理;

第二,公司通常功能齐全,可以提供全过程服务,包括M(项目管理)、E(设计)、P(采购)、C(施工)、T(开车服务)等。即使存在某些环节自己不能完成,也能依靠战略伙伴来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公司理念上是技术集成商,其能力体现在通过高效管理,实现对知识和技术的集成与加工。这些公司不仅拥有大量技术人才,还拥有大量的管理人才;

第四,公司以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服务为主业,企业的组织运营以项目管理为中心,因此对工程项目高效率、高质量的管理是盈利的保证。公司的组织设计往往采用矩阵制模式来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同时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保证项目运作高效;

第五,公司的融资能力是其争取工程项目的竞争力组成部分之一。多数公司的融资能力主要表现在:协助业主争取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能力;单独或联合投资商组成项目公司,承担BOT等项目的能力;为所承担工程项目提供流动资金的能力等等。

从EPC模式对工程企业的能力要求可以清楚地看出,目前我国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能力上依然面临很大差距。

其一,国际上以EPC模式从事工程建设服务的企业多数是综合能力比较强的大型企业,虽然我国也有很多大型民营建筑企业,但其服务功能、组织体系、技术管理体系、人才结构方面真正能按国际建筑工程公司模式进行运作的很鲜见;

其二,我国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技术投入方面也比较欠缺,不注重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的应用,没有形成自己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普遍缺乏国际先进水平的工艺技术和工程技术;我国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团队;EPC模式需要懂项目管理,懂国际语言,懂法律,懂财务控制,懂客户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国内民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普遍缺乏的。

其三,国内民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不仅面临人才数量的短缺,在如何让现有人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管理上的问题,很多企业人才激励机制不到位。

其四,在内部组织上,国内大型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内部管理比较松散,甚至一些具有特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其总部管控能力非常薄弱,总部往往难以实现对项目总体控制、采购实施、施工管理、试运行(开车)等方面的有效管控,更不用说按照国际建筑工程公司的矩阵式组织结构运行了。

目前民营施工总承包在EPC转型上有哪些不足?

1、计能力的不足。做EPC项目的起点应该是技术的策划,技术的起点是工艺的熟悉,这一点是施工企业的不足,由于是对技术,特别是技术工艺能力的欠缺,导致施工企业甚至不敢想EPC项目。

2、采购能力的不足。施工企业在一般的施工总承包过程中,承担的采购工作主要是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安装,大型设备的选型能力薄弱,几乎没有参与过大型设备的采购,也不熟悉大型设备的选型和采购谈判,由于缺少练兵,既没有经验也没有这方面的人才。

3、设备调试能力的不足。由于施工总包企业承接的是技术含量相对薄弱环节,参与调试和试运行环节的工作不多,自然也缺少这方面的能力。

4、项目整体策划能力的不足。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的是工程建设环节中的施工一个环节,主要能力还局限于工施工组织一个环节,几乎没有参与过工程的计划、组织和运营环节,所以整体策划、组织、管理能力当然不足。

三、如何弥补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能力上的不足

1、EPC的意识。

目前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于EPC能力的培养有几种错误的意识:一是无知者无畏,有的企业做了几个小型的EPC项目,小的成功让他们觉得做EPC不过如此,错误的认为做成1-2个小的项目就塑造了EPC的管理体系;二是悲观主义,认为自己什么能力都不具备,而不去研究。EPC意识的培养是从学习EPC的基本知识开始的,学然后知不足,在学习中寻找差距,首先需要研究EPC对企业能力的要求,寻找企业自身的差距,EPC体系对工程企业的能力是比较全面的,能力的建设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所谓有备无患,经过长期的资源积累,长期的能力塑造,才有可能培养出能力;中国目前的200多家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集团,毫无疑问,多数都要朝EPC运营模式转型,在企业内部逐步加强EPC体系建设的培训,是宜早不宜迟的。

2、逐步在内部加强EPC管理体系建设

能力建设的起点是总承包各个环节管理能力的建设,需要从总体的报价能力、工艺能力、设计能力、采购能力、协调能力等诸多环节进行加强;在这些能力建设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吸收、培养具备这些能力的人才,制作适应EPC业务的管理运营手册。目前一些总承包企业正在逐步建设这个体系,如电子建设行业的总包企业正在调整内部人员的结构,增加技术人员的比例,减少施工作业层面的人员比例;电力建设行业的领先企业已经着手建设整个项目管理体系,做各类运行手册等等,这些都对推动EPC业务的发展很有益处;

3、在实战中迅速弥补局部的能力缺陷。

EPC的建设,既是一种意识,更是一种实践,一旦机会来临,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要放弃,即使是承接小型的项目,多数民营总承包企业往往存在能力的不足,所以迅速弥补能力不足非常重要。如何进行能力建设?一是要加强储备,比如技术、工艺的能力,在施工总承包的过程中就要有意识的加强,一旦机会来临,迅速通过整合过去工程中的各类资源,来迅速弥补能力的不足;二是在实践中加强总结完善和加强学习;总结要基于实际,而又要高于实际,着眼于长远;学习是能力提升的捷径,EPC的实践来自于市场的需要,在国际上已经存在很多成型的管理方式,虽然难以拿来主义,但是借鉴的价值总是存在的,通过借鉴其他企业、国外的优秀模式,能缩短成功的时间;对多数民营施工总承包企业而言,通过小型EPC项目练兵,积累能力,控制风险,做到心中有数,逐步承接中大型EPC项目,“摸着石头过河”的思想,照样适用于施工总承包的EPC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