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途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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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途径

刘国华

刘国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当今形势下,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已经引起了施工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的高度注意,他们将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来对待。本文从提高施工企业法律防范能力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的原因,提出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几个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企业管理法律风险途径

引言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及代表企业履行职务行为的员工做出的具体行为不规范,致使企业的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必然处于被动承受其结果的窘迫境地,甚至会陷入绝境。因此,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

1提高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必要性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指出,“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国有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现实需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具体到施工企业,因建筑行业的几个基本特性决定了施工企业必须更加有针对性地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1.1生产过程的高危性。施工企业的最终产品是建筑物,其生产过程具有周期长、标准高、要求严、风险大、事项多的特点,如果管理不当,易引发安全、质量、环保、税收、职业健康、侵权、经济债务等诸多内外部法律风险,会给企业造成巨大压力。

1.2涉及主体的广泛性。施工生产过程就是一个企业与诸多外部主体持续往来的过程,每一个项目从承揽到交付、结算,项目部要与业主、监理、质检、安监、环保、税务、劳保、保险、材料商、设备商、分包队伍、农民工等许多部门与人员接触交往,这些主体因其职能、地位、权力不同,在与项目往来过程中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也各不相同,其行为给项目造成的潜在法律风险也复杂多变、难以准确评估。

1.3建筑行业的微利性。这些年来,受建筑市场恶性竞争、低价中标,业主利用优势恶意压价,材料、人工、机械成本居高不下,企业自身管理简单粗放等原因制约,施工企业普遍利润微薄、效益不佳,而法律风险的最终化解均离不开钱,或罚款、或补偿,而建筑行业的微利性导致企业普遍积累不多、家底不厚,一两个大的法律风险就可能将一个企业逼入绝境。

1.4工程项目的分散性。施工企业运营以项目管理运作为主要特征,具有项目分布地域广,专业跨度宽,标准差异大,属地化管理性强,生产周期长,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无法实现集群化、模式化管理,因此目前大多数企业只能采取离散化管理模式,降低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组织效率,法律风险隐患大、苗头多。

1.5市场准入的制约性。建筑行业推行严格的市场的准入与清出制度,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建设单位要对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及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如果项目一旦出现履约不诚信、安全质量事件、群体讨薪上访、劳动保护不落实等法律风险,将严重影响到企业在此地域或行业的投标承揽。

2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的原因

近年来,虽然大多数施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提高,注意加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建设,但企业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等突出问题,反映出企业在防范法律风险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2.1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不强

首先,决策凭经验。领导人员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只是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决定,从自己的管理经验、能力水平出发,基本没有组织法律事务人员、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进来,没有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可控性进行专业评估和法律分析。

其次,交往存侥幸。对合同相当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的效力的作用不重视,特别是对与业主、分包商的合同,认为不过是君子约定,约束君子不约束小人,出纠纷了企业也无法按合同维权,因此不注重合同签订、履行、资料收集等细节管理,对业主讲服从,对包工队讲安抚,存在着以让步换取顺利履约、回避法律风险的侥幸心理。

再次,出事找关系。部分领导人员过于相信权力、关系、人情的力量,不发挥法律人员的风险防范作用,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凭关系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了凭关系也能摆平。真出事了,第一反映不是找法律事务人员参与处理,以法律手段降低损失挽回影响,而是找关系、挖门路,用其它力量将事态平息。

最后,法律来救火。把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当作救火员、消防队,事前不预防,事中不控制,在关系摆不平、事情包不住、矛盾不可调时,才想起搬出法律事务人员来救急,匆忙上阵收集证据、进行诉讼。

2.2法律风险防范力量不足

首先,机构不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迟滞,有的未设立总法律顾问,有的总法律顾问由非法律专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有的虽然设立了专职总法律顾问但不能与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一样享受领导班子成员的待遇。有的没有设立专职法律事务机构,将法律事务放在其它业务部门;有的虽然设立了专职法律事务机构,但人员少,力量弱,专业性不强,不能真正发挥法律事务机构预防法律风险的职能。

其次,能力不全面。目前,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由于长期从事的主要是工程类经济诉讼,企业管理、金融贸易、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等方面知识经验缺乏,而企业对法律事务人员存在着重视使用轻视培训、重视诉讼轻视全面的倾向,因此造成了工作面有限、能力单一局面,在一旦出现重大复杂法律风险时,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人员化解风险优势不明显,在关键问题的处理上得不到领导的信任和支持。

2.3防范机制不健全

首先,体系不完备。没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组织体系,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实际中是多头管理,部门各行其是,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其次,职责不清晰。很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主要就是打官司,进行法律咨询和服务,再就是参与一下合同签订时的审查,部分重大投资事项的审核,并没有赋予全面进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职责。其它业务部门,其业务范围虽然涉及到很多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但是由于人员本身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不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结构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风险识别、防范、解决的能力弱,肩负不起工作职责。

再次,衔接不到位。法务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联动机制,沟通协调不畅通,在防范、应对法律风险时,效率不高,甚至有推诿扯皮现象。

3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途径

3.1提高防范意识,建立全员防范法律风险的工作格局

首先,要增强意识。一要强化领导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各级领导人员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在制定管理措施时、在与外部单位进行往来时,必须要树立相应的法律风险意识,从法律角度多问几个“行不行,怎么办”,多思考一下其行为会带来的法律后果,做到心中有数。二要强化全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每一个员工应清楚明白其所从事的工作,也是代表单位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首先是由单位承担的,因此切莫有“法律风险防范与我无关”的心态,要自觉把自己的工作纳入风险防范体系中来落实执行。

