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现实困境与突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6-16
/ 2

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现实困境与突破

张雅丽

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150000

摘要:农民工群体作为城市外来的务工人员,在我国各大城市中广泛存在,尤其是一线城市中,农民工的数量相对更多。农民工往往从事着城市中多数的体力劳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农民工群体的职业病发率往往较高。但是由于他们自身的法律意识问题和自身特殊身份的问题等,他们在患病后,往往不能得到合理的保护。为解决这种不良现象,国家必须健全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完善对农民工职业病的防治手段与政策。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困境与突破

农民工群体广泛存在于我国的各大城市中,他们虽然是农村户口,却在城市中拿着微薄的工资做着最繁重的工作,他们被称为城市的“一线工人”。由于农民工长期从事于一些体力劳动,所以几乎每个农民都患有职业病。但由于他们自身的原因,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有所欠缺,在得了职业病之后,不能及时保护自己。同时又由与农民工处在体制之外的原因,国家对他们的保护也不够全面。为了解决农民工的健康问题,必须采取手段对农民工职业病的问题进行防治。

1农民工

农民工即为持有农村户口,却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人。1978年,在改革开放中,政府决定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民便开始大量选择进城务工,进而出现了今天我们所称呼的农民工。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农民工在城市中,大多从事于建筑业、制造业等相对较为辛苦的体力工作。而农民工却往往由于自身文化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原因,受到社会上种种不公正的待遇。为了我国社会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为了农民工能够和城市普通工人一样得到应有的健康保障,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出健全的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2农民工的职业病

上世纪六、七时年代,我国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工作。我国的铁路、公路、地下隧道、机场等大规模建筑几乎都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展开的。这些工程的施工,常常会伴随着大量的尘土、扬沙等恶劣现象。作为这类建筑施工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农民工在这些工作中便逐渐感染上了肺部疾病等危险职业病。仅二十年间,整个工人群体中尘肺病的患病率已经达到了百分之四十左右。之后随着我国各项工业施工的频繁增加,工作环境不断受到污染。而数量益增加的农民工的职业病患病率也不断攀升。很长一段时间内,甚至包括现在,我国始终没有摆脱工业污染的状况。而年复一年,城市不断发展,需要的劳动力也越来越多,农民工的数量便随着上升。与此同时,农民工职业病的患病率也在不断增加。从2011年开始,我国虽然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规定,企图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但由于其局限性和实际工作中的不严格性,对于农民工健康问题各方应付的责任仍不够明确,直到现在,农民工的职业病问题仍然无法得到完全的解决。

3对农民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一些现实性问题,农民工的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没有取得显著性进展。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下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3.1农民工自身意识淡薄

由于农民工劳动群体对职业病的认识不足,劳动者在患病早期往往意识不到自己患上了职业病,而不能进行及时检查与救治,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当病症明显时,已经进入了高危期,治疗成本增高,这对于一个以打工为生的农民工或家庭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沉重负担。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但是很多劳动者都不知道自己有这项权利,当身患职业病时也不知道如何获得赔偿和救济,这为农民工维权埋下了隐患。

3.2农民工的身份、体制问题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在实践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普遍较低。以建筑业为例,之所以出现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现象,其根本性原因在于“包工头”制度的存在。绝大多数建筑业农民工处在包工头的管理下,农民工在包工头的组织下开展生产活动,与用人单位不直接发生联系。工资是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包工头或者带工者,然后由这些包工头或者带工者发放给工人。这种管理基本上靠口头关系来维持,没有任何劳动合同。

3.3用人单位责任感的缺失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各用人单位应该明确自己所应该承担的对职工身体健康的保障责任。同时,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起自己应付的责任。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负责本是合情合理,然而实际工作中却常常存在着用人单位责任感丧失、丝毫不讲人道主义的情况。实际工作中,某些用人单位往往只注重自己所能收获到的经济利益,甚至不惜剥削农民工,用农民工的健康换取自己的工作进展,进而得到更大的利润。另外,一些中小企业,受自身发展的限制,他们往往因为对员工职业病的防治的了解不足,而忽视了这项工作,进而是员工的身体健康受损。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也会给一些企业带来巨大的压力,以至于一些企业虽然愿意对员工的健康问题负责,但由于经济等的限制,而无法很好的完成这项工作。

4做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所面临的挑战

4.1加强法律宣传

为做好农民工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必须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对农民工进行保护。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首先应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农民工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有法理可遵循。其次,要通过多方面的宣传,使农民工和用人单位都能够了解到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培训课、讲座等形式,将职业病的防治基础向所有国民进行教育和普及,为农民工职业病的防治奠定好思想、舆论方面的准备。

4.2设立农民工职业病救助基金

农民工的职业病不能及时治疗,进而不断恶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资金的问题。用人单位应该从每项工程的所得中,都预留出一部门,作为农民工的救助基金。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和农民工的多方募集,得到这笔资金。这部分基金可以用来给农民工进行体检,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也可以在农民工的健康出现问题时,及时帮助农民工进行治疗。为避免经济问题耽误农民工的身体健康治疗,这笔基金十分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4.3简化职业病鉴定程序,严惩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单位

职业病具有两重属性:一重是自然属性,另一重是社会属性。职业病的鉴定需要有两个层次,一是自然属性的鉴定,即认定该病是什么疾病以及产生该病的原因;二是社会属性的鉴定,即鉴定是在与哪个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中得的这种疾病。根据现实操作,自然属性的鉴定以社会属性的鉴定为前提,只有先确定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即提出劳动关系证明,职业病鉴定机构才进行疾病和病因的认定对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而导致职业病高发并且在劳动者得了职业病后不及时救济的单位要严惩不贷,绝不能纵容包庇。

5结语

农民工是广泛存在于我国城市的特殊群体,他们也是维持我国城市生活稳定进行的不可缺少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存在对于我国社会各界均有很大的帮助。为了是社会更加人道的发展,也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正常生活。对农民工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必须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沈原,等.谁的责任?———深圳张家界籍建筑风钻工集体罹患尘肺病调查[J].中国工人杂志,2010(1):17-25.

[2]段德峰.农民工权益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60.

[3]王全兴.关于我国劳动关系稳定问题的基本思考[J].学术评论,2012(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