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常态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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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常态化

于晓娜

招远市委党校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本文分析了对行政机关内部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需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这一规定较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的“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这一规更为具体且更加明确。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就是要对政府的决策过程进行一个法律上的检测或者过滤,不仅达到行政的目的可以实现,还要符合行政的正当性要求。

一、对行政机关内部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

重大行政决策旨在提供重要的公共物品,行使的是重要的行政决策权,决策结果会对社会公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依法作出。所以对行政机关内部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具有至关重要性。

首先,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健全政府依法决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其实早在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建设的不断增强,政府面临日益增多、负责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因此,越是重大复杂的行政行为,越要注重从法律层面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当前,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参差不齐,违法决策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其审查职责由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加强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并从源头上、全局上预防、堵塞违法行为的产生,因此,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是防止违法行政行为出笼的“过滤器”和“防火墙”。

其次,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的根本宗旨就是执政为民,根本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重大行政决策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质量集中反映了政府的执政水平和管理水平,如果决策失误过多,决策成本过高,都将直接损害决策部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尤其重大行政决策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以及认同感。近年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由于政府的决策未能够尊重客观规律,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甚至有一些项目刚动工就终结,这既给国家、社会、群众带来了重大的损失,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对行政机关内部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最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制约政府滥用权力,加强监督的重要途径。行政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第一道关,由于权力未被规范,一些地方政府出台公共政策、发布规范性文件很随意,一切只讲目的不问手段,有时候公然违法,有时候则是迁就自己的片面看法,结果造成政府权力滥用。因此,要把好这道关口,对重大这次《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这一制度的推进和落实,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时,不仅要听取各方意见,让公众参与,也让重大行政决策趋向合法性。

二、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需注意的问题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也同样需要注意相关的问题。

明确重大决策的范围问题。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就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过程。所谓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是行政机关所管辖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具有宏观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特点。一般来说,重大决策应该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涉及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者调整重要行政收费、政府基金的项目、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等。但是对于具体事项,各地的理解有所不同,对“重大”的定义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同一项决策议题,在高层次的行政机关决策活动中可能只是一般行政决策,但对较低级别的行政机关则往往构成重大行政决策。因此,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该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合法性审查应保持客观公正,避免走形式主义。由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政府法制部门,作为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是行政首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要对政府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决策程序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政府法制部门隶属于政府,并非独立单位,具有依托性,缺乏中立性,往往受制于政府,不敢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因此,要求其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保持客观公正,着眼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从而避免政府决策的盲目性、任意性。目前,有关合法性审查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未形成一套统一的、完善的、刚性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因此,一些政府法制部门为了避免与政府之间的矛盾,选择听之任之,怠于履行其职责,即使是审查也只是流于形式。

合法性审查结论应常态化。《决定》将合法性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道必经程序,要求政府法制部门把住合法关,同时就必然要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给出审查结论,出具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否则合法性审查程序就会形同虚设。在社会实践中,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作出意见书的,并不常见,甚至许多合法性审查结论降格成为领导可用可不用的参考意见。因此,这就要求政府法制部门必须做出具有约束力、强制性的审查结论,并且这一审查结论应成常态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