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轮机建造检验典型缺陷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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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轮机建造检验典型缺陷探讨

孙振国

(广新海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528400)

摘要:本文以自卸运砂船轮机建造检验中发现的典型缺陷为案例,从法规、规范角度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结合实践经验,提出可行性的对策,旨在避免检验中重复出现此类问题,提高船舶建造质量,为检验同行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船舶轮机;轮机建造检验;典型缺陷;整改措施

1固定式CO2灭火剂容量问题

1.1问题描述

某船厂负责建造的国内沿海航区113.80m自卸运砂船,其安放龙骨日期:2016年06月×日,总吨6,377,主机功率为1,392kW×850rpm,2台,机舱、泵舱及输送带舱采用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其中机舱为最大保护处所。现场检验时发现主机启动方式与设计图纸不符,按图纸主机起动方式为电起动,而实船主机为压缩空气起动,机舱共增加4个启动空气瓶,每个气瓶容量Va为0.25m3,工作压力P为3.0MPa,现场主空气瓶安全阀出口未设通向室外大气的排放管。若主机启动空气瓶全阀出口未设通向室外大气的排放管,则CO2灭火剂容量计算时,须计入主空瓶内自由空气所需的灭火剂量Ma。现机舱实际所需的CO2灭火剂总量Mt2为:Mt2=1,515.57+21.43=1,537(kg)经检查实船配备68L、充装量45kg的CO2钢瓶34瓶,CO2灭火剂总容量为1,530kg(<Mt2),故船上实际CO2灭火剂总量不满足要求。

1.2法规、规范要求

根据“11法规”第4篇第2-2章1.4有关要求:当计算灭火剂必需的剂量时,换成自由空气容积的启动空气瓶容积应被加到机器处所的总容积中。作为替代,可以在安全阀上安装一个通向直接通向室外大气的排放管。

1.3整改措施

方案有两种:一是增加CO2灭火剂容量;二是将主空气瓶安全阀出口通过管路连接引至露天侧。考虑到主空气瓶安全阀没有管路接口,最终选择方案一,增加68L、充装量45kg的CO2钢瓶1瓶,实船CO2灭火剂总容量为1575kg(>Mt2),满足要求。

2泵舱布置问题

2.1问题描述

某船厂建造97m沿海航区自卸运砂船,其安放龙骨日期:2016年10月×日,总吨5,349;机舱及输送带舱设有一套固定式CO2灭火系统,CO2灭火剂总容量为1,530kg。现场检验时发现设备布置与设计图纸不符,实船左泵舱内布置两台冲水泵和两台抽水泵,均由柴油机驱动,其中NO.1冲水泵柴油机型号为SC33W825CA2,功率为588kW×1,500rpm,NO.2冲水泵柴油机功型号为G128ZLCa15,功率为254.9kW×1,800rpm,NO.1、NO.2抽水泵组相同,其柴油机型号均为6135ACa3-1,功率均为107.7kW×1,500rpm。而设计图纸上左泵舱则是布置3台电动抽水泵和1台液压拉杆液压油泵组,其中3台电动抽水泵移已至机舱,1台液压拉杆液压油泵组移至右泵舱。左泵舱柴油机合计输出功率为1,058.3kW(大于375kW),且该船总吨大于2,000,根据“11法规”要求,该处所应为A类机器处所,须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等,现场布置不满足要求。

2.2法规及规范要求

根据“11法规”第4篇第2-2章1.2、1.6有关规定:(一)1.2定义(20)A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①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②用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二)1.6.2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1)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本章1.6.1(1)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中的一种;(2)符合本章1.5.5规定的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至少设有1套。对载客少于100人的客船,此要求可以免除;

2.3整改措施

左泵舱增设固定式CO2保护系统,该泵舱容量为350.12m3,依据“11法规”,经计算该处所需CO2量为250.09kg;查表1.4.2(10)⑥,泵舱CO2释放总管d选用DN32(Φ42X3.5)的无缝钢管;泵舱选用喷嘴孔径4-φ8,所需喷嘴数量Np:Np=[π×d2×0.85]/π×82×4/4]=3.4(个)左泵舱实际布置取4个4-φ8喷嘴,其中一个位于花板下,另外还增设1具45L舟车式泡沫灭火器、1套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及1条脱脸通道等。

3油水分离器设备问题

3.1问题描述

某船厂建造的国内118m沿海自卸运砂船,其安放龙骨时间为2016年04月×日,总吨为7,294,机舱设有一台油水分离器,其处理量为0.5m3/h。机舱油水分离器系统完整性检查时,发现产品证书中载明:(1)本产品采用×公司生产的“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2)本证书与“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船检证书一并使用方有效。现场设备检查未发现有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由于该款产品制造厂商设计是按配备有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申请型式认可。因此,船上现有设备不满足要求。

3.2法规及规范要求

根据“11法规”第5篇第2章2.5有关要求:(1)2.5.1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机动船舶,应装有符合本条2.5.3规定的滤油设备。凡载有大量燃油的这种船舶,应符合本条2.5.2的规定。(2)2.5.3本条2.5.1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

3.3整改措施

实船设备按产品证书中记载要求,由设备厂家增补一套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并提供该设备产品证书,经核对一致。整改后,油水分离器系统作效用试验检查,工作正常,符合要求[1]。

4舵机液压系统问题

4.1问题描述

某船厂建造的国内118m沿海自卸运砂船,其安放龙骨时间为2016年04月×日,总吨为7,294,船上设有一套摆缸式电动液压舵机,其公称扭力为125kN•m;液压系统设有两套电动液压泵站,互为备用;舵机舱(左/右)各布置两个液压油缸用于推动舵叶。液压系统完整性检查时,发现舵机液压油缸上未装设隔离阀,且两套液压油泵出口管路汇集后通过分集流阀5和液压锁7后,接至舵机液压油缸进口,即每个油缸进口仅有一路液压油管路,如图2(a)所示,当管系或一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此缺陷不能被隔离,故不满足“11法规”要求。

4.2法规、规范要求

根据“11法规”第4篇第2-1章2.7.2相关要求,如主操舵装置具有2台或几台相同的动力设备,则在下列条件下可不设置辅助操舵装置:(1)对于货船,当所有动力设备都工作时,主操舵装置能按本章2.7.2(2)②的规定进行操舵;(2)主操舵装置应布置成当其管系或一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此缺陷能被隔离,使操舵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

4.3整改措施

现场在舵机液压油缸上每个接口位置均增设一个隔离阀9,且液压管路系统布置修改为每台液压油泵出口管路通过分集流阀5和液压锁7后,各自独立接至油缸隔离阀。当管系或一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此缺陷能被隔离[2]。整改后,通过对舵机液压系统系泊及航行试验效用检查,工作正常。

结束语

船舶建造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通对建造检验过程发现的案例原因分析,提出可行性的对策,避免此类缺陷重复出现,从源头把好船舶轮机建造检验质量关,有效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参考文献:

[1]周丽,樊哲林.船舶轮机管系及其建造阶段的监督管理措施分析[J].山东工业技术,2017(09):263.

[2]李冬梅.船舶轮机自动化机舱动力装置与系统[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7(1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