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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石油工程建设企业在着力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两个责任”的过程中,存在着责任追究意识偏“弱”、责任追究机制偏“散”、责任追究力度偏“软”、责任追究效果偏“虚”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落实好“两个责任”,就必须在强化担当意识、强化责任界定、强化监督查处、强化结果运用等方式,真正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关键词:石油工程建设企业完善责任追究落实两个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石油工程建设企业结合改革发展实际,着力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上,逐步形成了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格局。但对照“两个责任”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亟待认真研究思考和切实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责任追究意识偏“弱”。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还不够强,认为实施责任追究得罪人,所以不想追究、不愿追究。有的领导干部存在好人主义倾向,搞功过相抵、网开一面,或直接包庇护短,不予追究责任。从石油工程建设企业近年查办的案件来看,有的违法行为相关领导干部也多少有些觉察,但却担心影响工作大局、担心“家丑”外扬、担心得罪人,对问题的苗头优柔寡断、犹豫不决,结果愈演愈烈、酿成大错。
责任追究机制偏“散”。一是责任主体界面不清晰。各级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上级党委领导下级党组织,具体的责任分工、职责范围还有待细化完善。比如,一个干部被任用以后出了问题,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下级党委责任还是上级党委责任,是提名推荐者的责任还是考察任用者的责任,责任链条模糊不清,不知道该追究谁的责任。二是责任追究内容不具体。面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有的单位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方式,以及责任追究适用范围等抽象笼统、大而化之,责任追究的提起、实施等程序不规范。三是责任追究标准不统一。哪种情况算程度“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哪种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尚没有统一的、明确的、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
责任追究力度偏“软”。少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一手硬、一手软”,对出现的问题不认真调查、不追究责任,简单处理了事;下属出了问题,只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理,不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有意袒护个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单位纪委抓监督看党政脸色行事,对同级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流于形式;有的受“法不责众”思想影响,对“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决策”事项造成的失误,往往“板子”打不到具体人身上,大多数采取“通报批评”、“内部消化”、“经济处罚”等方式敷衍了事。这些虽然只是极个别现象,但危害极大、影响极坏,暴露出我们的责任追究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必须引起高度警觉。
责任追究效果偏“虚”。近年来,石油工程建设企业下大力气推进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效果总体上比较好。比如,有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问责、被追责,党政主要领导则取消当年评先选模和晋升资格;有的单位干部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被问责,也相应扣除领导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兑现奖;有的单位建立违纪违规问题曝光栏,实行通报制度,让干部员工人人都能从中得到教育、得到警醒。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仍有少数单位从所谓保护、教育的立场出发,“板子”举得高高的,打下来时轻轻的,责任追究还未真正达到刚柔相济、宽严适度、重在警戒、防微杜渐的效果。
二、对策建议
严格责任追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最具严肃性和约束力的环节,是推动责任制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的有力手段。石油工程建设企业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关健要做到“四个强化”,重点解决好四个问题。
强化担当意识,重点解决好“不愿追究”的问题。一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自觉接受追究。要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被问责”意识,牢固树立用权必须接受监督问责的思想,对属于自己的问题,勇于担当责任,敢于接受责任追究。二是克服本位主义思想,主动进行追究。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认清自己的工作不出问题是业绩,出了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吸取教训着力改进也是业绩,对自己及下属所分管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不藏不掖,有了事实就主动进行追究查处。同时,通过层层“签字背书”,明确权责对等的原则,强化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三是实行终身追究,给权力带上“紧箍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里面,最关键的就是“终身”两个字,只要是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出错,不论时间、空间变化,不管是现职、调离、升迁还是已经“退居二线”,都要为错误决策承当责任。
强化责任界定,重点解决好“追究谁、追究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一是明确责任追究主体。结合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层层分解细化,明确到每一名领导干部身上,确保每项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环环相扣、逐级负责的责任网络。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内容。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细则,把相关要求和内容具体化,真正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责任追究有依据”。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标准。针对不同情况,细化履职标准,量化责任等级,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警示告诫、经济惩罚、批评教育等手段实施责任追究,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刚柔相济、宽严适度,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和减少随意性。
强化监督查处,重点解决好“怎么追究”的问题。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对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手软。各级党委要大力支持纪委执纪问责,严厉查处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同时,要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案件的曝光力度,做到曝光一批、教育一批、治理一片、警示一方。
强化结果运用,重点解决好“追究不到位”的问题。结果运用环节,是责任追究最具震慑力的关键环节。结果运行不到位,从本质上讲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责任追究结果运用,重点是做到“一挂钩”、“一否决”。“一挂钩”,即责任追究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先选模、经济责任等挂钩,尤其是因领导干部管理方面的责任,给本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必须给予责任者相应的处罚;“一否决”,即党员干部任用提拔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对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降职、撤职等处理。这样既教育本人,也教育其他领导干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起到“惩一儆百”的群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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