其次,要明确定位。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要有所作为,必须以长远战略为指导,从而明确发展的方向。应本着“从零开始,循序渐进,全面参与,构建依法治企大格局”的原则逐步推进。将法律事务工作的定位,从事后补救前移至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从最初的消防队员角色转换到管理员角色,从最初的单一解决遗留问题调整到全面参与企业管理。

再次,要制定目标。明确企业法律工作的目标是,将企业各业务部门和工程项目部纳入法律事务工作体系中来,明确各部门、各项目在法律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将法律风险的辨识、分析和控制纳入企业各项管理业务流程,实现法律事务与企业各项工作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最后,要分清职责。要对各级领导、各业务部门、各工程项目部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进行细致的划分和明确,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细分为企业决策、企业制度、企业采购、企业生产、企业保卫、企业宣传、企业教育、企业安质、企业环保、企业知识产权、企业财会、企业人力资源法制风险管理等方面,明确领导层、机关管理层、基层作业层的职责和分工。通过将法律职能分类,把法律管理任务分解到每个业务部门和工程项目部,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中的地位、功能、权责,有效引导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

3.2推进制度规范建设,打造依法经营框架

首先,要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作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纲要,要确立法律事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工作程序、考核奖惩。将机关各部门和工程项目部纳入法律事务工作体系中来,建立起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参与企业重要经济活动、企业改革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工作机制。

其次,要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把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强化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法律顾问置于与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同等重要的地位,核心是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应当保证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法律审核权,努力为其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环境。要鼓励财务、计划人员考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将其吸收到法律事务部门中来;对在职法律事务人员进行系统的金融、财务、计划、法律业务培训,提高法律事务人员化解复杂、疑难法律风险的能力。

再次,建立企业重要规章法律审核制度。企业要赋予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建立健全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职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也要自觉把重要制度建设作为首要工作。法律事务管理、授权管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债权债务管理,法律纠纷处理等重大企业规章制度应由部门牵头制定,其它部门牵头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切实突出法务部门的预防把关职能,有效防范企业经营管理风险。

再次,要对制度进行系统整理和执行。目前,多数企业基本出台了相当数量的企业规章制度,但由于制度缺乏系统性、稳定性、操作性,加之管理链条冗长,项目分布地域广,人员不断更新等原因,导致信息传递慢,部分管理人员不能系统、全面地了解、掌握企业规章制度,使得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对此,企业必须要紧跟市场的变化、适应企业的发展,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整理和修改,编纂成管理手册,保证企业规章制度能及时、准确、全面传递到每一个管理岗位,为制度执行提供保证。

3.3推进基础管理,夯实防范风险基础

首先,设置重大决策法律审查程序。企业领导要树立“法律也是一种管理资源”、“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是决策高参”的意识,在做出重大决策过程中,要注意吸收法律事务人员参加决策程序,认真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了解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预见决策执行的法律后果,加强执行过程中风险控制,进一步夯实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

其次,要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合同是生产经营过程占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文本,加强合同风险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合同统一授权、合同评审、合同履行监控、合同纠纷预警、合同基础资料管理、合同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一要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形成“统一管理,归口审查,分级负责”的合同管理格局,建立起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法律事务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统一管理,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负有审查、监督、指导的责任,对合同签订人员进行培训和授权,对重大合同要亲自进行起草和签订,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解决,切实控制和预防业务部门和工程项目部的合同风险。业务部门、工程项目部作为分口管理单位,要负责其业务范围内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签订前要及时报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履行过程中要及时通报合同履行状况。二要加强合同签订管理。合同订立项目部要对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查清对方资质状况、信誉状况、实力状况,避免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各业务部门就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事项进行分别进行审查,保证合同各项内容的合法、可控性;法务部门对合同的文本进行法律审查,查清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款有无遗漏,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文字是否准确、严谨。三要重视合同履约动态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和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点管理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导致效益流失的环节,因此要建立起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确保合同得到正确履行。法律事务人员必须狠抓履约管理,亲自到基层现场,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对施工过程中工期、质量、价款、变更、签证、索赔等事项的变动,要注意分析法律后果,收集好证据材料,为将来工程结算做好资料准备,甚至为将来诉讼解决埋好伏笔。

再次,加强诉讼管理。司法是权利的最终救济方式和法律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进行诉讼是司法解决的必经程序,进行诉讼、争取理想司法处理结果也是施工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化解法律风险的最终手段,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体系的保障性工作。诉讼过程有很强的专业性、程序性、时效性,其处理需要专业的诉讼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加强诉讼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施工企业的诉讼管理,必须执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的制度,一般情况下由法律事务人员亲自进行诉讼代理或指导项目部人员代理,特殊情况下需要聘用外部律师代理时,必须由法务部门批准、备案。诉讼时,对诉讼主体、对诉讼时效、对诉讼管辖进行认真分析,在程序上维护自己权益;要对案件事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分析,归纳收集出证据材料及时提交法院;要根据证据材料对法律事实做出准确认定,判断企业在诉讼中可能得到的结果,为采用和解、调解还是判决提供决策参考。要建立纠纷案件风险提示制度,对施工企业带有共性的法律纠纷,采取风险提示的办法对项目部进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各单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总之,对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我们要客观对待,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不以企业所有者、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就企业而言,能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是对其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检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必须体系化、制度化,唯有如此,法律防范工作才能持续全面发挥作用,才能为企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实现做大、做优、做强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参考文献:

[1]王炳鸿.试论建筑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中国铁道建筑管理,2007.2.

[2]管荣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金融经济,2007.04.

[3]冯耀华.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东方企业文化,2007.07.