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退休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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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退休制度

郭芮利

郭芮利/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我国现行退休制度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已取得较大成就,但仍显不足,尤其是其公平性的体现,需大力完善,以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本文就我国退休制度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改革方向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退休制度;退休年龄;退休金;公平

一、退休制度的涵义

退休制度,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包括退休原则、条件、待遇、审批手续、安置管理等规定。它是人事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退休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政策思路

(一)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

1、问题与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人员)年满60周岁,女性(企业人员)年满50周岁,女干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的人员)年满55周岁。

由此可以看出,女性的退休年龄低于男性,有人认为比男性低的退休年龄使得女性具有更多优势,缩短了女性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女性领的退休金要比男性低。退休年龄的不平等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退休金给付的不平等。

2、改革的政策思路

男性与女性的平等首先意味着一个平等的退休年龄,或者说是平等的选择。采取何种方式统一男女退休年龄以及统一是否一定会产生预期的平等结果呢?

方法有很多种,比如建立男女将受领同等数额退休金的体系,因为女性寿命更长,所以可以减少女性退休金给付,这样最终她们与男性受领的数额是相同的,或者提高男性受领给付率会达到同样的效果,又或者提高女性退休年龄或减少男性退休年龄到某一个年龄。但是,无论我国在统一男女退休年龄上采用了何种路径,都需要在立法的保障下逐渐形成实现实质的平等所需的现实环境,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需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与退休者等主体的协调与合作。

(二)提前退休的不规范

提前退休是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企业职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退出劳动领域并受领退休金的行为。

其中,就出现了内退不规范问题。内退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劳动期限、劳动报酬以及相关待遇等进行了变更,当内退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内退期间,企业及内退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内退不属于提前退休,而是国企改制时期一种特殊的“提前退休”情形,因此内退职工不能领取退休金,只是领取基本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才能领取退休金。同时,职工内退也并非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是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尚存。

2、改革建议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的自律行为,不能以侵害职工的权益为代价换取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企业针对职工设立激励机制与专门性培训,从经济与职业技能两方面确保自愿内退的职工离开劳动岗位以后能够进行再就业或者再就业的劳动报酬不会较之前的工资减少。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对职工设立约束机制,防止其实施不规范的提前退休终止劳动合同、非法获取退休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的行为。通过企业这些措施使得内退等行为不会增加国家失业率,进一步维持社会稳定。

(三)退休金给付“双轨制”易导致分配不公平

1、问题与现状

我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的退休金给付体系是两种不同的退休金给付体系。自从1978年以来,公务员退休金给付始终采用现收现付制度,由国家财政统筹,个人不用缴费,也没有建立个人账户,退休金的替代率几近10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替代率与公务员保持一致,但是近年来事业单位逐步启动了改革方案,逐渐与企业职工的退休金给付接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这样,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则需要缴纳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具有相同工作年限的条件下,前者的退休金替代率明显高于后者的退休金替代率。国家已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即便如此,企业职工的退休金给付水平仍低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存在差距的情形被称为退休金“双轨制”。两种体系之间明显的不平等引起了较大的社会争议,而且近年来愈演愈烈。

在我国,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给付之间也存在清晰的界限。公务员的退休金给付全部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而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筹自支事业单位。一般来说,自筹自支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收入水平较低,也是事业单位之间收入分配“洼地”。另外,近年来,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高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但是退休金的替代率因不同工资体系而大不相同,因此导致公务员的平均退休金要高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学者经过测算,以男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改革后退休金的替代率大约为42.994%,还不及改革前的一半。因此,退休金“双轨制”不仅存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之间,而且也存在于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

2、改革政策思路

为了解除这种退休金给付“双轨制”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建立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降低公务员退休金给付标准、发展企业年金等措施。

但是公务员的工作风险大、承担责任较高,给予较高的退休金给付也似有“高薪养廉”之用意。如果希望通过削减公务员退休金的方法来减少公私部门雇员在退休金给付上的差距,减轻财政负担,势必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阻滞改革的进行。所以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推行企业年金或者其他补充性退休金给付可能是比较缓和又能引起积极效果的改革方式。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退休金“双轨制”涉及到分配公平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如何推进具体的柔性措施,但是若能以分配公平为基本的价值取向,才有可能促使改革进行得更加顺利。

三、结论

我国已逐步开始实施退休制度改革,本文分析了现存退休制度的问题,并对其改革的方向提出了假设,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最终实现平等的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1]黄崇超.对调整退休制度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8):72-74.

[2]周辉.我国延迟退休年龄限制因素分析与建议[J]学术交流2011(2):136-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