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政策在公诉实践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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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政策在公诉实践的思考

庞鹰

庞鹰(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海林157100)

摘要:简述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坚持的原则并分析公诉环节如何适用宽严相济政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公诉;实践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宽严都要落实,宽严都要依法进行。高检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文件,可以说宽严相济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提出的新的要求和重大任务。当前在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对检察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大考验。检察机关处于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和前期地位,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针对性的重点研究如何落实好依法从宽的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结合检察公诉工作实际,对宽严相济政策的检察适用作些思考。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概说

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中国古代就有宽严相济思想的记载。如,《周礼·秋官·大司寇》中即有:“刑轻国,用轻典;刑常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左传》中记载,郑国子产执政,采取宽猛相济的政策。对此做法,孔子曾予以高度评价:“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事以和。”此后的《唐律疏议》及其他一些立法、文献中都有类似记载。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当宽则宽是指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如初犯、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对于那些严重犯罪,应当严厉打击、绝不姑息。但是,对于严重的犯罪如果具有从宽情节,还是应适当从宽,这是宽以济严。严以济宽,罪是较轻的,但有从重情节如属于累犯,也应予以从严。宽严有度,宽不是宽大无边,严也不是随意的。宽严审时指宽与严都不能离开一定的形势,宽与严都必须根据不同的形势来具体对待。

2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1)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

(2)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方面、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3)严格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

(4)注重效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以有利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3公诉环节如何适用宽严相济政策

宽严相济就是“宽”与“严”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使得宽严有度,宽也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总之,对于如何把握好这个度,目前除了最高检颁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三个文件之外,还没有对其作一个具体可供操作的标准,结合我们公诉工作实际,总的说来,就是要一方面高扬利剑,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一些社会影响大,民众反映强烈,对给人民、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决不手软,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同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则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让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说来,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主动介入,加强配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没有对严重犯罪的从严处理就不能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和谐。为此,针对重大、恶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该加强与侦查机关的相互配合,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和规范侦查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形成“既有监督又有配合、在监督中强化支持和配合”的局面。

(2)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3)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又要重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罚偏轻的,一般不提出抗诉。对于第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一般也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5)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属于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方面和解,及时化解矛盾,依法从宽处理。

(6)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7)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