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及教学模式的重置途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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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法学教育的困境及教学模式的重置途径

施远

施远连南瑶族自治县职业技术学校广东清远513300

摘要: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出更多法学专业人才,为司法理论体系完善和法律制度创新提供更多人力资源。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面临着一些选择难题和困境。文章从我国现阶段高校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入手,并从培养目标、培养体系和教学实践及教学方法入手,来谈谈教育模式的重置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学教育困境教育模式重置

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被赋予了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制度创新人才的使命,法学教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中国司法的样态。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式直接关涉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将为法治国家建设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换言之,法学教育目标选择和其方式配置不仅仅是对教育理念的反思,同时也是一个教育技术问题,即教育目标设置下的有效方式配置问题。法律教育具有实践性和规范性特征。因此,法律教育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方式配置不仅要遵循普通高等教育的一般抽象标准——有效性,更应该深入反思法律教育的有效性的特殊诉求——即实践性教学和规范意识的培养。

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现实困境

1.法学教育模式定位不准,人文精神缺失。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定位不准表现在两个认知的误区上。其一,将法学教育定位为法律知识的传授。这种认识源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其基本思路是,教师在法学教育中的角色是传授者,传授的客体是法学知识,由此表现为课堂上的灌输式讲授,偏重对规范条文的讲解,忽视其背后的立法主旨以及规范条文与法律实践的融合。其二,将法学教育定位为技能培训。这种认知克服了传统教育的影响,完全从实践的角度来设计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例如,传入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这种教育模式下,教师倾向于教会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学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技能而沦为了“匠学”,导致法学教育的“技能化”,只有“技能”而无“人文”。“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应用型人才匮乏。

就目前而言,法律职业教育的功能长期被定位为一种上岗后的补充学历培训,这就使法学教育被迫担负着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与此同时,法学教育还有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高层次法律人才需求的缺口仍然很大,鉴于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以及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法学教育很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逐渐形成了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与法律人才供应不足的矛盾。

3.在书本理论知识教授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采取学院式教学法,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但就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而言,法学教育对知识的更新和扩展不能做到与时俱进。当前社会处于一个重大的变革时期,这一时期新兴领域不断出现,新兴领域法律如商业谈判、信用管理、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知识日益为社会需要,这就要求处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们改变墨守成规的作风,不断接受并形成新的知识结构。但是目前法学课程设置内容滞后,课程所设法律知识陈旧、老化,教学计划严格、僵硬,修改程序复杂。法学教材修订和出版周期过长,而且主要限于法条注释这样的问题,很少涉及新兴法律领域。而即使传统知识教授方面,近年来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互融合,英美法系法律观念的渗入对我国这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许多传统法律领域甚至改变其根本理念以适应法律世界化的潮流。而许多法律院校仍面临着这样的尴尬,用若干年前撰写的教材,传授已经修改了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

4.高校管理权的失范。

高校是法学教育的关键,高校自身的状况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成败。目前我国高校管理权失范的问题对法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高校内部规章不当、高校管理行为失范、高校教育服务的不作为,其原因在于权力固有的扩张本性和负面作用、教育法制建设的不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等。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重置途径

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定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体系,也培养了大批专业司法人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在教育目标设置上仍然存在着缺失,教育模式的制定也较为混乱,并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为此,我国法学教育模式还有待重置,在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应当基于中国基本国情,合理利用逻辑性强的大陆法系和实践性强的英美法系,明确法系教育目标,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目标。并对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重置途径提出了几点建议,具体如下所示:

1.系统思考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的。

我国法学教育理当着眼于司法职业化、伦理化的发展趋势,培养学生们观察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方案、法言法语的逻辑思维能力等。国家应当承认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和自律性,在相应的教学计划中给予法学院自主课程改革的权限;重视学生规范的法律运行判断意识和司法风格的兴趣培养。这样,既借鉴了大陆法系的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律职业资格取得的先决条件的优势,又借鉴了英美其他学科背景候选人经过训练后获得司法考试资格的经验;既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现有法学教育资源,又可以保证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2.将实践性法律教育设置为法学教育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我们认同法学教育不仅仅承担着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还承担着法律职业技术训练的职责,那么,对学生实践性技能综合素质的提高就至关重要。我们现在通行的、也是引进的实践性教学有:培养司法情景模式和辩论艺术的模拟法庭、通过实际解决法律个案的法律诊所课程以及我们已经形成的课程实践和论文及实习的成功经验。笔者建议,无论是模拟法庭、诊所课程,还是其他实验方式,都必须和通识的理论课程紧密结合;同时,设置每一门通识性法学课程由理论、案例及练习方式共同组成,考核方式也相应地包含这三项内容。

3.克服管理权失范,构筑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

教育和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并不能使学校管理超脱法律限制和约束。要解决高校管理权的失范问题,就要以法律的方式明确高校管理权的限度,让权力行使有章可循。此外,还要在程序上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高校在进行管理时,要区分公权和私权的双重身份,不能混淆各自的角色,要明晰自身的主体诉求。在此前提下,高校要树立以大学生发展为中心的理念,学校的办学必须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强调以人才培养为本,将学生的成长、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核心价值取向。同时,赋予学生学习的选择权,培养学生的个性。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强调“弹性化”,例如弹性课程制度、弹性学分制度、弹性评价标准等。这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引导教师与学生积极融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最终形成一个自由、协调、宽松的氛围,法学教育的各个主体在研究学术、传承知识、探索真理、创造文化中最终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

4.改变评价模式,促进法学教育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中,学校领导并没有给法学专业过多的特殊管理,在招生、师资、教育经费上所采取的措施与其他专业都大致相似。同样的,在教育评价上也与一般专业相似,这样就使得法学专业学生的思维模式与其他专业学生相似,不具备创新能力。虽然有些高校意识到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教学模式改革,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这些评价模式改革都以失败告终。基于此,笔者提出高校法学专业的相关负责人应该转变思想理念,摒弃急功近利的评价模式,减少行政干预和形式化管理,让法学院能够在自主的氛围中开发和发展自己学科的特色,发展自己的办学模式和学生培养模式,让教学和科研实现多元化发展,这样培养出的法学人才才是多元性的精英性人才。由此,当下的法学教育方能最终走出瓶颈。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在加强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要注重发挥法学教育对国民的启蒙作用,将其放到常识教育的高度,使各大法律院校成为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基地。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到当前法学教育目标设置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并积极采取措施重置法学教育模式,制定合理科学的法学教育目标,以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为立法、司法体系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参考文献

[1]侯琴论法学教学模式的革新[D].首都师范大学,2009年。

[2]卢静张悦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引进法律诊所教育[J].法制与社会,2010年20期。

[3]杨端谈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模式的多元化[J].中国电力教育,2010年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