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1日在深圳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①香港立法会于2000年1月5日正式通过了根据《安排》对《香港仲裁条例》的修改;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0年1月24日对地方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安排》。
仲裁与法律
200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